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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7-23 03:1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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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三条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帐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对自行申报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并经常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偷税抗税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 2011 〕 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发〔 2008 〕 19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市级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 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管理措施,审查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专属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咸政发 [2007]42 号)公布目录施行行政审批项目。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法律、法规新增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相关行政机关报审改办审查认定后实施。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制订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四章 行政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


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涉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便民、公开、依法、高效”和“全程服务、免费代办、限时办结、事后跟踪”的原则,负责全过程的代理。


凡涉及投资项目的,均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专司其职。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进驻工作人员,需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联合审批应当确定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制定合理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须使用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代收银行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受本行政机关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上述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机关进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单列入全市行政效能考核和市政府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同时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机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违反规定要求在其他地方受理的;


(二)越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违法收取费用,或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五)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不依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监督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审查不严,过失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二 〇 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 〇 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浅谈监狱机关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邱荣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做的现场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监狱的侦查人员在证实狱内重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或对有漏罪的罪犯进行侦查时,需要做讯问笔录;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等的行为,必要时也需要做做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经查实,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和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讯问笔录又是我们分析案情、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它作为侦查、预审案卷的一部分,要随监狱起诉意见书一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是人民法院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狱对违反监规纪律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一、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现阶段监狱机关的讯问笔录的结构由首部、主体、尾部组成。

 (一)、首部。现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的开头采取填充式。以监狱机关使用的讯问笔录为例。
1、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案由和文种组成,并要写明是第几次讯问。
2、讯问的时间起止。
3、讯问人、记录人的姓名。
4、被讯问人的姓名。
5、表明讯问人身份、说明讯问事由。
  在制作讯问笔录开头时,要注意把需填充的各项填齐,特别是在填写讯问时间时要注意时间要精确到分,并且起止时间要合理、要完整。
(二)、主体
1、首先讯问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别名、曾用名、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起止。另外在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也应写明上述情况。
2、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这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一定要认真记好。
(三)尾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写供词。
2、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让被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讯问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必须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是首先是容易遗漏书写制作讯问笔录的时间,遗漏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在捺指印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右手食指有残缺,应当以左手代替,并在笔录中注明等。

二、首次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首次讯问时,要明确这样一条原则。即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详细记录,以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采取立案,强制措施等手段,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强化了办案质量,其次,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部分要注意充分体现犯罪事实的六个要素及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一部分是整个讯问笔录的核心部分,在制作这部分讯问笔录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几项问题。
(一)、准确。要明确记录犯罪事实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及发生的过程,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是针对定性定罪的情节,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确保记录的准确。
(二)、完整。即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内容要完整,即完整地反映讯问的全貌,不能断章取义,挂一漏万,有上言无下文。对于被讯问人辩解的理由,根据和反证也要记载清楚。讯问笔录中要防止出现有问无答或有答无问,语言中断,内容不能衔接的毛病。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无声语言要如实记载下来,不要遗漏。
(三)、客观。笔录应保持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态度的好坏,而在笔录上偏重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削弱或增强陈述的语气。应该客观公正,利害陈述,不偏不倚。切忌把主观的东西渗入到笔录中去。并且讯问文字记载要与被讯问人的文化程度相当,不要过多用语言去修饰,保持语言文字的原汁原味。
(四)、细节。在讯问时还应不失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动作表情。如拒不交代的表现可以记录为:答非所问、说话支吾、拒绝回答、大声嚷嚷、怒目而视等;相持阶段的表现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犹豫不决、欲言又止等;又如交代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牵挂儿女、哀求宽大等。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焉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三、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讯问前要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首先要精心准备讯问提纲。实际办案工作中,如果事先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往往在讯问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制作讯问提纲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已查实的犯罪事实;现已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本次讯问时可以出示的证据;整个讯问过程中采取的谋略和策略;查明犯罪事实的突破口的哪里。讯问题纲的主要内容,实质也是制作整个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
(二)在实践中讯问者应大胆发问,敢于突出主题,在笔录中明确体现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使看过笔录的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一目了然,增强讯问笔录揭露犯罪事实,震慑犯罪分子的功效。
(三)根据案件情况,要按照具体案件做好笔录的记录侧重点。例如伤害案,要重点记录: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凶器名称、尺寸、特征、来源;预谋过程;伤害的情节和经过;动机及因果关系;有无同伙;现场监管民警的现场处置情况等(特别是狱内犯罪案件,要对此项详细记录)。
(四)问、记要配合,书写要规范
讯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要默契,事关重要,问记的速度要相互照顾。如果被讯问人陈述过快,讯问人要示意被讯问人放慢速度,或者重复提问。如果被讯问人不会讲普通话,要事先找好会方言的讯问人员、记录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土语等,要加以说明,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书写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要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禁止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同时避免错别字。

  在当前监管工作形式较为严峻的情况下,笔录的制作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监狱的管理者应对笔录提高重视。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讯问笔录制作的几点看法,可能还不够全面,欢迎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田伟明,韩宏西主编《监狱执法文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2]严劲涛主编《狱内侦查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刘冬梅,宋笃宏著《浅谈如何制作讯问笔录》[N].龙剑网,http://www.hl.jcy.gov.cn,2005.8.2

[作者简介]邱荣辉,男,(1985-),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三级警司,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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