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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3:4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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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发[2004]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减少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集体扶持、群众参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五条 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违纪违规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农办、卫生、财政、审计、工商、药监、公安、广电、法制、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方案;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检查监督工作,并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向上级和同级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负责参加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与减补,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参加农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
(四)负责对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
(五)完成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县(市、区)原则上可根据需要在乡镇委托乡镇卫生院或防保所等有关机构经办支付业务,也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其所需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群众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参加的村新型合作医疗小组,负责本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市农村常住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农民按年度、以户为单位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参加农民必须自觉遵守本细则和有关制度、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合作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参加农民享有就诊医药费优惠与补助,享有对指定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状况及群众保健需求,选择实施“保健风险型”或“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形式。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市财政对全市参加按农民每人每年2元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要按参加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县(市、区)要按参加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3元标准予以补助。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并予以公示。
个人缴纳的费用,遵循自愿原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形式确定标准筹集。其中实行大病统筹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第十五条 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 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和单位扶持资金,每年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收缴,存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定期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的人数,直接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补,根据实施形式,确定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的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品种参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和急救药品参考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与经费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农村居民就诊、住院、转诊的程序和方法, 医疗费用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参加者凭就诊病历及有关证明、收费凭据办理减免补助。
第十八条 参加农民在年内没有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由县(市、区)合管办统一安排1次常规性体检。体检项目由县(市、区)合管办确定。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苏财社[2003)65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改变基金用途。
第二十条 卫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各级资金的补助报销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每半年、乡 (镇)每季度公布1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N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精神,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控制过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和多措并举”的原则,以推广产品的生产企业为监管重点,以保障推广信息真实为目标,强化生产企业责任,规范和约束各级销售企业行为,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及跟踪监督等形式,确保推广信息准确和资金拨付及时,加强相关部门、中央与地方协调联动,将生产企业推广信息报送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衔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努力构建企业诚信为基础、违规处罚为约束、多种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推广信息监管核查体系。
  
  二、监管对象及责任

  本方案监管对象是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家用热水器(燃气、太阳能、空气源热泵)五大类节能家电以及节能汽车、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以下统称为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是确保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对产品能效等级和标识一致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核查;同时,协助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节能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核查工作。
  
  三、监管核查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对节能产品推广信息进行监管核查:一是生产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二是流通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销售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销售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出货和销售等有关情况,其中对一级销售商的推广信息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其他销售商推广销售节能产品信息进行抽样核查,抽取比例为年度推广数量的20%左右;三是消费者环节,重点核查节能产品消费者信息真实性,采取抽样核查方式,抽取比例为5%-10%。
  
  四、监管核查程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监管核查工作方案,将企业推广节能产品信息提供给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出核查要求。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商务等部门根据监管核查的原则、内容、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工作方案,组织相关机构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要求对销售网点保存的消费者资料进行核查,对消费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对本地区生产企业的推广产品信息管控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有关核查、监管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核查任务及要求,对生产及销售企业(不含销售网点)的生产、销售、采购、财务等信息核查,确定企业节能产品库存、生产及出货数量。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果审核确认企业推广节能产品数量,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生产企业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公告。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罚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取消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采取追缴全部核查经费、取消第三方机构核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三)对核查工作组织不力、骗取补贴严重的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加大对第三方机构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核(抽)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核(抽)查质量。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节能产品推广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日常信息管理,以及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的协调管理,确保信息及时衔接和有效共享。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工作,并对上报的核查结果负责。

  (四)参与核查及专项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明确责任,并对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负责。

  (五)核查工作接受生产企业、各级销售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推广工作结束且补贴资金清算完截止。
  
  八、其他

  本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委托你单位对下列专业(工种)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教委:负责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
交通部:负责汽车运输、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等专业及直属事业单位特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电子工业部:负责电子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冶金工业部:负责冶金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林业部:负责营造林、园林花卉、园林机械、木工、林业化验、汽车驾驶与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与数据录入、热力司炉工、机械加工、收银审核等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煤炭工业部:负责煤炭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纺织总会:负责纺织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建材局:负责玻璃钢、硅酸盐材料加工、人工晶体合成等专业46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监督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地震局:负责地震观测、地磁地电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新闻出版署:负责印刷、音像复制、图书发行等专业79个工种和字画装裱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国科学院:负责实验系列工种本院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航天工业总公司:负责航天行业所属专业162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航空工业总公司:负责航空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兵器工业总公司:负责兵器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核工业总公司:负责核工业行业十一类156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本院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机关后勤系统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直系统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仓库保管、保育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二、对经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合格的工人要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此证书作为工人上岗和今后正常增资的依据。
三、要加强对工人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中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人事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工作要求的,有关考核结果不予承认,并相应解除委托关系。



19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