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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4:1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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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2〕3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二月一日


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本级土地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依法规范土地运作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实现以地生财聚财,增加市本级财政收入,促进市本级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市本级土地市场建设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土地,市本级各类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成立市地价管理机构,加强对地价管理,对市本级各类建设用地供地价格及收购土地价格进行审核。

4、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各类土地交易必须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运作。

二、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5、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否则,其相互签订协议一律无效。

6、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土地、企业改制、旧城改造中按规划调整置换的土地、按规划计划征用的土地均纳入土地储备。

7、单位或个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严禁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炒卖、转让土地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扩、改建等。

8、加强土地产权登记管理,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三、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9、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用地必须出让。

10、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

11、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即使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同时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由政府收购。

12、探索和推行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除采用出让方式外,还可采取租赁、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以地换路等有偿形式。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1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14、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

15、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如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严格土地执法,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17、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公、检、法、土地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市本级各类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运作土地的人和事要依法进行处理。

18、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六、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19、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要如实缴纳上交财政,不得挪用、截留、体外循环,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