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3: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7〕3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规划、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考核定额并实施城市用水计划管理和对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进行定额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单位用水的周期性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
  (六)指导城市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中水回用设施与节水型用水器具;
  (七)负责城市节水的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容量相适应,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节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的验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系统。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用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失率。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节水型工业用水工艺、设备。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河网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第十四条 从事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五条 用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
  居民用水实行计量到户的一户一表制度;其它用水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二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或评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用水标准,制定合理的用水考核定额,同时,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定期对用水户进行节水指导和考核。
  第十八条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其用水计划原则上按用水考核定额进行核定。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或用水途径和产品结构复杂等难以采用定额考核的单位,其用水计划可采用前3年同期平均用水量等方式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发展原因而需要增减用水量;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标准;
  (三)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确需调整用水计划;
  (四)已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且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
  (五)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可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核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整。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价格向市民基本生活用水倾斜,其它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水量基数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期限缴纳。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或定额且节水数量较大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业企业也可从节水水费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费用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内部节水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城市节水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按时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填报用水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节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予以废止。

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打假办发[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进一步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净化农村特别是春节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2年1月至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目标
  各地要将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作为2012年一季度打击侵权假冒的重要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原则。以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等商品为重点整治品种;以与制售假冒伪劣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密切相关的“黑作坊”、“黑窝点”,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市场执法检查,强化刑事打击。

  严肃查处与农村市场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惩一批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黑作坊”、“黑窝点”,曝光处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识假辨假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整治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生产源头执法。
  1.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黑窝点”;严格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印制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重点整治品种标识标签的行为(新闻出版[版权]、工商部门)。
  2.严格审查重点整治品种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黑作坊”;加强重点整治品种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质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部门)。

  (二)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1.加强线索排查,深挖销售假冒伪劣重点整治品种的“黑窝点”;加强重点整治品种的重点市场和销售门店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仿冒重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查处侵犯在农村热销的重点整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加强重点整治商品的商标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
  3.加强农村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4.加强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农村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商品配送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商务部门)。

  (三)突出加强刑事打击。
  以专案集群战役等形式集中打击假家电、假食品、假日化用品、假农资犯罪,加大案件线索发掘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的作坊、窝点和不法企业,摧毁重点整治品种的产供销产业链;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及重点整治品种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部门)。

  (四)加强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等宣传。
  根据农村特别是春节期间市场特点,开展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关注度,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农民诉求,接受举报投诉,针对农村市场商品常见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指导农民安全、科学消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二)加强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联络员定期会商沟通,研判本地区整治形势,通报案件线索、协调案件查办和联合执法行动等。各地区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有关部门通报公安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要迅速出击,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春节前,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检查组督查各地区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3月底前,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整治总结,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领导小组汇总报告、并通报各地整治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托“12315”、“12365”、“12358”、“12316”、“12312”、“110”等热线电话,认真接受农民群众和权利人举报投诉,建立快速核查、处理机制,果断、迅速打击查实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打压农村市场制假售假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机关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十九日



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3〕3号

鲤城、丰泽、洛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元月六日


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2001年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
(2)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管理责任人,并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定期组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5)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6)当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排除污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7)接受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九、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队伍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十、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清洗消毒资质的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签订合同。
十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每次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建档备查,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设施的水质监测,每年抽检二次。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承担。
十三、违反本暂行规定,城市供水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