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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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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5〕3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 、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管理,规范菌种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菌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菌种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包括双抱蘑菇、香菇、侧耳、猴头菌、金针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的菌丝体(包括孢子)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菌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菌种管理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菌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建立一级菌种场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农业部备案。

(二)申请建立二级菌种场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申请建立三级菌种场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调整菌种级别以及停产1年以上的菌种场,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菌种生产者应当按《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级别、菌类等要求生产菌种。

第八条 生产菌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菌种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 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其中一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 5年以上的二级菌种生产或菌种选育的实践经验;二级、三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3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备、菌种培养室、栽培房(场)等。其中一级菌种场还必须有分离培养、提纯复壮、保藏及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

(四)菌种场周围 50米以内无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五)具有 1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

第九条 菌种生产者必须到符合质量等级的母种生产单位购买母种,菌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第十条 母种场在对菌株进行生产性繁种前须做出菇(耳)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记录或作出试验报告,以备查证。菌种场在扩繁二、三级菌种时,必须按照常规比例扩繁。各级菌种场在引种、扩繁前必须查证待扩菌种的种性或作相应的种性检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菌种场内从事病虫害接种培养试验。从事食用菌病虫害研究必须具备防止病虫害扩散、传播的手段和措施。

第十二条 新育成或引进的菌株和品种须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区域试验,并经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专业组织审(认) 定后,方能用于生产。

第十三条 经审(认)定的新品种,其选育或引进单位和个人具有该品种的繁育、保藏、转让等权利。

第十四条 从外省引进或购买本省已审(认)定的品种,来自选育单位的可直接应用于生产,来自非选育单位的须经出菇(耳)试验,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商品菌种生产者应当建立菌种生产档案,按菌种生产批次分别载明种源、母种扩繁、保藏条件及过程、培养地点及条件、培养料配方、接种及培养时间、发菌情况、成品率情况、出场时间及表现、销售对象及数量、种包出菇(耳)试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凡从事菌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再凭《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3年,有效期满或停业1年以上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菌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经销人员应当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的基本知识。

(二)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固定菌种存放场地、设备及仓库。

第十九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菌类、级别、品种、接种日期、生产单位、检疫证明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条 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提供菌种的品种介绍、栽培要点与联系方式。销售菌种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 菌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级别、质量、销售去向等内容。菌种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菌种。

下列菌种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或者以此种品种菌种冒充他种品种菌种的。

(二)菌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菌种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菌种使用的。

