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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关于直接交换邮件的临时协定

时间:2024-05-20 17:0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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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关于直接交换邮件的临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泊尔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关于直接交换邮件的临时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1965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邮政联络,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换邮件关系。交换邮件的种类为:平常和挂号信函、单、双明信片、印刷品、事务文件、货样和盲人读物。

  第二条 双方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互换局:中国方面为拉萨;尼泊尔方面为科达里。邮件应由指定的专人在聂拉木和科达里进行交换。

  第三条 双方交换邮件的邮费,用原寄国的邮票表示支付;对于按此方式支付邮费的邮件,投递时免收一切邮费。

  第四条 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将各自的国际邮件资费表和有关邮件交换的业务资料通知对方。

  第五条 本协定签订后,关于交换邮件的具体安排,由双方邮政主管部门用通信方式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愿停止履行本协定,可随时用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加德满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公共工程交通运输部秘书
       特命全权大使             (签字)
        (签字)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是指为农村集中提供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 全市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分为市级重点保护水源和县级重点保护水源,市级重点保护水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县级重点保护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水环境监测工作;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水文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报告和适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防止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地管理,纠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和清洁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饮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对农民饮水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立保护警示牌,支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推行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

  对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破坏界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河流型饮用水水源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有防洪堤河段为防洪堤内水域,没有防洪堤的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的区域;
  3、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有防洪堤河段为防洪堤内水域,没有防洪堤的宽度为 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0米的区域。

  (二)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

  1、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2、小型湖泊、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湖泊、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5、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6、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径距离2000米区域,但不超过水面面积;

  7、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8、小型湖泊、平原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9、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区域。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周边10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周边1000米的圆形区域。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可能污染地下水水源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新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他剧毒物品等危险废物,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域倾倒生活垃圾、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船舶应当设置贮存废弃物的容器、生活污水处理或储存装置,机动船舶应当安装油水处理或接收贮存装置,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含油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六)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和堆栈,以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场、加工场;

  (七)禁止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通过投放化学物品和肥料等从事鱼类、珍珠等水产养殖活动;

  (九)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十)禁止利用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十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十二)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

  (十三)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四)旅游区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五) 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地表水供水设施和保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三)禁止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

  (四)不得设置码头;

  (五)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六)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为改善水质从事水面养殖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域内禁止投放任何化学物品和肥料等从事鱼类、珍珠等水产养殖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必须依法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监测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公安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实施细则。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物流科技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物流科技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品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流通领域的
科技重点之一。我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商业科技工作的通知》((90)商科字第99号)和《关于加强商业物流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部发(91)基(储)字第1024号),明确提出商业科技工作中要重视物流技术的研究,物流的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为了更好地依靠科学
技术,加速物流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现就物流科技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充分认识物流现代化的意义和科学技术在物流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要切实将物流科技工作纳入各级商业科技规划,将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备列入各级商业科研、科技推广计划,并做好基建计划和科研计划的配套工作。各级商
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的科技、基建、储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物流科技工作。
二、物流科技工作的任务与目标。以科技攻关为先导,组织物流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研究开发物流微机管理、物流通讯网络的硬件和软件,组织推广成熟的物流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物流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到“八五”末期,基本实现大宗农副产品运输包装标准化,高档食品的保
鲜包装化,20%的鲜活易腐商品实现冷藏运输,并逐步发展日用工业品的托盘、集装化运输,大型储运企业基本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和机械化作业,40—50%的仓库基本实现安全自动化监控。
三、物流科研应坚持硬件、软件同时并举。重点是,研究探索我国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发展方向、步骤及其政策措施;研究开发立体仓库技术及其配套的高位货架、托盘和装卸搬运机械,对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消防设施进行消化吸收;研究开发大马力的消防泵、食品保鲜包装、冷却肉
的储运系统、商品分拣、配送设备、集装化运输的配套设施、微机识码、识单系统。我部将重点考虑上述几方面的重大项目,请各地按我部每年的编制科研项目计划的要求,申报物流方面的科研项目,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组织一般性物流技术的研究,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四、切实加强物流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推广的重点是,棉杆纸箱、竹浆纸箱、塑料周转箱等新型运输包装容器,轻泡货物的打包机械化、包装规格化、装载定型化的设备与技术,商品中转运输系统及其设备、果蔬“冷藏链”综合保鲜技术,食品保鲜包装技术,全自动冷藏集装箱运输
,利用微机组配装车,果蔬冷库的增容改造,仓库微机管理,仓库及大型零售商品的自动化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我部将分专题组织科技推广、新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技贷款和活动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述技术。各地也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一
定资金,推广物流新技术。
同时,在物流行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系统管理等现化管理方法,使物流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
五、在物流科技工作中,应加强对外技术合作、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流。对国内解决不了的一些关键设备和技术,可以适当争取进口。引进物流设备和技术,要讲求实效,并注意做好消化、吸收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组织“1992—1994年改造现有企业引进技术项目计划”,请各
地将物流技术及其关键设备的引进,作为重要方面予以考虑。
六、在物流科技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现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作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把新型物流技术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对一些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联合攻关,对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尽快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向物流行业推广,使之转化为生产力,发挥其效
益。
七、在物流科技工作中,应明确提出现有储运企业和商业经营企业的主体地位。无论是物流科技攻关,还是科技推广都离不开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应用。各类商业企业,特别是储运企业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设备,新的基建项目与更新改造应采
用新技术设备。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物流设备的现代化,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99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