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企〔2001〕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一: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五条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二);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72 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以上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一)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1979年9月2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7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二)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1982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2〕1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
(三)关于扶持食品工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5年1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公布发行)已作新的规定。
(四)福建省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
1985年3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22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五)福建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1985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闽政〔1998〕9号文)代替。
(六)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公布施行)代替。
(七)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7年8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综20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公布施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八)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
1987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公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九)福建省农作物种子苗木管理试行规定
1987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8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
1988年2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一)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2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1年1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发布)等政策措施代替。
(十三)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1993年10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3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等法律、法规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四)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消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五)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15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一)关于福建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试行办法(草案)
1979年11月28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二轻工业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0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0〕3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4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4〕4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四)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十条措施
1985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4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五)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293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六)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24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七)关于发展城市肉食品生产基地的若干意见
1987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八)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九)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2年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3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十)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19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一)福建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3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2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二)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1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三)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四)福建省关于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1988年8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3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五)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综11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七)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八)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九)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
1994年5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4〕2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一)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
1995年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5〕3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十二)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6〕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三)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1997年9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四)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8〕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十五)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9〕文6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