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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蒙古语言社会用文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2:1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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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蒙古语言社会用文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2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蒙古语言社会用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的管理,使蒙古语文更好地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地区所有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私营企业及个体户。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各级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是呼和浩特市各级人民政府蒙古语文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对全市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翻译、书写、印制蒙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各级语委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证件,单位和个人都要予以支持和密切配合。
第五条 各种会议的会标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以及重大集会和活动的议程要有蒙译文。
第六条 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头、信封、办公便笺、证件、奖状、锦旗、大幅标语、各种须知、时刻表、价格表、广告、展览、宣传栏、宣传车、商标、营业执照、机动车辆上的单位名称、霓虹灯、站名、路牌等凡使用文字表示的,都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横写时,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时,蒙文在左(面向),汉文在右;环形写时,一律自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或蒙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蒙汉文分别在两块牌匾上写时,牌匾尺寸、规格必须相等,蒙文挂在左,汉文挂在右,或蒙文挂在上,汉文挂在下。
第八条 蒙译文必须与汉文相符、准确,印刷的蒙汉文字号书写的规格、占的比例必须相等,蒙汉文必须规范、标准、美观。
第九条 对市区所有单位公章的蒙译文(包括原子印章),由呼和浩特市语委统一翻译、审核后方可制作、启用、牌匾、会标等项的翻译和书写,由所属旗、县、区的语委办理。
工商局管辖范围内的翻译、书写和制作业务,由市工商局翻译科办理。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所有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户的机动车辆上的单位名称的翻译、书写,由市语委与市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审核,没有蒙文字或蒙文书写错误的机动车辆,不予检车。
第十条 未经各级语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翻译、书写和制作蒙文业务。
第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澡的民族语文政策中,对有突破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听劝告者,要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自己负责,对未经各级语委许可擅自承揽翻译、书写、制作蒙文业务并取得收入者,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负责翻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海南省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标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
(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
(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
(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
(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
(八)掌握本省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承担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及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任务。
第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凡未经监督站核验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出售。
第八条 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桩试压、试块等的测试报告书,必须由省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检人员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对阻碍质检人员行使正当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督站有权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监督站具体的监督范围是:
(一)省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中央、省属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和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自治县)开发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二)各市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市范围内市属单位(包括与外来单位联营)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三)各县(自治县)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县范围内县属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四)省监督站对其范围内的任务,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不发给施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站对属于其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可以随时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也可以按确定的核验部位、项目和要求实施核查,核查合格者,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自我验评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验评结果,向经办监督站申报核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一般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当
地监督站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便于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必须向监督站缴纳监督费。监督费由建设单位或者构件生产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或者生产成本。其费率标准如下:
(一)省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收取监督费;
(二)海口市、三亚市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点五收取监督费;
(三)通什市和各县(自治县)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收取监督费;
(四)构件生产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
(五)监督费应先按预算造价在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付清。当结算造价比预算造价超出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以结算造价为标准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监督站应当向省监督站缴纳管理费,其费率为监督费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非监督项目进行技术咨询、事故处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测试项目所需要的经费由受检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所收取的监督费一律在当地建设银行存储,接受建设银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站是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不是经营单位,所收取的监督费不缴纳税金。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站根据工程质量的优劣情况,有权对其所监督项目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贯彻规范、规程好,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监督费中提取;
(二)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者,有权提请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仍无效果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核施工技术资料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对强行使用的,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外,处以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主管负责人和责任者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监督站对贯彻规范、规程好,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金从监督费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对一贯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绩优异的监督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质量事故的监督人员,除撤销其质量监督资格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属于监督方面负主要责任的,应退回所收取的监督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的建筑工程或者制品,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除限期补办监督手续外,酌情处以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工(停产)。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顿,并对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低劣,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三)未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而强行使用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的建筑工程或者制品,不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监督站对以上行为做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越级监督的监督站,上级监督站可撤销监督手续,监督费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监督站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报省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的部队、农场及进入我省的国内外建设、施工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0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5-01-20



教党[2005]3号

  1月17日、18日,中央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李长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陈至立同志作了会议总结,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教育系统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李长春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上来,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真正把德育放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掀起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高潮。学习会议精神要与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央16号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各地各高校的实际,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准确把握会议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各地教育部门要带头学,各高校要深入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尽快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各种学习专题会、报告会、座谈会,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开展学习讨论,同时,要支持和引导大学生自觉地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要充分利用寒假假期,组织好专题培训班或研讨班,分期分批地培训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以及学生骨干。

  二、抢抓机遇,制定措施,深入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贯彻会议精神,首先要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要求。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围绕育人这个中心,突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用当代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加强师德建设、开展社会实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高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七个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把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切实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工作、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调研,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尽快制定贯彻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结合贯彻中央1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对有关工作重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分解工作任务,

  明确目标责任,把长期规划与近期安排结合起来,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方案。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招、实招和硬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从各个方面为中央16号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认真落实好会议精神

  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领导。我部将成立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大中小学德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主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重大问题,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制定总体规划,做出全面部署,统筹课内课外思想政治教育,统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统筹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作用,统筹思想政治教育三支队伍建设,统筹解决学生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从整体上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我部将逐项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总结推广新鲜经验;要合理确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要求。

  各教育新闻宣传部门、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和李长春同志讲话精神,宣传各地各高校贯彻会议精神的新招、实招和硬招,宣传教师和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各高校要及时将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