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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6:0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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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2005年6月10~11日召开了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详见附件),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2005年8月1日以后出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市销售,2005年8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相关表格及要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制定并发送。

  二、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工作,负责批记录摘要的审核、项目检验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文件的签发。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授权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现场抽样和其中部分项目的检验工作。具体分工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确定,并予以公布。

  三、各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须严格执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批签发工作。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主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承办的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于2005年6月10~11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张志军副司长、尹红章处长和曹琰同志,药品安全监管司卫良助理调研员,药品市场监督司金国英调研员、靳松同志,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副所长、生检处李凤祥处长、姜典财副处长及相关业务科室的主任和技术人员。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和甘肃等7个批签发授权药检所和30余个疫苗生产企业共130多名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尹红章主持,张志军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本次会议是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进一步落实《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一次重要会议,强调了疫苗类制品实施国家批签发是WHO推荐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实施疫苗管理的6项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疫苗监管的重要措施,为做好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合作和协调。最后,张志军还对疫苗批签发工作提出了总体规划和一些具体要求。我国计划从2005年7月起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将所有疫苗全部纳入国家批签发管理。要求主要承担批签发工作的中检所做好指导、协调和培训工作;要求授权药检所做好监督、抽样及部分检定工作;要求各疫苗生产企业应对批签发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

  卫良强调了执行国家批签发的重要性,以及批签发与药品GMP管理的密切关系,希望生产企业加深对药品GMP的理解,不断提高疫苗质量,使我国的疫苗生产不断向上发展。

  金国英结合最近《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强调了本次批签发会议的重要性,也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王军志在会上介绍了批签发的法律依据、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回顾了几年来批签发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希望批签发执行单位和生产企业做好人才积累,总结经验,改进方式,把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做得更好。最后,还在会上明确表态,中检所作为牵头单位,做好批签发工作义不容辞,将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和做好国家疫苗批签发工作。

  姜典财和李凤祥分别作了《我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现状和发展》、《2005-2006年我国疫苗类制品批签发工作计划和安排》的报告。代表国家局就人用狂犬病疫苗即将实施批签发,伤寒Vi多糖疫苗等5种细菌性疫苗和乙脑灭活疫苗等9种病毒性疫苗将于2005年底以前,其余所有疫苗将在2006年实施批签管理等具体计划作了介绍。报告中还对批签发的具体品种的抽样检验比例、批签发授权所的分工、批签发相关培训、前期准备、资料格式修订时限、调研工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

  中检所疫苗一室的董关木主任和吴小红副研究员分别就人用狂犬疫苗国家批签发实施的有关事项和批记录摘要的审核资料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讨论和落实的问题。

  中检所方捍华、叶强和曾明主任以及贾丽丽、万宗举、侯启明研究员和马霄副研究员分别就5种细菌类和9种病毒类疫苗批签发的摘要资料进行了讲解,并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要求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资料,并将14种疫苗批签发记录摘要资料和电子文本的修改意见于2005年9月底以前反馈给中检所生检处。

  与会代表经过充分的讨论,在下述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一、会议决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对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建议2005年9月1日起不再受理含有氢氧化铝佐剂的疫苗批签发申请,已签发的氢氧化铝佐剂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疫苗生产企业应加快无氢氧化铝佐剂疫苗的申报。

  二、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工作的各药检所工作分工及辖区划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研究制订,报国家局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考虑到人用狂犬病疫苗效期短,效价测定时间较长,故经会议讨论决定生产企业在完成除效价以外的检定项目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工作的授权药检所提出批签发申请。待效价和热稳定的检定结果补交至中检所后,才能予以签发批签发证明文件。

  四、进口人用狂犬病疫苗,暂时采用现有模式,即提供疫苗生产检定记录和生产国批签发证明文件,并对抽检的样品进行全检合格后予以进口。在2005年底以前进口疫苗生产企业应根据我国批签发执行的记录摘要格式,提供中文的疫苗批生产及检定记录、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和检定用样品,申请批签发。

  五、Vero细胞来源问题:生产企业应提供用于疫苗生产的Vero细胞株合法来源的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新申报的品种及批签发中所涉及的细胞株合法来源提出明确的要求。

