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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1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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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老年学学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不宜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民政部经与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协商,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该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老龄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国老年学学会社团登记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对其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老年学学会要根据所登记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和活动要向中国老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外事活动应由中国老龄委按国家规定报批。
三、中国老龄委对中国老年学学会正常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积极配合,共同促进老年事业的研究和发展。



1992年5月8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初,国外某些别有用心的记者采取隐瞒身份的手法,到国内一些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非法采访,并将秘密拍摄的个别、孤立的镜头剪辑、拼凑成录像片,大肆攻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最近,一些国家的电视台相继播放了此片,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外交部《关于外国记者短期采访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外国记者来华采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活动的管理。今后,凡外
国记者或外国来华访问的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要求采访、参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接待。在世界妇女大会闭幕以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此类活动。
二、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或外国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参观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宣传口径和接待方案,应事先经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时,对于外国记者冒充慈善组织成员,以捐赠为名,以考察为由。借机进行秘密采访的卑劣
做法,要高度警惕并严加防范。
三、各地民政部门近期内要对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管理
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堵塞漏洞。



1995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宁市军分区(简称“军分区”)收取河南省辉县市农机公司(简称“农机公司”)的60万元货款的根据,一是农机公司与军分区知青综合商店(简称“知青店”)之间购销合同中关于货款汇入军分区营建办账号的约定,二是知青店经理王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安排。而知青店为农
机公司汇来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38万元(包括汇入军分区帐号上的60万元)出具了收条。因此,在知青店存续期间,军分区在这笔60万元款项问题上与农机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义务直接向农机公司返还。只是在知青店撤销以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文件
判决由其承担知青店对农机公司的返还货款的责任。军分区承担责任仍然应当适用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三条,对南宁市军分区应依6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199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