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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3: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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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切实解决群众急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信访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网络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市长热线交办事项。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组建。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办理市长热线交办事宜。各网络单位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工作的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长热线办公室。

二、办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抓好市长热线电话的办理工作,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市长热线办公室确立牵头办理部门,牵头承办部门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群众来电均应准确登记,详细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二)交办。市长热线办公室按照办理原则,确定承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时限。

(三)办理。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电话交办的简单的、容易处理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对书面交办的较复杂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回复来电人;对领导批示件和涉及面比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并回复来电人。

(四)督办。市长热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热点、难点问题要跟踪督办,一般问题要定期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工作职责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市长的委托,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对群众来电进行记录、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2.负责处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根据领导授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4.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主要职责

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的共同职责:

1.受理基层和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投诉并及时办理。

2.承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3.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4.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比较重大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5.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各一级网络单位除履行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3.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责任追究

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遂委发〔2005〕13号)和《关于印发区县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遂委发〔2005〕14号)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群众的领导、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府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协助市长做好接待,其他副秘书长或者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接待群众的工作。市府办各科科长为市长、副市长接待日的联络员,轮流参加接待。

(二)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如遇节假日,时间延至第二周的星期一上午。具体接待时间为:上午8点30至11点50,时间半天。个别未接待完的,按平常的信访接待原则处理。

(三)地点在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工作。市信访办组织好上访群众,向群众宣讲接待规则和纪律,安排好接待顺序,确立接待的群众代表(集访不超过5人),确保依法有序接待。对上一个接待日已接待并正在处理或已作了结的事项,不再接待处理。

(二)反映问题的记载。市信访办要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和归档。

(三)信访案件的确立。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立案批办。信访办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案件进行初审,需提交当班市府领导批示的送市府办秘书一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其他信访案件的处理按《信访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同一案件经上一个当班领导批示后,不再转给下一个领导批示。

(四)信访案件的送批。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市信访办转来的信访案件登记后,直送当班市府领导批示。

(五)信访案件的分办。市府办秘书一科按照市府领导的批示,将信访案件当日内分办给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交办给相关部门限期办理。

(六)信访案件的督办。市府办各业务科室对信访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直接向当班市府领导报告。

(七)落实情况的反馈。市府办各业务科室每周向秘书一科反馈办理情况,由秘书一科汇总并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每月督查一次。信访案件办结后交秘书一科。

(八)信访案件的回复及档案管理。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办结信访案件的有关资料统一交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向上访群众回复,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工作职责

(一)当班市府领导的职责

1.亮牌准时接待。接待领导应于上午8点30赶到市府信访接待室,并亮牌表明其身份。若当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接待,应事先报告市府主要领导另外确定市府领导接待,由市府办衔接落实,确保不空缺。

2.负责对接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理部门和人员,明确办理时限。个别重要问题,请示市府主要领导确定处理原则,或者提交市府常务会研究。

3.如遇重大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处突预案,并负责做好处突的组织工作。

(二)市府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日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

2.负责落实新闻单位现场报道,并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维护秩序,确保正常接待。

4.负责信访案件的送批、分办、交办、督办和办理反馈工作。

5.负责落实医护人员现场候医,确保病态上访人员的安全。

(三)市信访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访有序进行。

2.按规定做好信访问题的登记、审查、送批、回复、存档等工作。

3.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书面报告市长。

(四)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市府办各业务科室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一般情况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事先说明情况,需延长办结时限的由当班领导决定,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长接待日交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

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承办,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遂宁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要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附件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船山区政府   安居区政府 射洪县政府

蓬溪县政府   大英县政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河东新区管委会

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济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农办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局 市药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分行

中国银监局遂宁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市邮政局   明星电力公司 万通燃气公司

附件2



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时 间
接待的市府领导
参加的市府办领导
联络员

7月4日
任永昌
何顺洪 李永东

黎砚光
段 勇

8月1日
侯晓春
李永东 黎砚光
王国辉

9月5日
刘 云
杨 奇
杨 林

10月10日
刘德福
吴炳麟
蒋 武

11月7日
胡家正
罗孝廉
陈 祚

12月5日
赵洪武
吕佑平
刘小玲

2006年1月9日
刘 兵
李任三
徐建军




说明:2006年的市长接待日轮次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另行安排。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2〕210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经89年合肥全国出口家用电器检验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今年5月于合肥全国机电仪专业委员会议上进一步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附件:《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家用电器 检验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商检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包括:

  影像设备、音响设备、家用电器(含电热型、电动型以及电热电动型和电子型的家用电器)、光电器件。

  (二)本规定所指的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2、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安全要求,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

  (一)合同提供的安全标准文本。

  (二)国际通用安全标准或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安全检验规程。

  第四条 产品的性能检验,依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品质条款或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

  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及国家商检局颁布的检验规程,无国家标准或商检检验规程的,可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 凭样成交的,出口报验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

  (一)外观、型号规格、颜色依照样品检验。

  (二)安全要求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检验。

  (三)性能要求按有关标准检验或按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 抽样方法

 

  第六条 以生产厂申请批或生产厂向外贸经营部门交货批为一个检验批。

  第七条 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连续批质量稳定程度,允许采用转移规则。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出口家用电器,商检局采取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三种形式。

  第九条 商检局视产品质量情况不定期的按出口不同型号规格抽取代表性样机做全性能测试。

 

              第五章 检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时商检局凭证接受报验。

  第十一条 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持合同、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鉴定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向商检局报验。

  第十二条 商检局受理报验后,按照检务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档案保留两年。

 

              第六章 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商检局签发的有关单证上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商检出具的单证的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商检局查验。

 

               第七章 复验

 

  第十六条 同一批产品经商检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七条 根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商检局或上级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手续按国家商检局复验办法进行。

 

              第八章 储运和查验

 

  第十八条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出口上述的家电产品检验有效期按有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的家电产品,商检局可凭《予验结果单》、《换证凭单》查验放行。在仓储条件不正常如受潮、湿度大等特殊情况下出口前必须开箱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 贮存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前必须重新申请商检局检验。

  第二十一条 口岸商检局在受理申请人报验的易地产品时,必须附有产地商检局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如果发现《换证凭单》内容有误或商检批号有异,应立即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得到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口岸商检局对凭《换证凭单》出口的易地产品,实行批批查验。

              第九章 样品保存期

 

  第二十三条 出口家电产品一般不保留样品,必要时按扦样手续扦取的样品保留期为半年;由商检局封存的成交样品,可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止,到期通知有关部门领取。过期不取的,由商检局按规定处理。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8〕59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金各单位: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持政府集中统一审批土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昌市境内由市政府批准、上报省政府批准、转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三)在金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应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
  (四)在金川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
  (五)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六)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二)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数额以下的土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永昌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五)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
  (一)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需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报送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经窗口受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后,再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由用地单位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
  (三)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的,由当事人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报送报批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审查中,如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
  (五)在综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内部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核审批;对不予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单位。
  (六)市国土资源局对窗口受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退回。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建设用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建设用地,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经过预审。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符合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
  (七)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八)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九)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十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二)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三)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四)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审批。
  第九条 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金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审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手续,批复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同意上报省政府审核审批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