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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0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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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5〕21号)第十三条修订如下:
第十三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无银行帐户和帐户内没有资金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将其物品变卖抵缴。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修订后条款执行。



1995年5月3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党的各级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 共 中 央

2003年12月31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4.11.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
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
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
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
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
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
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文号:[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