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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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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2-13

教考试[2001]1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于1981年。20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积极开展在职专业教育、推进大学后继续教育,为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许多没有机会和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和深造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可能;为我国公民终身学习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引导着成千上万的立志成才者奋发向上、刻苦钻研、拼搏进取、自学成才,使许多考生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还在人格、思想、毅力、能力、品质等方面得到了升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创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它的发展壮大深受社会的普遍欢迎,是奋战在自学考试战线上的同志们默默耕耘、辛勤劳动的结果。他们有主考学校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有辅导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助学组织,有多年支持和组织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考点,有为农村基层建设培养人才的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以及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他们长期在自学考试的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保证质量,锐意改革,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为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当中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此,在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20周年之际,教育部决定,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获得表彰的有:北京市等全国省级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的单位38个次,中国人民大学等全国自学考试先进集体254个,周子寿等全国自学考试先进个人426名(名单附后)。

  希望各级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自学考试工作者,要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保持和发扬工作干劲和热情,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和有关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不断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谦虚谨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各级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自学考试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高等教育法》,为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就和选拔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省级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名单

一、专业管理工作优秀奖:山西、辽宁、上海、福建、山东、湖北、重庆、新疆
二、考务考籍工作优秀奖: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甘肃
三、社会助学工作优秀奖:天津、河北、浙江、湖北
四、统计与科研工作优秀奖:吉林、江苏、山东、河南、陕西
五、宣传工作优秀奖:北京、江苏、江西、甘肃
六、教材媒体建设工作优秀奖:河北、上海、浙江、江西、云南
七、命题工作优秀奖: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
八、自学考试工作创新优秀奖:天津、江苏、湖北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教育学院、房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京市第四中学、宣武区第三职业学校、门头沟成人教育中心

    北京市励耘培训学校、北京市祥云教育培训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天津商学院、天津市协合商贸进修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学院
    河西区解放南路中学、66481部队育才领导小组

河北省: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邯郸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石家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廊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河县教育局、
    秦皇岛市第八中学、河北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保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自学考试办公室

山西省:太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医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太原市杏花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晋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猗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工商专修学院、山西老区医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包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赤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伊克昭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经贸外语学院、内蒙古工程技术专修学院

辽宁省:沈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大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鞍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丹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铁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锦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辽宁大学、沈阳市第三十三中学、锦州师范学院培训学院

吉林省:白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市朝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公主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抚松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吉林市龙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税务学院、长春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黑龙江省: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齐齐哈尔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大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黑龙江东亚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嘉定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宝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第一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江苏省:镇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徐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盐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昆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扬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苏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连云港自学考试办公室、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泰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高级中学、杭州三联自考辅导学校、嘉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慈溪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昌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江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杭州商学院、德清县钟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岱山县长涂镇自学考试工作站

安徽省:铜陵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芜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淮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池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舒城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合肥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三联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福州大学、漳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龙岩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福清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泉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福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福建师范大学成教院、福建中医学院成教院

江西省:赣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吉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婺源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宜丰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南昌市第十六中学、东南进修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青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滨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烟台师范学院、潍坊市奎文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莱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沂第三中学

河南省:郑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鹤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濮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南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开封市实验中学、郑州大学(南校区、北校区)、洛阳工学院、河南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江岸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竹山县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华中师范大学自修学院、湖北省经济管理大学、宜昌市第六中学、
    崇阳县自考服务中心工作站

湖南省:湘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沙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株洲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衡阳市招生考试管理处、吉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益阳市资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沙市雅礼中学

广东省: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深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汕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江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韶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佛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肇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北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桂林市友谊学校、
        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琼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口旅游职业学校、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海南辅导总站

四川省:四川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电子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四川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成都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宜宾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绵竹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犍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碚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渝北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万州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重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重庆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贵州省: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安顺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贵阳市第九中学、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贵阳市金筑大学、
    安顺实验学校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楚雄彝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昆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云南财贸学院、云南大学、
    南方民族医药进修学院、通海县第一中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拉萨市实验小学、山南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陕西省:商洛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宝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榆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城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西安交通大学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学院、西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西安欧亚学院、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

