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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交换办法

时间:2024-06-17 09:3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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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交换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房屋交换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屋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城市房屋交换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换,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屋交换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第四条 房屋交换的范围
(一)市直管公房之间;
(二)单位自管房与市直管公房之间;
(三)单位与单位自管房之间;
(四)市直管公房和自管房与私房住房之间;
(五)私有产户之间;
(六)单位的工商用房与市直管的公企用房之间;
(七)单位与单位公用房之间;
(八)跨地区的住户之间。
动迁户也可持动迁证按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换。
第五条 换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房位置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二)有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即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或房屋执照;
(三)有房屋产权单位(人)和住房所在单位同意交换的证明。
第六条 市直辖管公房之间的房屋交换,须征得所在地房管站同意,并到房屋交换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不同产权之间的房屋使用权的交换,须征得双方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同意,并到房屋交换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私房之间的交换须征得房屋交换管理部门同意,并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跨地区之间的房屋交换,须经两地房屋交换管理部门协商办理手续。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房屋交换;
(一)对现住房无正式承租权的;
(二)私房产权不清的;
(三)家庭成员对现住房有争议的;
(四)拖欠房租和供暖费、损坏房屋及设备未修复、赔偿的;
(五)单位擅自内调市直管公房住户的。
第八条 换入的非产权单位职工的住房租金,可按照市直管公房的标准收缴。
第九条 换房户必须按规定向房屋交换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换得市直管公房后增加面积的,住房所的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吉市政发(1984)22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非产权单位的住户,必须遵守产权单位的房屋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租金,爱护房屋及其设备,不准私自拆改房屋、设备、不准转租、转借、转兑,违者由产权单位按有关房产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或收回房屋。
第十一条 单位自管房住宅换入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在管理、维修、供暖服务等方面要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对私自互换房屋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市政府吉市政发〔1984〕221号文件的规定收缴二次承租补偿费,缴款后由房屋交换管理部门办理换房手续;对已经批准后擅自终止交换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者要给予损失补偿,并由房屋交换管理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房屋交换牟取暴利、索取财物或进行其它非法活动。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收回公房的承租权,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减轻换房者的负担,房屋交换部门应开展有偿服务业务,可为申请换房者搭桥引线,也可代搬家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地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今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明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详见附件一)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详见附件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详见附件三)。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
二、土地综合信息
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将已供地块列入以下类别公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座落、出让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出让金、容积率、投资额、可建面积、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费用、投资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地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座落、用地面积、耕地转用面积、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用地:用地单位改为用地人,其余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附件二:土地综合信息
一、土地供给总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数、面积
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三、使用现有建设用地:面积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居住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六、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地域和分类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村民住宅用地:内容同上;
3、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4、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附件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出让面积、出让金、可建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使用单位、划拨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面积、使用单位、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共设施: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建房户主名、批准机关、批准面积、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内容同上;
5、其他: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海轮进江通信联络暂行办法

交通部


海轮进江通信联络暂行办法

(77)交信字957号



一、海轮(包括远洋国轮)进入长江后,在通信设备具备条件时,应插入长江通信网路进行通信联络。通信联络应参照《长江电台工作细则》办理。
二、进江海轮如无法与长江岸台沟通联络时,船、岸间来往电报可由上海海岸电台(XSG)经长航上海电台(XSG2)转递。经转岸台收到电报后,应迅速转递。
三、进江海轮的工作时间与守听:
1.海轮进江后,船舶电台工作时间与海上相同。但配一名报务员的,应增听长江岸台14点和23点的通报表。
2.进江海轮应按时守听有关岸台的通报表和抄收汉口台的通。电。在长江各港停泊时,仍应按时抄收汉口台通电。
3.海轮如在12点前进入长江,应在前一天21点开始抄收汉口台通电;若在12点后进江,应从当日10点开始抄收。
4.长航通电如需进江海轮抄收的,均应加注进江海轮通电代号(J)。
四、海轮靠泊长江各港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机与长江各船、岸电台联络。如因工作急需,可开机与上海海岸电台(XSG)直接联络。
五、海轮在南京、武汉等港锚泊时,为便于与港口调度联系,可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进行联络,联络方法按《水运无线电话规则》办理。在港口无线电话设备未配备前可用无线电报联系。
六、海轮进江后,如发生遇险或遇有特殊情况,应参照《长江遇险紧急通信暂行办法》办理,将电报发往就近长航分局和港口调度。长江任一岸台收到遇险、紧急电报后,应及时转给海轮所属单位调度和长航总调。凡配备晶体频率的海轮,仍直接与上海海岸电台(XSC)进行遇险通信。
七、进江海轮应遵守长江通信秩序,服从岸台指挥,长江各岸台对进江海轮在通信联络上应给予方便和照顾,以保持通信畅通。长江各岸台的呼号,频率、工作时间和联络办法如有变更,由长航通信总站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八、今后海轮进江均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