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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5-05 11:1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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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科学技术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十一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兴地”战略、“人才兴地”战略的实施取得进展,成功发射了系列资源卫星,国土资源保障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了大陆科学钻探、汶川科学钻探、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等工程,南极、北极与青藏高原研究得到加强;海域陆域相继钻获天然气水合物样品,海洋探测不断取得突破;航空地球物理勘查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找矿一线,研发了一批适合中国地质找矿特点的勘查技术和装备。在国土资源系统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土地资源遥感监测关键技术及重大工程应用、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数字化土地资源评价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重大滑坡减灾防灾关键支撑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土地资源监管、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高,培养了一批科技人才,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了支撑引领作用。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首要任务,强化国土资源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加强国土综合整治,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成和做好这些任务,需要科技创新大力支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做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对加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协同创新机制不完善、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滞后、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不够。因此,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三)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落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发展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土地资源管理科技不断进步,土地科学学科逐步形成;矿产勘查开采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找矿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地球科学理论、地球深部探测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对地观测等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土资源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全民国土资源科学素质较大提高。

  二、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科技攻关

  (五)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土地调查、监测、评价、遥感以及地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技术集成。开发先进实用的技术,在国家重大工程和典型区域实现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土地生态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地价监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技术、装备、方法成果的示范应用。

  加强土地资源科技问题的攻关。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建立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技术体系,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国土规划、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耕地监测评价与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性研究,开展水土资源评价等土地基础性问题研究,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六)加强地质找矿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开展地质找矿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我国先进适用的勘查技术仪器研发的国产化,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集成地质、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实验等多种技术,形成空中、地面和深部综合勘查高新技术相互配合的立体找矿模式,大幅度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探成本,缩短勘探周期,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找矿科技问题的攻关。实施整装勘查区科技示范工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先进、适用、实用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强化重点矿种和重点找矿区带地质问题攻关,深化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的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勘查开发技术体系研发。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符合中国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我国国情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体系,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

  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开展页岩气等新能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形成页岩油气自主勘查开发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青藏高原地学创新研究,建立国际化的青藏高原合作研究平台。加快推进地球深部探测专项的立项和实施,加强地球演化、成矿理论等信息的获取与研究。加强深海、远洋和极地资源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海底综合调查技术攻关,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污染防治、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理论、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岩溶地质研究,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加强浅层地温能、地热及干热岩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八)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应用和研究。加强国土资源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应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撑国土资源管理。运用科技信息技术,促进管理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管理效能提升,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国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共享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档案数字化工作,拓展科技成果网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的价值,提高国土资源科研工作起点,避免重复研究。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科研条件平台建设

  (九)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工程技术研发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科研条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调整学科结构,强化学术交流与开放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扶优建强一批有行业影响力的重点实验室。二是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土地整治、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成果推广为目标,探索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国土资源科学研究的野外特性和实证基本规律,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教学实习和综合研究,建立支撑学科发展的科学观测基地网络,培养一批野外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国土资源科技人才。

  (十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体系的建设,一是要为土地资源从数量管理走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土地资源监督评价检测中心;二是要为支持地质找矿、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建设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加强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和实验测试分析技术创新,提升行政监管能力,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围绕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抓紧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化等领域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实施一批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新装备的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和规范开展国土资源调查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

  (十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科学普及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工作和科普宣传,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作用,借助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扩大影响,开展系列科普活动;二是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一批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科普作品。通过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科学认知程度,增强民众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

  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十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一是要大力推进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在地球科学前沿、资源节约利用、土地科学与信息化、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空间海洋资源探测技术等重点科研领域,自主培养和引进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科研团队。

  (十五)强化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鼓励人才创新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在单位内部分配上向关键科研岗位和优秀顶尖人才倾斜。二是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落实有关福利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依托科研项目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中建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制,重点扶持45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才。四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培养人才,各单位要定期选派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外进修和培训,并有计划地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五、构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十六)强化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各单位在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院士、专家群体的作用。各科研院所要瞄准国土资源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建立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适应地学科研活动特点的现代院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努力实现在地学基础研究、地质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在行业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土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要大力促进一批找矿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技术装备研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地质找矿主战场。

  (十八)强化科技创新中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设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以“部部共建”、“部省共建”为重点,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建人才培养基地、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国土资源行业科研院所、公益类研究机构和相关高校加强与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的合作,通过项目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和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促进核心关键技术快速研发和及时转化,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支撑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

  六、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制和统筹机制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二是要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强化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要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科技规划与计划执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等科技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协调联动,整合推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平台建设、标准化建设、科学普及和奖励等科技工作,共同促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二十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会商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强与本地区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高端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研基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国土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二十二)完善以科技规划为主线的统筹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开展科技工作。要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实施科技创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落实计划和规划,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

  七、努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二十三)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一是着力构建创新思辨、宽松包容、开放交流的科研环境;二是大力弘扬李四光等老一辈科学家的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引导青年科技人员树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三是提倡淡薄名利、严谨治学的学术品质,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共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构建良好学术风气。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鼓励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潜心研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绩效水平,激励科技创新。二是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三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对贡献突出、甘于奉献的科技管理工作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技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国际合作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土资源长远发展战略需求,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一是要鼓励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在重点领域直接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二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的引进吸收,推动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质找矿、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合作和转化应用。三是要鼓励科学家积极发起和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青藏高原、北极、南极和岩溶研究,地球深部探测以及世界三大巨型成矿带研究为重点,搭建国际地学科技合作平台。

  (二十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经费投入。一是要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专项经费和工作中优先安排技术研发、理论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要保证对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等工作的投入。二是要争取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企业和社会增加对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立足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12月份报部。



2013年6月25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1号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及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全市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在有效提取凭证生效后的两年内,凭有效提取凭证只能提取一次初审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的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至贷款还清前1年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贷款还清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每次提取额按以前最后一次提取月份至本次提取月份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计算提取,提取至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使用贷款购房的,购房与还贷累计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因购房、还贷等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最少为对应月份的1年以上(不包括贷款还清提取)。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支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每3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最后领取生活保障金月份(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千元以上的整数倍;其他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职工户籍已迁出的,还应当提供户口薄上记载的职工户籍迁出时间证明(应晚于最后领取保障金的月份)。
符合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千元以上的整数倍,合计不得超过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及第六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单位证明,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应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或者房改房合同(协议)、购房票据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提取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自住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已还款对账单(需银行盖章)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六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千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认定证明、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施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7号)同时废止。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的要求,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工作已进入重新登记阶段。为做好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准予保留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指总发行)、复录单位,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准予保留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二、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指总发行)和录像制品批发业务,限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录音制品批发和录像制品零售业务,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含上述单位之间举办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允许经营公开出版的录音制品零售业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一九九一年度的年检工作,对专门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业务的单位,审核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没有批准保留的一律注销登记。
对兼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业务的单位,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没有批准保留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业务的,一律予以变更登记,不准继续经营音像业务。
对经营(含兼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依据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对经营(含兼营)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依据县级或者县级以上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没有批准保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业务的,一律予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具备的条件审核登记事项,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准。
五、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者营业登记。无照经营的应按规定查处。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经营权,不准以委托、联营、合作等名义转由他人行使,否则对双方均按超范围经营处理。注:为了查找方便,减少篇幅,将1991年对音像出版单位重新登记注册
的批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及国务院部委排列。删去标题及抄报、抄送单位。



199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