甘肃省: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定西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武威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陇南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静宁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天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夏回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青海民族学院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青海省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玉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西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青海省经济专修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石嘴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宁夏吴忠中学、固原市第一中学、宁夏大学、
        宁夏高等护理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昌吉回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克拉玛依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哈密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巴音郭楞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喀什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财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新疆信息技术专修学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军需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济南军区装备部军械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军事高技术专业办公室、总装备部第二十三基地后勤部财务处

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农科专业委员会、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周子寿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允新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魏定仁 北京大学法学院
钱淦荣 北京大学马列学院
张之强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易丹辉 女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袁金良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褚艳梅 女 海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乔世凯 大兴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任玉梅 女 密云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国良 西城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欧阳丽 女 宣武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白志坚 朝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天津市

戴路路 河西区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科
王秀梅 南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文祥 天津职工机电学院
史祺  天津开发区亚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
卢天鸾 女 天津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周宝中 新华职工大学
陈素萍 女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北辰工作站
贾汾泉 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于洪来 南开大学
范淑敏 天津市慧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葛洪贵 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世可 女 天津市广播电视中专

河北省

柳占英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范瑞起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许连春 女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方振华 女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高富喜 石家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林文生 鹿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毛东升 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洪福 廊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永占 保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郝永泽 邯郸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燕凤来 秦皇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双燕 沧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联镇 华北油田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超民 邢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厚红 承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志刚 衡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静珍 女 张家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立安 承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国荣 张家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山西省

魏超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再文 山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春平 山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宋修珍 女 山西医科大学
王瑞芬 女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于阳生 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委员会
李焕枝 女 太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荣  大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程报存 阳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何树恩 忻州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育俊 吕梁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董良福 临汾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启峰 运城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俊龙 山西中医学院成教处

内蒙古自治区

索云苏荣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陆正言 女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军 女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贾秉毅 乌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包群平 呼伦贝尔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奇达拉图 锡林郭勒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军 女 巴彦淖尔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奋泽 内蒙古大学
赵全利 包头医学院
云荣义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王新民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强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于健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程庆礼 抚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白莉 女 本溪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玉清 女 营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清洲 阜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娟 女 辽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武铁兵 朝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立山 盘锦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志民 葫芦岛市连山区教育委员会
王泰敏 大连市信息职业中专
王丽杰 女 鞍山市铁西区职业中专
王春荣 女 东北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学院
高光复 辽宁师范大学成教学院
王继范 辽宁大学培训学院

吉林省

姜秀芳 女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殿军 长春市绿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玉峰 吉林省九台市教育委员会
刘文杰 女 吉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海斌 四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洪文 辽源市教育委员会
白立新 白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江  松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叶静杰 女 白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杜杰  通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文富 长春税务学院
杨丽  女 长春中医学院

黑龙江省

崔志勇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殿轩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兰辉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培安 齐齐哈尔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学明 黑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美萍 女 哈尔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宋晓萍 女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振奎 大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华 女 黑龙江大学成教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秉真 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教院

上海市

毛思清 上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董新妹 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虞佩珍 女 华东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晓星 女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范正威 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碧蓉 女 华东政法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陶和林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教院
余夕同 复旦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雪玲 女 上海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良贤 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
桑玉成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
范显义 女 浦东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江苏省

马能和 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朱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陆纪坤 扬州市教育委员会
许腊梅 女 镇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晔  盐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德祥 南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润芳 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兵  宿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彪  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杰祥 海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学敏 宿豫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陵飞 女 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蒋凯鸣 南京市秦淮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侯绪友 连云港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海滨 淮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淮宝 淮阴市清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欣章 江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裕光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毓平 女 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陈媛华 女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浙江省

