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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04:2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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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2号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

  二、制定依据

  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

三、分工原则

  中央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所经营的领域一般都涉及多个行业或多个领域,按照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作为划分的主要基础,确定对口监管业务司(详见附件)。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的投资、咨询类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监管二司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局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开展。

  (二)协调司负责与中央企业的统一联系、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

  (三)各业务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为使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协调和高效,各业务司之间及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沟通,协调行动。

  (一)各业务司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安全监管事宜,仍然按照局内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司负责,负责对口监管的业务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业务司应及时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重要活动的有关信息或材料送协调司(专员办),协调司(专员办)也应及时将所掌握中央企业的信息向相关业务司通报。

(四)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和开展各种活动时,要请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在与中央企业联系工作时,应主动与相关业务司沟通。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和监管中央企业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附件: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件: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2004年8月4日)

监察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5户)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监管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25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钢铁研究总院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长沙矿冶研究院
监管二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75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重庆汽车研究所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华侨城集团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危化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10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沈阳化工研究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月13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乡镇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乡镇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乡镇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档案安全无保障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第五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等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分工领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 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并形成鉴定报告。该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 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中,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行兼并、破产、产权拍卖和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应按产权关系,决定是否向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或寄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乡镇企业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党务。指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文件。

2、群众团体。报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科协、企协、学会等群众团体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指企业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劳保福利、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后勤、审计、处理纠纷、信访、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文件。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1、有关部门或单位关于企业的建立和产权界定的批准文件。

2、股权证明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企业资产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1、经营决策、计划工作、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文件,市场信息和预测,广告、商标及用户反映等文件。

2、各种合同、协议文件。

3、生产供应、经营销售、成本、企业改造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及用户台帐等。

五、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1、生产管理。生产计划及其实施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及改进意见,劳动工资等。

2、质量管理。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获奖证书等。

3、标准管理、计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

4、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文件。

六、产品文件材料

1、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协议书、任务书、设计方案、实验数据、产品鉴定书、产品照片、说明书和底图、蓝图等。

2、产品制造工艺。各种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工装、操作规程、工时和材料定额等。

3、产品检测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名、优、特产品及获奖产品的有关文件。

七、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1、新开发项目的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奖励证明、专利、技术转让等文件。

2、技术改造和革新文件、图纸。

3、中断和取得负结果项目的各种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总结报告。

4、经审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审批、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管理以及维修、改建、扩建等方面的文件和图纸。

2、有关房地产文件。

九、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1、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记录以及改装、报废的文件。

2、自制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计算书、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工艺工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及检查维修记录等。

3、设备台帐。

十、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帐、总帐、固定财产卡片、辅助帐簿、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涉外账簿等。

3、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等。

十一、职工档案文件材料

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1992年11月10日 国函〔1992〕171号)


国家旅游局:
为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商品资源,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吸引更多的海外游客来华旅游,进一步提高旅游商品的创汇比重,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目前对旅游商品销售创汇的鼓励措施仍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售旅游商品的外汇收入按结汇数的40%计算留成;当年外汇净收入达到或者超过上半年净收入水平的企业,每上交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达到70%的企业,奖励人民币三分。
二、对生产旅游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和燃料等,应主要立足国内解决,请各地物资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优先供应。对少数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原材料,准予进口,如经营有困难的,可在进口税收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请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系办理。
三、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并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落实。
(一)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等方面的贷款资金上给予支持。具体项目贷款,请与国务院经贸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商落实。
(二)对急需引进的技术、设备,凡列入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批准可享受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三)同意定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支持旅游商品生产,同意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给予一定的外汇周转金,有偿使用。具体办法,请与财政部商定。
四、同意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由一万美元恢复到五万美元(购买的单件或单套商品不受五万美元的限制)。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定点单位可适当增加,具体请与经贸部等部门商定。
五、为方便海外游客购买旅游商品,在一些重点旅游城市,可办外汇商店,主要经营国产商品,请报国家外汇局审批。



199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