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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1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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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62?

2001-11-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提出了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药品分类管理是根据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使用,非处方药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
实现我国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将产生重大作用。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时机已基本成熟。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我保健意识逐渐增强,对安全有效、方便合理用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为建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
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建立并完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为建立并完善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提供了组织保证;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为顺利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
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是:争取从2000年开始,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再经过若干年的时间,建成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要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要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法规,严格对处方药的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要加强依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1999年国家将抓紧制定发布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法规,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遴选并分批公布非处方药目录。按照工作的整体部署,分阶段发布相配套的管理规定,选择若干个地区进行试点。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要开展多渠道、多方式、广覆盖、面向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宣传普及工作,使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有关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促进人民群众转变观念,学会依靠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合理选购并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三、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把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涉及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广告管理、价格管理、医药产业政策等改革的系统工程,关联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做好相关工作的配套衔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牵头部门。上半年将陆续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非处方药审批管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等规章,发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及管理规定,公布第一批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下半年将
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制定宣传、普及、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按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将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密切配合,在定点药店进行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并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注意研究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协调工作;要组织各种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普及这项制度的相关内容;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深入调研
,及时总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定对除药店以外的商业企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要进行审批;要结合本地区情况,抓紧制定适应药品分类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加以落实。
四、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及时调整、安排好相应工作
药品研究单位要结合我国国情,努力开发适销对路,服务于大众,方便自我药疗的新产品、好产品。研制的药品要按照国家公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注册。
药品生产企业要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生产,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正确引导消费者自我药疗。非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专有标识等规定改换包装。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在批准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搞好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医院药房和处方的管理,积极开展临床药品再评价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应积极向患者宣传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知识,指导患者合理使用非处方药,为药品分类管理的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