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2001年—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增强和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8月至9月举办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现将《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队参赛,确保市首届运动会圆满成功。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8月至9月在丽水市区和各有关县(市)举行。为切实做好本届运动会的组织工作,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
(一)大众体育部
1.竞赛项目(8项):
长跑、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围棋、桥牌、气排球(老年组)。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各县(市、区)、市直七大系统(党群、宣教、政法、财贸金融、计委、经委、农委)为单位组团参加大众体育部比赛,驻丽部队由所在的各县(市、区)和系统报名参赛。报名工作由运动员所属各县(市、区)和市直七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以运动员户籍关系所属区域或工作单位和身份证为依据(户籍和工作单位关系确认时间为2005年6月15日前)。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矛盾,以县(市、区)为优先权。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代表团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排列团体名次)。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篮球按3倍计分,气排球(老年组)按2倍计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二)青少年部
1.竞赛项目(9项):
县(市、区)组队项目:田径、游泳、羽毛球、跆拳道、乒乓球。
传统(基地)学校组队项目:田径、篮球、射击、足球、举重(竞赛规程另行印发)。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县(市、区)和传统(基地)学校为单位组团参加青少年部比赛,报名工作由各运动员所属的县(市、区)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1)实行以运动员注册为主要依据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
(2)凡经省体育局确认的适龄运动员的资格不再进行审查。
(3)没有在省体育局注册和确认的运动员必须于6月30日前携带本人一寸近照1张和本人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是电脑制 作并加盖派出所公章,体育传统(基地)学校运动员还需带学籍证明),到市体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并需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 费用由各代表团自理。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和金牌总数名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名次分别录取前6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4)传统(基地)学校组的比赛分数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具体方法参照传统(基地)学校各项目竞赛规程。
(5)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输送省体工队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3枚;输送省少体校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1枚。
二、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的竞赛时间、地点、报名人数、年龄规定及分组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单项竞赛规程由运动会组委会另行印发)。
(二)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只有一个队(组、人)报名参赛时,由运动会组委会通知改项。
(三)单项比赛规程如与本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规程总则为准。
(四)执行国家各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特定规则。
(五)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颜色、号码等按各单项比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三、团体总分及金牌名次统计办法
(一)团体总分统计办法:分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代表团团体总分,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获得的各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所有团体总分的加分累计总和计算,得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金牌名次统计办法:排列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金牌总数,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所获得的金牌数(含加计金牌,下同)的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列前,如金牌数相等,按银牌总数多少排列;银牌相等,按铜牌多少排列;金牌、铜牌均相等,则按第四名多少排列名次,以此类推。
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的各项目比赛将评选体育道德风尚运动队(员)和裁判员。
四、参赛要求
(一)各代表团自备2×3米的单位旗一面,颜色不限,旗面统一为“××县(市、区)、××系统”,旗杆由大会统一准备。
(二)县(市、区)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3人,市直七大系统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2人。
五、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第一次预报名于2005年6月15日截止,各代表团将参赛项目报送市首届运动会竞赛部(丽水市大洋路382—2号,邮编323000, 电话:2266299、2266285),同时必须发送报名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lssjsyh@163.com),确定参加的项目经报名后原则 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二次报名以各单项竞赛规程为准。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或补充,不得无故弃权。
(二)报到
1.各代表队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指定赛区报到。
2.各代表队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体检合格证明(县级医院以上)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证。
3.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六、参赛费用
(一)大众体育部各代表队伙食费由大会承担,其它一切经费自理。
(二)青少年部各代表队每人每天自交基本伙食费10元,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三)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七、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对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有关规定,现将《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服务和扶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方针,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的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新乡市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搞好服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年经营总额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100户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八)其他。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潜力较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七条第6、7项不做要求。
第八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农业局正式下文通知。
第九条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税款及欠税证明;
(四)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六)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七)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八)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三)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四)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之前,应将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年度总结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欠骗抗税证明;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的2月,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局。
(三)分析评价。市农业局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四)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五)市农业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运行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报表制度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系统按时上报监测报表。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市重点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后,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测管理,不再纳入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库。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6月、12月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局,重大项目即时上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当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0日颁布实施的《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政文〔2007〕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