(四)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三条 菌种使用者因菌种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菌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菌种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菌种不需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和《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自用有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中,除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取所发许可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卫基妇发〔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林)业厅(局)和计生委:
  为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能否最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关键在农村。为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于防大疫、抗反复,按照中央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层层设防,严防死守,尽一切力量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向农村扩散。力争做到:未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地区,当地不出现继发病例;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保证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技站、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人口学校、中小学、农民夜校等农村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干部群众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并明确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要使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群众懂得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控、可治的道理,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体现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亲属的关怀。
  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安排,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对于个别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防治工作的违法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三、做好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学专家编写适宜教材并开展逐级培训,有条件的省区市可通过电视、光盘、录像、网站等远程教育手段进行。
  县级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等知识和技能。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要掌握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一般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消毒、疫情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村级卫生人员应熟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要重视并做好乡镇领导、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并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家属、密切接触者和返乡人员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防治工作。
  四、健全农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人员发现可疑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调查核实,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村医、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并立即上报。入户访视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卫生部明电〔2003〕49号通知精神,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专业人员进驻指定非典型肺炎诊治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和渠道,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在农村信息网中的作用,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测、汇总,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信息网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报告工作的检查。
  五、及时有效处理疫情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参加的疫情应急处理队伍,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开展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等项工作。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尽快控制疫情。
  防治农村非典型肺炎,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并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通知县级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同时,要指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一旦在某个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向其他地区扩散蔓延。
  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居所和其接触、停留过的房间、场所,应立即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对因患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在消毒、防疫处理后,一律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乱埋乱葬。
  六、加强对城市务工农民和返乡人员的管理
  用工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城镇农民工的管理,宣传国家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劝阻其不要返乡或向其他地区流动;要安排专人每天询问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绝不能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回原籍或推向社会。
  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要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从疫区返乡人员和跨地区流动人员,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应设立非典型肺炎医学检查登记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船舶和航班到站的返乡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对有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留验,并通知当地疫情处理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对无症状者,各医学检查登记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乡并仍在疫病潜伏期内的人员进行逐个排查,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七、提高农村医疗应急救治能力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隔离留观应有一定的隔离单间。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对确诊或疑似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应立即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到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接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各类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措施,防范院内感染。
  每个地(市)要根据需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作为专门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按消毒隔离的有关规定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病区,其中备有收治疑似病人的若干单间。长远性农村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要纳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
