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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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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支持推动地区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整合工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科技优先原则。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优先扶持高科技企业、高技术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效能、效益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以企业效益论结果,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增长上;以科技进步论结果,体现在技术领先、创名牌商品和驰名商标上;以引进资金论结果,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上;以城市面貌改观论结果,体现在发展经济环境的改善上;以发挥龙头企业作用为结果,体现在农民增收上。

(三)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眼于技术先进和创新,做大产业规模,提高骨干企业和主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重点扶持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的重点产业。

(四)鼓励诚信原则。重点扶持无欠税、无欠职工工资及各类保险、无不良信誉记录等“三无”企业,以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和守法经营。

(五)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基础性、公益性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增长。

二、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对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设立下列专项资金。

(一)科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和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1.对引进工业项目实施奖励。引进外资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缴资额的1.5%予以奖励;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对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按资金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

2.对引进工业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投资项目实施奖励。

3.对于引进的域外资金(物资)实施奖励。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给予2%-4%奖励;引进贴息资金按贴息额2%-4%奖励;对引进有偿使用资金的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引进项目、资金(物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奖励资金。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盘锦名牌商标、盘锦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乡镇企业奖励。贴息范围为: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水平高、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

(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根据《盘锦市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盘政办发〔2003〕66号)规定,主要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奖励。

(七)促进地区产业发展的其他奖励资金。

三、审批程序

产业发展资金是综合性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对科技三项费用、贷款贴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门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各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奖励政策进行审核,报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市政府有关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运行。

(四)辽河油田、华锦集团等中省直企业的奖励办法,促进产业发展其他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未明确奖励标准的,由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管理监督

(一)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海波,副组长喻国伟、张要武、刘家升、徐吉生。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委、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审批。审定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采用票决制。

(二)资金监督。市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4号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6年至200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0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0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200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9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9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0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计划申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经贸类展会项目;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使之迅速发展壮大。
第三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或重点支持展会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地展览项目培育、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一)培育、补贴对象
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经贸专业展览项目。补贴条件和原则为:
1.有郑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
6.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在补贴范围。
7.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二)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
前3届,按实际销售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特装折合成标展),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
4.以上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三)补贴方向
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六条 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我市连续举办的奖励。对象和标准为:
(一)申办费或补贴
1.支付对象:由市政府申办、联办,举办方自办,需举办地政府予以补贴的,规模大、规格高、影响力强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展览项目的主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
2.申办费或补贴标准
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确定的额度。
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确定的标准。
(二)奖励
1.支付对象: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
2.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自下一次回到我市起,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用于展览项目引进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
(一)奖励对象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引进的展览会规模达1万平方米(含)以上,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万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用于会议或节庆活动补贴或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我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1)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节庆活动等,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4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15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2)国际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的,按照境外参会人数,每个会期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境内参会人数,按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的标准执行。
(三)对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者的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
第九条 用于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及行业交流经费为
(一)宣传推介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行业交流活动经费
用于对我市会展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展会或展会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 展会活动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填写申报项目备案表,并提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或补贴。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贴项目: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
2.展览申办项目:需支付申办补贴的展览项目主办方;
3.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
4.会议补贴项目: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5.会议奖励项目: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单位或个人;
6.其他项目:项目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展览馆场地租赁合同、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等;
(6)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2.会议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会议活动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会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宣传广告材料等;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
(7)会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展览项目提供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目录(电子版)及会刊等资料;会议项目提供实际参会来宾名单,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结构平面图。
3.申请展会引进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出具的引进认可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展会活动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
市会展办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实工作。
(二)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贴项目还需提供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补贴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等。
市会展办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第九条涉及的会展宣传、推介交流费用,第十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3.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