  六、纯化后原液蛋白含量测定,应根据实际测定的蛋白浓度,表示为mg/ml,并设浓度范围,不能进行推算。

  七、不同批地鼠肾细胞的病毒收获液不能合并,应严格按2005版《中国药典》三部执行。

  最后尹红章对两天的会议进行了总结。再一次强调了加强疫苗国家监管的重要性,希望注册司、安监司和市场司三个司密切合作,做好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对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批签发数据网上发布、批签发记录摘要应体现疫苗中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收获液、原液、半成品)等。

  王军志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同时希望生产企业提出更多宝贵意见。要求大家一定要强化GMP意识,批签发一定要与GMP结合起来。希望授权所和生产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和合作,共同将疫苗批签发工作做好。


物流融资的界定及操作方式
文/齐艳铭

概念界定:融资时的增值服务
金融,顾名思义,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物流与金融的最佳结合点莫过于物流融资。现阶段,物流融资的概念还很模糊。从融通资金的方向来看,物流融资既可以指物流企业为自身融通资金,又可以指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在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的情形下,按物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又可以分为物流企业直接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和物流企业间接提供的增值性融资服务。
当前,很多业内人士已详细探讨了物流企业该如何为自身融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探讨对物流企业,尤其是对中小物流企业如何融资而言大有裨益,但这种融资行为更具有一般企业融资的共性,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冠以“物流融资”的称呼。至于物流企业直接向客户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门经营基础性融资服务的机构只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企业,一般工商业企业并不能染指金融业务。当然,也包括不能收购金融企业。在国外,UPS公司通过收购美国第一国际银行(First International)并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UPS Capital),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个案,应另当别论。因此,本文界定的物流融资,仅限于物流企业在客户融资过程中间接地提供辅助性增值服务的方式。笔者认为,物流融资是物流企业服务功能的拓展和升级,它具有使资金流这一环节不断增值的功能。
质押监管:物流融资小试牛刀
在国内,物流企业提供的质押监管服务主要发生在仓单质押业务领域。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是传统储运向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延伸业务。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有的货物向质权人(一般为银行)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人(保管人,一般为物流企业)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近年来这项业务受到了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之一种。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为此,转移仓单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模式便来源于上述法律规定。货主把货物存放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取得仓单后凭此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质押物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接受银行的委托,对货物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及时向银行提供质押监管信息,以便银行随时掌握货物流动的信息。
说到底,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物流企业除了保管者以外,还扮演了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正是因为有了物流企业的参与,银行才可以放心地贷款给货主。此项交易实现了银行、货主和物流企业的三赢。相对于传统的物流服务功能而言,质押监管使物流企业在“资金流”的环节上增值。
融资租赁:物流服务开疆拓土
如果说质押监管是物流融资在“货”的方面小试牛刀,那么,融资租赁就是物流融资在“库”的方面开疆拓土。融资租赁相对于质押监管而言,更具大手笔。
当一些货物对仓库的现代化和智能化程度要求较高,但同时货主限于实力不能自主建造仓库时,普通的仓库租赁便不能满足这些货主的需求。实践中,物流企业通过提供融资租赁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来满足这些货主的需求。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贷方,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在融资租赁方式下,首先是由货主提出关于仓库需求的招标方案,然后是物流企业投标,中标后便进入融资租赁方案的实施阶段。物流企业与货主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筹资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签订该贷款协议是物流企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的融资行为,属于物流企业为自身融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因此,这一阶段真正的物流融资是指物流企业在为货主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库租赁服务,集融资与融库于一体。
融资租赁之所以具有融资功能,在于此时租赁行为相当于货主通过物流企业筹得资金后建成仓库,并将仓库所有权抵押给物流企业,货主按期交纳的租赁费可以视为按期还款。租赁期满后,仓库的所有权一般也要转移给货主企业。因此,融资租赁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借鸡生蛋、卖蛋买鸡”。
在物流融资租赁情形下,还应该注意融资租赁期与物流服务期一般要保持一致。之所以这样安排,是由于融资租赁的仓库大多是根据货主的个性化需求建造的。也许,这种仓库对其他货主并无用处。如果物流企业与货主企业合作期满但融资租赁尚未到期,一旦货主企业重新招标淘汰该物流企业,此时物流企业还拥有该仓库的所有权将面临着不得不闲置的风险。只有将租赁物所有权及时转移给货主企业,才更加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

