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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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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教财〔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计委、财务局:
  近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教育行政、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同时,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继续保持稳定
  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003年,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规定,在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实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具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各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降低录取分数线。
  四、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
  经省级教育行政和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总体上继续保持稳定,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的收费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核定学费标准,禁止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
  五、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对中小学学生要进一步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今年秋季开学前,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七、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八、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治理乱收费
  要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与要求,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款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共13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市管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市建设委员会(7项)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丙、丁级)许可证审批

  (2)新型墙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3)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市政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

  (5)旧粘土砖厂改造项目核准

  (6)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技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

  (2)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准

  (3)集体合同审查

  (4)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计划

  (6)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五)市财政局(12项)

  (1)企业提高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审批;

  (2)企业超标准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审批;

  (3)被兼并企业贷款停、免利息的审查、审批;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审批;

  (5)企业各种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6)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审批;

  (8)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重审批;

  (9)粮食经营性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开支的审批。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11)设立新公路收费站点、已设公路收费站点延长收费期限审核;

  (12)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审核。

  (六)市公安局(8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2)旧货企业、旧货市场

  (3)农转城

  (4)设立市级以上旅馆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项目立项

  (6)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7)经营原子印章

  (8)专用运钞车的购置

  (七)市交通局(4项)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2)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

  (3)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

  (4)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核准

  (八)市卫生局(2项)

  (1)性病诊治定点许可

  (2)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证

  (九)市教育局(14项)

  (1)高中段招生计划

  (2)职业高中学生职业资格证书

  (3)局属单位人员调配及退休

  (4)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6)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7)市属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

  (8)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9)全市校办企业的资格认可

  (10)市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1)市级社会力量办学变更事项

  (12)高中段(技校除外)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

  (1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14)驻淄成人高校校外班设置

  (十)市司法局(6项)

  (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2)公证办事处(公证室)的设立

  (3)对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颁发工作证

  (4)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资格的授予

  (5)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6)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年度注册

  (十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6项)

  (1)自建供水单位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2)在城市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管道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3)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4)中水工程

  (5)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

  (6)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合并、歇业、停业、变更场所、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

  (十二)市农业局(4项)

  (1)国家投资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报废、转让核准

  (2)向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核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审核

  (4)种畜、肥料广告审核

  (十三)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险坝除险加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

  (3)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用地

  (4)节水器具、设备的认证及准入

  (5)建设项目及公共民用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用水器具安装

  (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工程安全渡汛方案

  (十四)市乡镇企业局(2项)

  (1)市级乡镇工业小区规划设计审核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市民政局(2项)

  (1)军休干部市内调整安置地点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备案

  (十六)市环保局(6项)

  (1)市内危险废物经营审查

  (2)ISO14000认可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审核

  (3)《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审核

  (4)山东省环保产品使用认证审核

  (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丙级)审核

  (6)造纸、酿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核

  (十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项)

  (1)确认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批(改为备案)

  (2)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3)境外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审核

  (十八)市规划局(1项)

  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四等平面、高程控制网的设立及城市大比例尺1:2000、1:1000、1:500地形、地籍、房产图测绘。

  (十九)市贸易局(2项)

  (1)煤炭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审查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

  (3)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可审核

  (二十一)市地震局(2项)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审核

  (2)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审核

  (二十二)市房产管理局(7项)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施工企业修缮资质等级核准。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临时资质

  (4)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一、二级资质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审核

  (6)房屋权属总登记及房屋权属证书验证、换证审核

  (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方案

  (二十四)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1项)

  水泥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2项)

  (1)行业发展规划审核

  (2)全市轻工各专业协会审核

  (二十六)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4项)

  (1)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农药批准证产品考核

  (3)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

  (4)新建化工企业备案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1)免征社会抚养费

  (2)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

  二、市政府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

  (一)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养殖许可证

  (3)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4)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

  (5)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6)沿河城镇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市建设委员会(7项)

  (1)市内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等审批

  (2)依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通行审批

  (3)建成区建立车辆清洗站审批

  (4)城区内自建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

  (5)城市环卫设施拆除与城市公厕建设核准

  (6)占用城市市政设施核准

  (7)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及医疗、特种固体废弃物处置核准

  (三)市民政局(2项)

  (1)城市中“三无”对象及孤儿、弃婴收养入院

  (2)市直、区县级及跨区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主题词:行政审批取消事项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


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附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 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部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业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