  各定点医院要备有呼吸机、床旁X光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等医疗器械和充足的救治药品,备有必需的消毒药械和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要求储备。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配备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运在家庭、乡卫生院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无偿征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适宜车辆,用于转运病人。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形成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有力,当地诊断、转运、抢救病人及时有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八、完善并落实相关经济政策
  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对农民(含农民工)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救治的政策。对农民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医疗机构均采取记账制,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按诊疗程序进行就诊、检查、留验、隔离、住院治疗等,不再交纳各项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疑似病人留验隔离期间,检查和治疗也一律免费。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对于医疗机构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所发生的门诊、病房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防护用品、车辆购置以及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费用等,应由地方政府财政按合理需要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急改造及急需基本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要根据国家关于2003年建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的总体要求,加快实施。消毒车的购置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级要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财政要保证支援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医疗队的所需费用。
  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等行为。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分别报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应急项目,审核下达建设投资和拨付补助资金,必要时可预拨款项;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患者的贫困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由于非典型肺炎给个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影响,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
  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借非典型肺炎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能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强行向村组、农户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向农民发放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品,应当免费提供。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引导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
  九、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各方面的爱国卫生力量,积极开展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面貌,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中央要求对农村防治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制定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和保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形成县、乡、村一体防治,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防治方案。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卫生科普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做好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各级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基层防治工作进行认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推诿、失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应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政府一定要从保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抓住宝贵战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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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3章 0306110000-0306191900 冻龙虾等 13
0306211000-0306291000 龙虾种苗等 13
03062990001 按13%征税的其他活、鲜、冷、干、盐腌或盐渍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 13
29章 2901100000-2902190090 饱和无环烃等 9
2902300000-2903299090 甲苯等 9
2903391000-2903399010 二溴甲烷等 9
2903399090-2903499090 其他无环烃卤化衍生物等 9
2903611000-2903619090 邻二氯苯等 9
2903691000-2905191000 对氯甲苯等 9
29051990101 三十烷醇 13
2905221000-2905222000 香叶醇等 9
2905229000-2905590090 其他无环萜烯醇等 9
2906120000-2906191000 萜品醇等 9
2906210000 苄醇 9
2906290090-2907299090 其他芳香醇等 9
2908191000-2908199090 对氯苯酚等 9
2908991010-2909110000 4-硝基苯酚等 9
29091900111 八氯二丙醚 13
29091900121 二氯异丙醚 13
2909208100-2910100000 1,8-桉树脑等 9
29109000201 灭草环 13
2911000000-2912291000 铃兰醛等 9
2912490000-2914230000 其他醛醚等 9
2914310000-2914399090 苯丙酮等 9
2914400020-2915330000 乙酸正丁酯等 9
29153900111 三氯杀虫酯 13
29153900131 特乐酯 13
29153900141 灭螨醌 13
29153900151 红铃虫性诱素 13
2915400010-2918130000 一氯醋酸钠等 9
2918160000 葡糖酸及其盐和酯 9
2918191000-291830009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等 9
2918990021-2919900090 2,4-滴等 9
2920190012-2921430090 氯氧磷等 9
2921450010-2921519012 2-萘胺等 9
2921590010-2921590032 三氨基三硝基苯等 9
2922110001-2922199090 单乙醇胺等 9
2922291000-2922421000 茴香胺等 9
2922429000-2922499990 其他谷氨酸盐等 9
2923100000-2924110000 胆碱及其盐等 9
2924191000-2924199040 二甲基甲酰胺等 9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 13
2924210010-2925190090 氟环脲等 9
2925290011-2929102000 杀螨特等 9
2929104000 六亚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9
2929901000-2929909011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等 9
2929909013-2930400000 八甲磷等 9
2930901000-2930909051 双巯丙氨酸等 9
2930909053-2931000012 丁醚脲等 9
2931000016-2931000021 四乙基铅等 9
2931000025-2931000027 毒菌锡等 9
2931000041-2932190090 草甘膦等 9
29322900121 赤霉酸 13
2932910000-29329200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等 9
2932950000-2932992000 四氢大麻酚等 9
29329990121 二氧威等 13
29329990131 因毒磷等 13
29329990141 增效酯等 13
29329990151 乙氧呋草黄等 13
29329990161 避蚊酮等 13
29329990171 调呋酸等 13
29329990991 其他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13
2933110000-2934993000 二甲基苯基吡唑酮及其衍生物等 9
2934995000-2935009090 克拉维酸及其盐等 9
2937110000 生长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9
2937190011-2938100000 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 9
2938909010-2940000000 甘草酸粉等 9
2942000000 其他有机化合物 9
30章 30019090991 其他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13
30029090921 苏云金杆菌 13