本文发表在《现代物流报》2005年11月3日第3版

齐艳铭:男,律师资格。近年来,在《保险研究》、《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物流与采购》、《物流技术》、《中国储运》、《铁道货运》、《空运商务》、《物流》、《中国邮政》、《现代邮政》、《中国邮政报》、《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等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诠释第三方物流”一文获第三届(2004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论文三等奖。“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
策”一文获第四届(2005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论文优秀奖。

电子邮件:qiyanming@126.com 或qiyanming@picc.com.cn



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03-05-13



教育部



2002年召开的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强调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新时期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和要求,为开创教育事业的新局面指明了方向。一年来,教育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与进展。



义务教育



  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达到90%以上。到2002年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总数达到2598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69个),比上年增加24个县(市、区);12个省(直辖市)已按要求实现“两基”。



  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小学校数和在校生数继续减少。2002年全国共有小学45.69万所,比上年减少3.44万所;招生1952.80万人,比上年增加8.59万人;在校生12156.71万人,比上年减少386.76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58%,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2%和98.53%,男女入学性别差为0.09%。小学五年巩固率为98.80%,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7.02%,比上年提高1.57个百分点。



  小学教职工和专任教师略有减少,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继续提高。全国小学教职工634.02万人,比上年减少3.9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577.89万人,比上年减少1.88万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7.39%,比上年提高0.58个百分点,小学生师比21.04∶1,比上年的21.64∶1略有降低。



  初中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已见成效,校数趋于稳定,但随着“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学龄人口高峰段上移,初中在校生数有所增加。全国共有初中学校6.56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2281.82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在校生6687.43万人,比上年增加173.05万人;毕业生1903.69万人,比上年增加172.19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0.0%,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初中毕业生升学率58.3%,比上年提高5.4个百分点。



   全国初中专任教师346.77万人,比上年增加8.2万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0.28%,比上年增长1.56个百分点。生师比19.29∶1,比上年的19∶1略有提高。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国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13298.8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4498.12万平方米。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48.%,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37.%,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35.69%,数学自然实验仪器达标率49.37%;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64.43%,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52.46%,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50.86%,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69.45%。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幼儿园及在园幼儿数均比上年略有增加。2002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1.18万所,比上年增加0.01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036.02万人,比上年增加14.18万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共65.93万人,比上年增加2.92万人。



  特殊教育继续稳步发展。2002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40所,比上年增加9所;招收残疾儿童5.29万人,比上年减少0.31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7.45万人,比上年减少1.19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读的学生3.74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10.86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22.85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5.10%和68.29%。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42万人,比上年减少0.21万人。



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28万所,比上年减少0.15万所;招生1180.74万人,比上年增加192.75万人;在校学生2908.14万人,比上年增加307.21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2.8%。



  全国普通高中1.54万所,比上年增加0.05万所;招生676.70万人,比上年增加118.72万人,增长21.28%;在校生1683.81万人,比上年增加278.84万人,增长19.85%;毕业生383.76万人,比上年增加43.3万人,增长12.72%。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94.6万人,比上年增加10.6万人。生师比17.80∶1,比上年的16.73∶1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72.87%,比上年增长2.16个百分点;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71.67%,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72.12%,音乐器材配备达标率63.54%,美术器材配备达标率63.12%,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6.97%;建立校园网的学校占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比例为34.60%。



  全国职业高中0.64万所,比上年减少0.03万所;招生187.36万人,比上年增加32.31万人;在校生428.13万人,比上年增加45.03万人;毕业生121.61万人,比上年减少20.37万人。



  职业高中专任教师27.27万人,比上年增加0.41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53.5%,比上年增长4.35个百分点;职业高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55.2%,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53.04%,音乐器材配备达标率44.44%,美术器材配备达标率42.13%,教学实验仪器达标率54.46%;建立校园网的学校占职业高中学校总数的比例为23.96%。