陈大申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徐禄新 新昌县教育委员会
高伟民 海宁市教育委员会
葛为民 女 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际祥 临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湘玲 女 桐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爱兵 女 安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国霞 女 宁波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和娣 女 嵊泗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廖桂芳 武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丰才富 龙游县湖镇自学考试工作站
林秀慧 温州市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
王小莲 女 温州市瓯海区永兴自学考试联络站
章瑞莲 女 浙江大学成教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祝鸿熹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
周家莲 浙江工业大学成教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徽省

宋宇高 合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伟  蚌埠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向明 淮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学参 萧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汪洋  滁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孙维富 阜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祥荣 亳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金家(王景)  巢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奇  安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崔凌志 黄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全  宣城行署自学考试办公室
尤仁智 女 当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新颖 女 安徽财贸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崇霞 女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郑振  安徽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康民钢 安徽省电子工业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福建省

陈居纯 宁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詹金焕 南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传金 女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叶宜春 女 福建农林大学成教院
姜小鹰 女 福建省医科大学护理系
陈庆俊 华侨大学成教院
郭德泰 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
汪克忠 厦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朱爱和 女 莆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熙  三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行久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能炎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连惠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丁毅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江西省

肖辉  江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治去 赣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斌  宜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盛平珍 上饶市教育委员会
黄志成 吉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志谦 抚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春明 南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辉  九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熊岩 女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
饶明如 女 江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何后军 江西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于果 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王盛群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林馈悟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纪延华 女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延军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立华 女 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忠利 青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广敬 潍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明峰 泰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正学 滨州市邹平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猷功 聊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希星 东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车占江 威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西河 日照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同忍 胜利油田自学考试办公室
吕德武 莱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小鹏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郭玉锋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任辉  山东经济学院
牟树勋 山东教育学院
张桂香 女 曲阜师范大学成教学院

河南省

孙洪臣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志勇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沈长云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孟留栓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玲 女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胡世和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献振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水根 郑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光伟 开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建文 新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超俊 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笃建 焦作市教育委员会
刘秀兰 女 周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胡国元 信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庆贵 南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跃进 漯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学颜 驻马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德玲 女 郑州大学(北校区)成教院
陈师正 河南财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放  郑州大学(南校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湖北省

熊六贵 十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修才 襄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邵开启 武汉市青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贤哲 麻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永久 宜昌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邓清和 钟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明社民 广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恕峙 华中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明朗 武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繁荣 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卓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周叶中 武汉大学
李海婴 武汉理工大学
钱吉林 华中师范大学
洪帆  华中科技大学
聂运伟 湖北大学
贾劲松 湖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世伟 女 湖北省考试院命题中心

湖南省

王光武 长沙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易满成 株洲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袁凤梧 湘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罗建芝 衡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绍珍 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大明 岳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蒯国富 常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卜元钦 益阳市资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雄强 娄底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冬秀 女 郴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罗光明 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丽蓉 女 怀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龙胜章 湘西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勃  张家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湘平 女 原长沙铁道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艾平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姣娣 女 湖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钟亭亭 女 湖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

范应周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施永钜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兆辉 女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布炳坤 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妙萍 女 广州市花都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梁肖群 女 顺德市教育局
郑观源 中山市教育委员会
陈维池 南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邓联  湛江市教育委员会
雷秀桃 女 清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梅柏 东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游惠光 惠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盛宏 潮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桂芬 女 阳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广培 深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锦章 梅州市教育局
赵国清 中山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汤德全 华南师范大学数学系
江鉴娣 女 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穗健 广州市侨光财经专修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一能 女 桂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易巍  钦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赖露槐 女 柳州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韦贤尤 宜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朋  横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游定中 广西师范学院成教院
海玉芬 女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卢绍  广西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海南省

许录天 海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鹤松 海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冠章 儋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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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财产归本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制经营时,其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不准侵犯、平调和乱摊派。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服从国家计划指导;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
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不断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搞好收益分
配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帮助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计划管理
(八)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计划主要有: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主管部门对计划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经常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财务计划时,要按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及时编制年度调整计划。会计年度终了,应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并接受乡(镇)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十一)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及具体表格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规定。