3006910000 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用具 13
33章 3301120000-3301299910 橙油等 9
3301299999 其他非柑桔属果实的精油 9
3301309090 其他香膏 9
3301901090-3301909000 其他提取的油树脂等 9
3303000000-3304990010 香水及花露水等 9
3304990099 其他美容化妆品 9
3305100090-3305900000 其他洗发剂等 9
3306101090-3307900000 其他牙膏等 9
36章 3604100000-360490000 烟火制品 13
39章 3909301000 聚(亚甲基苯基异氰酸酯)(聚合MDI或粗MDI) 13
40章 4007000000-4013909000 硫化橡胶线及绳等 9
4014900000-4017002000 硫化橡胶制其他卫生及医疗用品等 9
42章 4202111090 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的衣箱 13
4202119090-4202190000 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的箱包等 13
4202210090-4202290000 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手提包等 13
4202310090-4202390000 以皮革,再生皮革作面钱包等物品等 13
4202910090-4202990000 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等 13
44章 4410110000-4411942900 木制碎料板等 9
4412101199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热带木薄板制其他竹胶合板 9
4412101919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9
4412102099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非针叶木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9
4412109190 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9
4412109290 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9
4412310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热带木制的胶合板 9
4412321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温带非针叶木薄板制胶合板 9
4412329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非针叶胶合板 9
4412390090 其他薄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竹制除外〕 9
4412941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的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49190 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49290 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49990 其他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91090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的多层板 9
4412999190 其他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9
4412999290 其他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9
4412999990-4413000000 其他针叶木面多层板等 9
4414000090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9
4415100090 木箱及类似的包装容器,电缆卷筒 9
4415200090 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木板〔包括木制托板护框〕 9
4418100090 木窗,落地窗及其框架 9
4418200090-4418500000 木门及其框架和门槛等 9
4418600090 其他木制柱和梁 9
4418900090 其他建筑用木工制品 9
4419009090 其他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9
4420101090 木刻及竹刻等 9
4420102090 木扇 9
4420109090 其他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9
4420901090 镶嵌木 9
4420909090 木盒子及类似品 9
4421100090 木衣架 9
4421901090 木卷轴,纡子,筒管,线轴及类似品 9
4421909090 未列名的木制品 9
64章 6401100000-6401990000 装金属护头的塑料橡胶制防水鞋靴等 13
6402120090 其他橡胶/塑料底及面滑雪靴 13
6402190090-6406990000 橡胶、塑料制底及面的其他运动鞋靴等 13
65章 6501000000-6507000090 毡呢制帽坯及圆帽片等 13
66章 6601100000-6603900090 庭院用伞及类似品等 13
67章 6701000010-6704900000 已加工野禽羽毛、羽绒及其制品 13
68章 680221200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石灰华及制品 9
6802919000 其他已加工大理石及蜡石及制品 9
6802929000 其他已加工石灰石及制品 9
6802939000 其他已加工花岗岩及制品 9
6802999000 其他已加工的石及制品 9
70章 7013100000-7013990000 玻璃陶瓷制玻璃器皿等 11
74章 7411101900-7411290000 外径≤25mm的其他精炼铜管等 9
76章 7606112000-7606920000 非合金铝制矩形板、片及带等 13
82章 8207130000-8207191000 带金属陶瓷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等 11
8207201000-8207909000 带金刚石等工作部件的金属拉拔模等 11
84章 8401100000-8401409090 核反应堆等 14
8403101000-8403900000 家用型热水锅炉等 14
8404102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8404901000-8404909000 集中供暖热水锅炉辅助设备的零件等 14
8407101000-8407290000 输出功率≤298kw航空器内燃引擎等 14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11
8407320000-8407330000 50<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等 14
8407901000 沼气发动机 14
84082090101 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13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11
8408909111-8408909199 功率≤14kw农业用单缸柴油机等 11
84089092201 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14<功率<132.39KW的农业用柴油机 13
8409100000-8409911000 航空器发动机用零件等 14
84099199202 摩托车废气再循环(EGR)装置 11
84099199302 摩托车引擎用连杆 11
84099199402 摩托车引擎用喷嘴 11
84099199502 摩托车引擎用气门摇臂 11
84099199902 摩托车引擎用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 11
8409991000-8409992000 其他船舶发动机专用零件等 14
8413110000-84131900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用于加油站或车库等 14
8413200000 手泵 11
8413302100-8413400000 180马力及以上发动机用燃油泵等 14
8413501010 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10201 农业用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10202 非农业用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1090 其他非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502010 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20201 农业用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20202 非农业用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2030 往复式排液多重密封泵 13
84135020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503101 农业用柱塞泵 13
8413503190 其他非农业用柱塞泵 14
8413503901 其他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39201 农业用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39202 非农业用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3990 其他非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509010 其他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90201 其他农用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90202 其他非农用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9090 其他非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602101 农业用电动齿轮泵 13
8413602110-8413602190 电动齿轮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2201 农业用回转式液压油泵 13
8413602202 非农业用回转式液压油泵 14
8413602210 其他农业用液压齿轮泵 13
8413602220-8413602290 液压齿轮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2901 其他农业用齿轮泵 13
8413602990 其他非农业用齿轮泵 14
