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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3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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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5和74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25元和78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2629325.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318194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若干决定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5]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若干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宣城产品的知名度,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1998年—2010年)》的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市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
一、 明确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重点与目标
(一)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重点是: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在汽车零部件及机械制造、建筑原材料、医药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中发展名牌产品。经过5年的努力和持续的质量改进,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重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主导产业、支柱行业中创建一批居行业前列、有较强竞争力和生产规模的省级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
(二)全市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目标是:每年争取创3—5个安徽名牌产品;到2010年,争创2—3个中国名牌产品、15—20个安徽名牌产品、120个宣城知名产品,使我市名牌产品总数处于全省领先水平;逐步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并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积极开发系列产品,带动配套产品、基础产品的发展。
二、 建立健全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制度
(一)建立名牌产品培育库制度。把基础条件好、有争创名牌潜力和有争创积极性的企业列入名牌产品培育库,动态管理,择优推荐。
(二)逐级申报名牌产品。大力培育宣城知名产品,积极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努力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安徽名牌的产品一般在宣城知名产品中推荐,同时列入安徽名牌培育计划;对已获安徽名牌称号并且企业规模在全国较领先的产品,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制定培育计划,力争列入年度中国名牌产品目录。
三、 加强领导、不断改善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
市政府成立“推进名牌战略”工作领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编制以及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和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把名牌产品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宏观指导。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商标意识,指导和监督企业产品广告,积极开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
(四)农业部门要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推广优质良种和先进的种、养殖技术,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积极培育名牌农产品。
(五)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奖励政策,大力扶持高科技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六)财政、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我市经济、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发展。
(七)质监、工商、商务、药监、烟草、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市名牌产品,及时报道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业绩。
四、 制定名牌产品激励机制
名牌产品(包括中国名牌、安徽名牌以及宣城市知名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嘉奖,其中对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宣城知名产品的企业市政府通报表彰;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名牌产品奖励政策;
(二)享受市政府的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
(四)名牌产品及免检产品自动列入各部门打假保优重点范围,享受优先宣传和重点保护;
(五)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息,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五、 加强和改进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要求,报经国家、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市推进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告,其中在一年内被收回证书的,同时追回已发的奖金;
(一)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户反映的产品重大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的;
(五)发现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七条 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市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八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  
  第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条 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当地政府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优待金县、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预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乡镇村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第十四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调动安置条件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公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优抚对象应予照顾。  
  在征兵、招聘、录用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入园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十九条 农村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  
  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应派员到军人家庭慰问,并分别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