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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社会救济款和救灾扶贫周转金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12:0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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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社会救济款和救灾扶贫周转金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社会救济款和救灾扶贫周转金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复函
浙江省民政厅:
你们《关于残疾人三项康复费用可否用扶贫款给予补助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为了克服平均发放,优亲厚友等倾向,发给灾民的救济款,除紧急抢救灾民的费用按无偿救济外,有些救济款可以试行‘有借有还’的办法,将收回的经费由地方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以开展集资备荒活动。”( 《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中办发[1983]
 53号) 和“救灾款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灾民生产自求,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救灾款有偿收回的部分用于建立扶贫救灾基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治穷致富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 65号) 的规定建立
起来的救灾扶贫周转金,是救灾款、救济款转化出来的一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持灾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并实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因此,不能用于残疾人的三项康复补助。此外,地方政府拨付的扶贫专款,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
关于用救灾款补助残疾人三项康复费用的问题,请按我部(1989)民救函第91号文执行。

附: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残疾人三项康复费用可否用扶贫款给予补助的请示
浙民农字(1989)43号 1989年3月17日
民政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民政部等七单位《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文件中53条规定:“三项康复费用……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用救济款、扶贫款予以补助”。对此,我们有两点不明确:一是这里
讲的救济款是否包括救灾款;二是地方政府拨给民政部门用于扶贫的专款可否使用?请予批示。



1989年4月15日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民航局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23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保障运输飞行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航空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业务的,一律按本办法申报成立航空运输服务公司。
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空中游览及其他航空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企业字号,并应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用航空管理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应依法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所租用的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在执行租机合同的飞行任务过程中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负责,其行为应视为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开内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保障航空安全的条件;
五、有公司的营业标志和经营业务必备的票证;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依法签订的租机合同副本以及航空器适航和机组人员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职员的名单和身份资历证明;
七、公司营业标志图样;
八、公司的规章制度手册;
九、关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航空业务统计表和《公司年检注册书》,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飞行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调查处理。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11日市政府二届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抓紧研究相关配套办法和工作制度,落实有关进入大厅的项目业务,积极配合组建工作,确保市政务大厅按期建成,顺利运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而设立的便于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事项,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核发证照等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市长坐班,一门受理,联网审批,限时办结”和“集中办理,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凡是与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许可关联度大和服务频率高(包括由市直部门、中省驻庆单位直接受理办理的、县区呈报的)事项,都应进入市政务大厅办理,并在大厅设立服务窗口。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局(委、办)长(主任)坐班制,对本部门驻厅许可及服务行为负责,每月轮换一次。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 “五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谁许可、谁负责”、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管理人员、驻厅部门及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许可,违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建立庆阳市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当月坐班市长(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联席会议由驻厅单位当月坐班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组织、会审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领导和检查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
  第九条 市政务大厅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具体为:
  (一)负责组织推动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庆有关单位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研究提出规范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部门驻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协调受理、交办服务对象的请求或投诉,并进行催办和督查;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以及有关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三章 办理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凡进入市政务大厅许可及服务的事项,必须窗口受理窗口回复,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
  第十一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许可及服务手续的事项,必须实行“五个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的许可及服务事项,应当实行“五件管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当场不能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现场勘察或提请有关会议议定的,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全,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单》后,应立即按事项的许可及服务程序,履行相关工作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合办理制
  1、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许可及服务事项,属联办事项。联办事项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部门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2、牵头部门根据联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办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办的各有关部门以签署审核意见的方式办理。凡涉及部门较多、内容复杂的事项,可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部门可提请联席会议议定:
  (1)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
  (2)对联办事项各自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3)对上报许可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4)其他需要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的事项。
  4、提请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由牵头部门提前与相关方面沟通,汇总、提出初步意见;许可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5、经联席会议审定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依法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
  6、依据项目分类,市级各类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分别为:
  (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委;规划选址、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项目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其它项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工业及技术改造项目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商业及外资项目为市商务局;
  (4)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企业设立、变更项目为市工商局;
  (6)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统一受理,全程服务。
  (7)其它联办事项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部门受理和协调办理;
  对牵头部门有争议的,或最终许可权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
  (四)衔接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事项属上报上级部门受理的,当场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其材料齐全的,即出具《上报件通知单》,并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办结的时限;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上报;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负责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工作,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五)明确答复制
  1、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2、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向服务对象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出现推委扯皮、吃拿卡要、违规审批的,可到市监察局驻政务大厅监察室投诉。
  第十五条 承诺时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四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应当向窗口派驻行政许可及服务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授权,接受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熟悉政策和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行使行政许可及服务职权,负责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的日常业务,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三)根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签署联办事项的初审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章 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驻厅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窗口行使许可职权时,原则上应当使用许可专用章。许可专用章与许可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许可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许可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对进驻大厅办理事项的许可批文,发往市内的须用许可专用章,许可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许可批文需许可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许可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二十条 对印鉴管理有明确的行业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许可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并按相关规定核准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大厅设立的专门收费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对象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将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为窗口部门设立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价格检查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收费业务必须在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七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派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量确定,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派驻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业务由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组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监察制度。市监察局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监察人员,设立驻厅监察室,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对擅自设立许可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许可及服务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和许可的部门和人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设立驻厅行政复议申诉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厅各窗口事项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