三、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管理
(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款项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写会计凭证入帐。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的开支。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方面的支出,不准将其他方面的开支列入管理费支出。
(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帐。
(十八)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
(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内部借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借款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暂付和应付暂收款项。积极偿还各项借入资金。
对单位、个人和农户拖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减免。
(二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借给本组织内的农户和企业发展生产,或委托给乡(镇)合作基金会等农村合作经济内部融资组织管理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管理
(二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应列为低值易耗品。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
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三)固定资产可按用途分类,如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等。也可按使用方式分类,如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包出或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具体分类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置新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奖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调入、购入或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旧的固定资产,可按新确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计价,也可按原有帐面所列的原值和已提折旧记帐。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略高于或接近饲养成本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
(二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提取时可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提取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窑、堤坝、水库、渔池等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应区别情况处理:
1.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
2.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可不提取折旧。
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二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支出,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分期摊销。
(二十八)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在发包时,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缴纳应上缴的承包金和折旧费。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应上缴
的承包金和折旧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其帐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三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除在会计帐上核算外,还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五、产品物资管理
(三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主要包括其直接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
(三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购入物资按购价加运杂费计价。
(三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粮食、油料等仓库应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三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三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设立产品物资登记簿。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粮食、油料等易霉烂的产品物资要定期翻晒。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酌情赔偿;属于正常盘亏的,要经主管负责人签
字审核;属于正常盘盈的,要及时入帐。

六、资金筹集管理
(三十六)为了保证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
(三十七)集资分为投资集资(包括入股集资,下同)和借款集资两类,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村合作经济组织都要编制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筹集计划的主要内容有:集资方式、集资对象、集资条件、集
资金额、集资用途、偿还期限和偿付方法等。
(三十八)投资集资是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出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资人采用投资形式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资金,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出资人按预先约定的条件参加分利。出资人以设备、材料等物资投资的,要按双方协议的价格入帐。
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投资金额。
(三十九)借款集资是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出借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村合作经济组织借款集资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计划使用资金。出借人按借约规定收取借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到期收回借款本金。

七、收益分配管理
(四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四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正确地计算可分配收益总额。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总额包括:
1.直接经营收益;
2.农户承包上缴收益;
3.村(队)办企业上缴款;
4.对内、外投资和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
5.有关部门拨给的可用于分配的补贴收入;
6.其他可分配的收益。
在收取农户承包上缴收益和所属企业上缴款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即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四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可分配收益总额的分配包括:
1.国家税金;
2.外来投资分利;
3.公积金;
4.公益金;
5.农户分配。
由集体代缴乡(镇)统筹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分配项目还包括统筹费。
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的村合作经济还包括这两种基金。
(四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执行中应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十四)年终收益分配工作结束后,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收益分配报表。

八、专用基金管理
(四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需要,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和筹集专用基金,并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用基金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一些地区建立的建农补农基金、以丰补歉基金等。
公积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收到的土地征用费和固定资产变卖时价款高于帐面净值部分等渠道形成。公积金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弥补固定资产损失等。
公益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赠和公益福利事业的收入等渠道形成。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和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的支出、农民因公负伤、死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专用于农业资源开发和专用于以丰补歉的资金单独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并相应确定其来源和用途。
(四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十八)每年年底,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布结果。

九、民主理财
(四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五十一)除第九、二十、二十八、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社)干部报酬数额;
4.其他重大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十、财会人员
(五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五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
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五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坚持办理的,财会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乡(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五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五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五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
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十八)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十一、附 则
(六十)本制度也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六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六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1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文件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7日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2008年12月7日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促进我市淄川、博山和周村三个老工业区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将原由市级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下放给淄川、博山、周村三个区,调整目录见附件。
  这次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运行。淄川、博山和周村三个区要结合承接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附件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

  一、市建委调整的事项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建设招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四)《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和处罚权
  (六)墙改基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收取
  二、市规划局调整的事项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九)乡、村庄规划
  (十)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市房管局调整的事项
  (一)房屋拆迁许可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市国土资源局调整的事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二公顷以下的审批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国有土地他项权证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
  (五)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