8413603101 农业用电动叶片泵 13
8413603110-8413603190 电动叶片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3201 农业用液压叶片泵 13
8413603210-8413603290 液压叶片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3901 其他农业用叶片泵 13
8413603990 其他非农业用叶片泵 14
8413604001 农业用螺杆泵 13
8413604010-8413604090 螺杆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5001 农业用径向柱塞泵 13
8413605090 其他非农业用径向柱塞泵 14
8413606001 农业用轴向柱塞泵 13
8413606090 其他非农业用轴向柱塞泵 14
8413609010 农业用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13
8413609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14
8413701010 农业用其他离心泵 13
84137010201 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3
84137010202 非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4
8413701030 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13
8413701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14
8413709110 农业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3
84137091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4
8413709910-8413709960 其他农业用离心泵等 11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 13
8413810010-8413810090 农业用其他液体泵等 11
8413820000 液体提升机 14
8413910000-8413920000 泵用零件等 11
8414100010-8414400000 耐腐蚀真空泵等 14
8414511000-8414519900 功率≤125w的吊扇等 13
8414591000-8414599050 其他吊扇等 11
8414599091-8414803090 其他台扇等 14
8414901100 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14
8414901900 84143011--3014及84143090的零件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 13
8414909010-8417200000 分子泵等 14
8417801000 炼焦炉 11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14
8417803000 水泥回转窑 11
8417804000-8417809090 石灰石分解炉等 14
8417901000-8417902000 海绵铁回转窑的零件等 11
8417909000-8418500000 其他非电热工业用炉及烘箱的零件等 14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14
8418999100-84191100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等 14
8419200000 医用或实验室用其他消毒器具 14
8419310000 农产品干燥器 13
8419320000-8419500090 木材、纸浆、纸或纸板用干燥器等 14
8419609010-8419899090 液化器等 14
8419909000-8421392900 编号8419的机器设备用零件等 14
8421393001 摩托车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 11
8421393090-8422309090 其他内燃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等 14
84224000001 农业用的棉花打包机 13
84224000002 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 14
8422901000-8424300000 洗碟机用零件等 14
8424810000 农业或园艺用喷射、喷雾机械器具 13
8424891000-8424909000 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等 14
84292010001 农用的平地机,功率>235.36kw 13
84292090001 农用的其他平地机 13
8431100000-8431499000 滑车、绞盘、千斤顶等机械用零件等 14
8432100000 犁 13
8432210000-8432400000 圆盘耙 13
8432801000 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14
84328090001 未列名农、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13
84328090002 园艺机械 14
8432900000-8433190000 草坪、公园等用其他割草机等 14
8433200000-8433600000 其他割草机等 13
8433901000-8433909000 联合收割机用零件等 14
8434100000 挤奶机 13
8434200000-8435900000 乳品加工机器等 14
8436100000--8436290000 动物饲料配制机等 13
8436210000-8436290000 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等 13
84368000011 按13%征税的青储饲料切割上料机 13
84368000012 按17%征税的青储饲料切割上料机 14
84368000901 按13%征税的农、林业等用的其他机器 13
84368000902 按17%征税的园艺等用的其他机器 14
8436910000 家禽饲养机,孵卵器及育雏器零件 14
8436990000 编号8436所列其他机器的零件 14
8437100000-8437800000 种子谷物其他清洁、清选、分级机等 13
8437900000-8451900000 编号8437所列机械的零件等 14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3
8452109100-8452109900 其他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等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3
8452300000-8452909900 缝纫机针等 11
8453100000-8453900000 生皮,皮革的处理或加工机器等 14
8461201000-8461300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牛头刨床等 13
8461500010-8461900090 辐照元件刀具切割机等 13
8463101100-8463200000 300吨及以下的金属冷拔管机等 14
8463900010-8464909000 滚压成形机床等 14
8465910000-8466940090 加工木材等材料的锯床等 14
8467110000-84671900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电动钻等 13
8467810000-8467890000 手提式液压或其他动力链锯等 11
8467911000 子目84672210的链锯用零件 14
8467919000-8467920000 子目846781的链锯用的零件等 11
8467991000 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用零件 14
8467999000 其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零件 11
8468100000-8470900000 手提喷焊器等 14
8471411000-8471412000 巨大中型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 14
8471491000-8471492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等 14
8471499100-8471502000 其他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等 14
8471509000-84716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处理部件等 14
8471702000-847170309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等 14
8471800000-847290210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等 14
8472902200 办公室用订书机 11
8472902900-8473290000 其他装订用办公室机器等 14
8473401000-8474209000 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等 14
8474900000 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11
8475100000-8478900000 白炽灯炮、灯管等的封装机等 14
8479200000-8481801090 提取加工动物或植物油脂的机器等 14
8481809000-8481909000 未列名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等 11
8482101000-8486203900 调心球轴承等 14
8486204900-84863039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刻蚀及剥离设备等 14
8486304900-84864031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湿法蚀刻、显影、剥离、清洗装置等 14
8486901000-8487900000 升降、搬运、装卸机器用零件或附件等 14
85章 8501101000-8501109990 输出功率≤37.5W玩具电动机等 14
8503001000-8504311000 玩具用电动机等微电动机零件等 14
8504321000-850511100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等 14
8505200000-8505909090 电磁联轴节、离合器及制动器等 14
85061011002 无汞扣式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4
85061012002 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4
8506101900-8506109000 其他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等 14
8506400000-8506909000 氧化银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等 14