   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953所,比上年减少307所;招生155.31万人,比上年增加27.63万人;在校生456.35万人,比上年减少1.63万人;毕业生144.15万人,比上年减少6.14万人。教职工38.15万人,比上年减少4.75万人。专任教师20.78万人,比上年减少2.22万人。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比例达到75.3%,比上年增长1.44个百分点。生师比由上年的19.91∶1提高到21.96∶1。



  全国技工学校3075所,比上年减少395所;招生数73.33万人,比上年增加18.23万人;在校生152.99万人,比上年增加18.29万人;毕业生45.43万人,比上年减少2.27万人。技工学校教职工20.34万人,比上年减少1.6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2.6万人,比上年减少0.8万人。



  全国成人高中1463所,比上年减少260所;招生30.49万人,比上年增加0.42万人;在校生33.52万人,比上年增加2.5万人;毕业生23.81万人,比上年增加1.81万人。



  全国成人中等专业学校3473所,比上年减少640所;招生57.55万人,比上年减少4.56万人;在校生153.34万人,比上年减少35.82万人;毕业生68.86万人,比上年减少21.77万人。



  全国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0.3万人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0.1万人。



高等教育

  

  2002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003所,比上年增加92所。普通高等学校1396所,比上年增加171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11所。成人高等学校607所,比上年减少79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20所,比上年减少2所。全国共有培养研究生单位728个,其中高等学校408个,科研机构320个。



  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在校生规模继续快速增加。全国招收研究生20.26万人,比上年增加3.74万人;其中博士生3.83万人,硕士生16.43万人。在学研究生50.10万人,比上年增加10.77万人,其中博士生10.87万人,硕士生39.23万人。毕业研究生8.08万人,比上年增加1.3万人,其中,博士生1.46万人,硕士生6.62万人。高等教育共招本科、高职(专科)学生542.82万人,比上年增加78.61万人,增长16.93%。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20.50万人,比上年增加52.22万人,增长19.46%;成人高等教育招生222.32万人,比上年增加26.39万人,增长13.47%。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1462.52万人,比上年增加287.47万人,增长24.46%。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903.36万人,比上年增加184.29万人,增长25.63%;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559.16万人,比上年增加103.18万人,增长22.63%。毕业生251.23万人,比上年增加54.54万人,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133.73万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17.50万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1267.7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129.5万人。



  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和生师比有较大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高职(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由上年的5870人提高到6471人;对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和夜大生、函授生、成人脱产班等各类学生,按国家规定折合为本、高职(专科)学生计算,生师比由上年的18.22∶1提高到19∶1。



  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147.17万人,比上年增加8.35万人。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30.36万人,比上年增加8.92万人;成人高等学校16.81万人,比上年减少0.57万人。专任教师70.73万人,比上年增加8.74万人。其中,普通高校61.84万人,比上年增加8.65万人;成人高校8.89万人,比上年增加0.09万人。




成人培训与扫盲教育

  

  成人各类培训教育蓬勃发展。2002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和进修培训)达427.39万人次,比上年增加169.7万人次。全国成人技术培训学校38.95万所,比上年减少11.84万所。其中,职工技术培训学校1.04万所,比上年减少0.11万所;农民技术培训学校37.91万所,比上年减少11.73万所。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共培训结业8118.81万人次,其中培训结业职工437万人次,培训结业农民7681.81万人次。在校学习6041.44万人,其中职工288.87万人,农民5752.57万人。成人技术培训学校教职工39.74万人,比上年减少8.76万人,其中职工技术培训学校教职工5.47万人,农民技术培训学校教职工34.27万人。成人技术培训学校专任教师14.01万人,比上年减少3.46万人,其中职工技术培训学校3.12万人,农民技术培训学校10.89万人。目前各类成人技术培训规模较大,但其质量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成人初等学校3.61万所,比上年减少1.35万所;招生286.15万人,比上年增加42.75万人;毕业生314.88万人,比上年增加87.02万人;在校生290.44万人,比上年增加69.23万人。教职工3.61万人,比上年减少1.5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36万人,比上年减少0.45万人。



  2002年全国共扫除文盲174.45万人,仍有177.39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扫盲教育教职工8.07万人,比上年减少0.9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2.28万人,比上年减少0.0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