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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2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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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
。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编号:
-------------------------
| | 个 人 |姓 名| |审批日期|
|申请人|-----|---|----|----|
| |公司或团体|名 称| | |
|---|-----|---|----| |
|经办人| |审批人| | |
-------------------------
· · · · · · · · · · · · · ·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State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Chinese
of Taxation The People’s Resident Status (Application
Repnblic of China for the Double Taxation
Avoidence Agreement)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姓名Name___职业Occupation___
1.个人 |在华居所或住所
Individual |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
----------------------------|---------------------------------
|名称Name___
公司或团体 |总机构所在地
Corporationor other entity|Place of head office___
2.在__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_____

-------------------------------------
| 所得项目 | 支付人名称 | 支付金额 | 支付日期 |
|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 |Amount of payment |Date of payme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___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___条
的规定,是中国居民。
is a Chinese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_____in the
Avoidence of Don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_____。
签署日期:19__年__月__日
签署人:___ (Date) (Y)(M)(D)
(Approved by)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Official Seal)



1994年12月7日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省政办第1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使牧业税税负趋于合理,根据国家牧业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饲养大畜(牛、马、骆驼、驴、骡)、小畜(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牧业税。 第三条 国有、集体农牧场(含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奶牛场、农牧场站)和农牧民饲养
的牲畜,一律按上年末实有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牧业税。
实行定额征收牧业税后,禁止向非纳税人摊派税款。
第四条 定额征收牧业税的税额为:
大畜(牛、马、骆驼、骡、驴)每头(匹、峰)5元;
小畜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5元。
第五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军牧场的军马;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
第六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自然灾害而致死亡造成损失的(不含因管理不善死亡损失),按死亡牲畜数占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
(一)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6%-1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15%;
(二)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1%-1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30%;
(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6%-2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四)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1%-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80%;
(五)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七条 牧业税的灾情减免和贫困户的税收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经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 对收入水平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纳税人,经本人申请,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当年牧业税。
第九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牧业税由当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货币。
牧业税地方附加暂不征收。
牧业税征收经费以县为单位,按实征正税的5%提取。实行谁征收谁提取。
第十一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甘肃省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9日

厦门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等


厦门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
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竞争上岗的层次、范围
㈠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回避的;
4、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
5、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选拔(拟面向本机关以外公开竞争上岗的,具体方案应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批准)。
三、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㈠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㈡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还应具备有关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㈢具备竞争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㈣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竞争上岗资格: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
3、受党纪警告、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四、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㈠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㈡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㈢资格审查。技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㈣业务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
㈤演讲答辩。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考评组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组成。
㈥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㈦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
德、能、勤、绩。
㈧决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其中需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竞争上岗的其他有关问题
㈠加强组织领导。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在竞争上岗整个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党组织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组织
、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㈡做好宣传教育。要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与竞争。对通过竞争发现的德才表现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
适当的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㈢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在总结近年来竞争上岗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年要加大推行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创造竞争上岗的良好环境,大胆探索,积累工作经验。从2000年起,我市将在机关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工作。
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保证干部制度改革顺利发展。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