8507400000-8507801000 镍铁蓄电池等 14
8507809000 其他蓄电池 14
8507909000-8514901000 其他蓄电池零件等 14
8514909000-8515190000 工业用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等零件等 11
8515211000-8517110000 直缝焊管机等 14
8517122000 对讲机 14
8517180000 其他电话机 14
8517623100 非光通讯网络时钟同步设备 14
8517623500 集线器 14
8517629900-8517702000 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等 14
8517704000 对讲机用零件 14
85177090001 无线寻呼机零件 14
8518100001-8518290000 电讯用频率在300-3400Hz麦克风等 14
8518400001-8521901190 电器扩音器等 14
8521901910-852190199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等 14
8522100000-8522902900 拾音头等 14
8522903901-8523211000 激光视盘机的激光收发装置 14
85232120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的磁条卡 14
85232911001 其他用途的未录制磁盘 14
85232919002 其他用途的已录制磁盘 14
8523292100-8523292300 未录制的宽度不超过4毫米的磁带等 14
85232928002 按17%征税的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14
85232929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14
8523299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磁性媒体 14
85234010002 按17%征税的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14
85234020002 按17%征税的用于重放声音、图像以外信息的光学媒体 14
8523409100 其他未录制光学媒体 14
8523409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光学媒体 14
8523511000 未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闪速存储器) 14
85235120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 14
8523591000 其他未录制的半导体媒体 14
8523592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已录制的半导体媒体 14
85238011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唱片 14
8523801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唱片 14
8523802100 未录制的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其他媒体 14
8523802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其他媒体 14
8523809100 未录制的其他媒体 14
8523809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媒体 14
8525500000-8525801200 无线电广播、电视用发送设备等 14
8525802100 特种用途的数字照相机 14
8525803100-8525803200 特种用途视频摄录一体机等 14
8525803900-8527990000 非特种用途的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等 14
8528491000-8528499000 其他彩色的阴极射线管监视器等 14
8528519000-8528610090 其他专用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商品的监视器等 14
8528699000-8528721900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投影机等 14
8528730000-85291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等 14
8529901011-8529904290 卫星电视接收用解码器等 14
85299049001 数码相机的其他零件 14
8529905000-852990600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零件等 14
8529908200-8529908900 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等 14
8530100000-8532230000 铁道或电车道用电气信号等设备等 14
8532249000-8532251000 其他多层瓷介电容器等 14
8532290000-8533100000 其他固定电容器等 14
8533219000-8533900000 额定功率≤20瓦其他固定电阻器等 14
8535100000-8536300000 电路熔断器(电压>1000伏)等 14
8536490000-8536500000 电压大于60伏的继电器等 14
8536610000-8536690000 电压≤1000伏的灯座等 11
8536700000-853690000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等 14
8537109001-8538101000 电梯用控制柜(电气柜)及控制柜专用印刷电路板等 14
8538109000-8538900000 编号8537货品用的其他盘,板等等 11
8539100000-8540209090 封闭式聚光灯等 14
8540500000-854081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等 14
8540911000-8540999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等 14
8543100010-8543709100 脉冲电子加速器等 14
8543709300-8543709940 电篱网激发器等 14
85437099901 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14
8543901000-8544190000 粒子加速器用零件等 14
8544302001-8544421100 车辆用电控柴油机的线束等 14
8544421900 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1
85444221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缆 14
85444229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1
8544491100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缆 14
8544491900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1
8544492100 1000伏≥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缆 14
8544492900 1000伏≥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1
8544601200-8544700000 1千伏<额定电压≤35千伏的电缆等 14
8545200000-8548900090 碳刷等 14
8703101100-8703109000 全地形车等 11
8708293000 机动车辆用车窗玻璃升降器 11
8711100010-871690000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等 11
91章 9101110000-91011990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等 13
9101210090 其他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 13
9101290090-9102190000 其他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等 13
910221009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13
9102290090-91129000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等 13
91131000002 非含金产品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带及零件 13
9113200000 贱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 13
9113900090-9114900000 其他非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等 13
94章 9401100000-9402900000 飞机用坐具等 13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3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3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等 13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3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等 13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木家具等 13
9403899000-9404210090 其他材料制的家具等 13
9405100000-9406000090 枝形吊灯等 13
95章 9504200090-9507900000 其他台球用品及附件等 13
9508100090-9508900000 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 13
96章 9601100090 其他已加工的兽牙及其制品等 13
9601900090-9603290090 牙刷等 13
9603301090 其他画笔等 13
9603302090 其他毛笔等 13
9603309090-9603501900 其他化妆用的类似笔等 13
9603509190 其他作为机器、器具零件的其他刷 13
9603509990 其他作为车辆零件的其他刷等 13
9603901090 其他羽毛掸等 13
9603909020-9606220000 其他动植物材料制帚,刷,拖把等 13
9606290090-9610000000 其他钮扣、拉链、笔等 13
9611000090-9613900000 印台、打火机等 13
9614001020-9614001090 烟斗及烟斗头等 13
9614009090-9615110000 梳子、发夹等 13
9615190020-9618000090 保温瓶等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