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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4:0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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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政办〔2006〕25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全面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统筹办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统筹办审查确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综合评议,效率优先。具体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并举,以定量考核为主;预算收支与综合管理考核相兼,以预算收支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与平时督查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七条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具体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以市统计和工商等部门公布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业人数为参照,核查实际参保人数和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考核应保尽保和当年扩面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率。根据省下达的征缴任务,参考上年度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年报和地税机关征收实际入库决算数,结合本年度参保扩面、缴费人数变动、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核查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人数、当年新增缴费人数和历年欠费回收,考核应收尽收和本年度征缴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筹办在年度决算时组织实施,并在全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其考核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市直、县区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管理台帐,报市统筹办。

  (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于考核前按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三)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形成考评意见,提出调剂补贴和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任务(1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80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任务、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三部分进行考核。

  1、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得6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

  2、完成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3、完成缴费基数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10分)。

  1、养老金全年按时足额发放得5分,未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分。

  2、社会化发放率100%得5分,低于100%的不得分。

  第十条 目标考核分数作为确定各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额时市统筹基金调剂补贴的依据。

  (一)考核满100分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二)考核得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与该地结余基金或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考核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市统筹基金增加补贴10%。

  (三)考核得90分(含90分)以下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额,由该地结余基金或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综合考核90分以上(不含90分),且当年不需要同级财政弥补基本养老金缺额的,给予经办机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2‰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帐实不符,根据性质、情节和后果,责令其整改,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重新调整对该地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对因养老保险费征收未完成、地方财政补助不到位或因相关部门业务流程操作延误等原因导致养老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并由此引发企业离退休人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要认真追查事发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办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颁布施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奖状、证书 10000元
三等奖 奖状、证书 5000元
四等奖 奖状、证书 2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发给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四条 对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申请,经市主管局、区政府审查后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评定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其项目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额的70%,不得把奖金分配给与完成该成果无关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最高等级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级的二等奖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市府[1987]27号文同时废止。



1993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份以来,针对农产品价格上涨过快的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市场专项整治力度,成效显著。但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上涨过快的问题,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要求强化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努力稳定物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稳定物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意愿的迫切需要,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加强市场监管与促进诚信经营相结合,加强消费维权与提振消费信心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强化监管,维护秩序

  (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致使价格过快上涨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监管。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照、超范围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秩序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棉花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加工棉花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大要案件,切实维护棉花市场秩序。

  (五)切实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农产品商标保护是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重点整治工作之一,在专项行动中,要严厉打击侵犯“绿色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查经营者销售冒充“绿色”蔬菜抬高菜价的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服务,促进流通

  (一)进一步加大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促进诚信经营。深入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加大信用约束力度,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强化企业信用意识,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监管效能。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建立和完善创建活动的制度机制,增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着力提升市场诚信经营整体水平,促进企业守法遵章、诚信经营。

  (二)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一系列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物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努力稳定农产品价格。

  (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要求,重点培育和发展蔬菜、粮食、水果等农产品经纪人,不断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经纪能力,为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积极促进农产品流通。

  (四)进一步加大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引导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加大行政指导工作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市场管理与服务职责,增强市场开办者的社会责任感,强化市场服务功能,努力降低市场内经营户的经营成本。

  四、加强维权,提振信心

  (一)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作用,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并依法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述和举报,对消费者反映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消费宣传和引导。深入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利用有效载体,广泛宣传国家稳定物价的政策措施,改善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

  五、加强领导,强化协作

  (一)强化协作配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价格、农业、商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执法资源,完善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如有重要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联系电话:(010)88650301(总局值班室)、88650607(市场规范管理司);传真:(010)680284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