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国家法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方式,但并不是社会的唯一调控方式,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但并不起眼的道德、风俗、习惯等民间法,善待一些好的、被大家公认的有效的民间法是必须的而且是应当的。民间法是一个寓情、礼、理于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民间法审理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一些不足,不失为“生硬刻板”的国家法的一种有效补救手段。让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适用同一案件或完全让民间法取代国家法调整因适用国家法反而产生弊端的纠纷,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有效机制。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基础上,运用民间法需要作实事求是的变通和灵活有效的处理。民间法的最大效用价值就是秩序价值,适用国家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民间法的调整效果,或者在国家法无法适用以及适用后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况下让民间法来调整,效果会更好一些,社会也会更和谐一些。“土生土长”的民间法和国家强制推行的国家法之间大部分是和谐互补的,但仍有相当多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发生着强弱程度不同的冲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民间法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实证分析法探讨了民间法引入司法审判中的必要性,并透视了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合理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法 案例 司法审判 运用
人类秩序之达成,非惟国家法一端之功劳。国家仅藉以强制力量维持其秩序,其过分行使,必致生民往还,惶惶如也。而自生于民间之规则,更妥贴地维系人们日常交往之秩序。自古迄今,国家法虽为江山社稷安全之必备,然民间法亦为人类交往秩序所必需。故人间秩序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须而成也。-[1]民间法深深扎根于民间,有很强的社会性,其生命力活跃,被称之为“活法”或“行动中的法”,人们乐于接受,适用起来也很方便,在其特定范围容易适用,对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民间法的研究和运用被越来越关注。本文试通过司法实践中鲜活的案例来认识民间法及民间法引入司法审判中的必要性,并透视了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合理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合理运用民间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民间法引入司法审判的必要性
在中国的传统语汇中,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用“民间法”的概念来做区别。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民间法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的丰富的地方色彩。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这里可以概括地称之为民间法。它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见诸于文字,也可能是口耳相传;它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其实施可能会有专门的人负责,也可能依靠传统习惯或是微妙的心理机制。[2]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3]它在外延上表现为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村规民约、家法族规、宗教法规、行业规章等多种形式。
在现实社会中,普通老百姓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道德、风俗、习惯等民间法更感兴趣,许多人偏好用民间法来解决问题,特别是由于国家法自身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等客观因素,导致民间法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国家法的替代而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在老、少、边、穷的农村就更是如此。国家在推行法治的进程中,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以及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但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人们的现实偏好。国家法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方式,它有一系列社会稳定和发展所必需的优势,[4]但它也有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它的调整范围总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用法律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就不适用法律调整,还有些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可以用法律调整,但单纯的法律调整往往效果欠佳,因此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介入。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必然为民间法的存在和发展留下空间。有些社会关系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一旦渗透了国家的力量,往往带来更紧张的气氛,而国家法“一方是,则另一方不是”的刚性调整机制有时并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与国家法相比,民间法则显得更灵活,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更关注案件中个别正义的实现,是国家法的必要补充。民间法深深植根于民族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以习惯、风俗、伦理、道德等形式表现出来,反映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比国家法更为客观,更接近“地气”。
中国是一个有着10亿农民的国家,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在中国还占据了主体地位的空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人们更多的时候并不生活在国家法中,中国人解决争端所考虑的是“情”、“礼”、“理”,只有最后才诉诸于法,而民间法的意义正在于此,民间法正是这样一个寓情、礼、理于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要我们不抱国家法万能主义,我们就得承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除了国家的法律在运行外,一种由农业文明沿续下来的村规民约、道德、风俗、习惯等组成的民间法在事实上规范和调整着乡土社会的人们。法院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纠纷矛盾时,要想用国家法一体解决之,简直是妄想,特别是在我国法治初级阶段,国家法还不完备,民间法又无处不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不正视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善待一些好的、被大家公认的有效的民间法是必须的而且是应当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5]我国法律对民间法也有承认的一面,如民法通则承认社会公德[6]、合同法承认交易习惯[7]、国际经济法承认国际惯例,但大量的调整特定地域的民间法得不到法律的公开认可,却在当地确实发挥着作用,在司法审判中应充分予以关注。
在我国法治初级阶段,我们对国家法的理想期待还不能一下子拔高,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解决矛盾纠纷。试看一则案例:
黔东南谷龙镇岩英村村民杨通贵和堂弟杨通义两家之间共用一条通道。两家因“界限”问题屡发争执,使亲人反目成仇。两家的矛盾在仇恨积累中逐渐扩展为两支堂亲间老少几十人的全面对峙。杨通义干脆用木棒打桩拦死了过道,致使杨通贵的牲畜只好从堂屋走过,在农村这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杨通贵只好诉诸法院并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杨通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杨通贵便要求州法院强制执行。杨通义被迫拆除了障碍物。这本是法律程序的正当执行,但在山村却被认为是丢面子的事情。为挽回面子,杨通义亲骂大街:“你们做事太绝,等着瞧!”过后不到两个月,以两家为主的堂亲间展开了一场大厮杀,造成一死五伤的惨剧。[8]
表面上看,国家法解决了两家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方法也无可非议,但纠纷的解决涉及到的问题远不止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在国家法的干预下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增加了仇恨,酿成流血事件,使简单的民事案件转变成了严重的刑事案件。虽然杨通贵通过诉求国家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使自己处于更危险的境地。因为国家法在解决纠纷时损害了在农村被认为比生命还重要的名声规则,使处于法律范围外的仇恨进一步加剧,时刻都有爆发的危险。因此,国家法干预究竟是对杨通贵权利的保护还是把他置于更危险境地中?在尝试诉求国家法后,杨通贵还会再次诉求国家法吗?如果国家法“让渡”给他们惯用的民间法来调整,或者吸收一些民间法来预防仇恨加剧,弥补国家法施行后产生的“欠缺”,也许能作出令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在“熟人社会”里,司法介入不一定是对受害人的最好保护,在一个熟人圈子里的纠纷解决如果加入了国家强制性,有时很容易造成好心办坏事。在这种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状态下,人们有纠纷,但是也有谅解,国家法很容易使得他们没有面子。显然,用国家法解决上述案件是失败的。那么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到底应该怎样合理运用民间法呢?
二、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合理运用
在我国已经有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将民间法引入了个案判决之中,如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泸州遗赠案: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拒绝。张某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9]
这是一起将民间法引入个案判决之中的非常典型的案例,曾引起很大的争议,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周辉彬载文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案。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令人不可理解”。[10]杨立新教授认为:“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11]但是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12]从中可看出,这个案子的社会效果是良好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之所以产生如此好的社会效果与民间法在本案中的巧妙运用是分不开的。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审判的社会效果是不能不有所考虑的。试想想,如果法院支持了“第三者”,“第三者”不但未受到惩罚,反而从中受益,这种判法的社会导向是可想而知的。
下面我们比较一下两个案例,来看看运用民间法与否的不同效果。先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甲女与乙男均为农村青年,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约定男方先向女方支付1万元,婚前再支付1万元后立即完婚。甲女在婚约订立后到城里打工,对乙男渐生不满,但并未提出解除婚约。当乙男催促结婚时,甲女从城里回到家中,接受了乙男支付的另1万元后,在约定的成婚日,乘坐婚车,来到乙男家中,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在婚礼过程中,因向男方再次索要金钱遭到拒绝而生气,当晚及此后数日内坚决拒绝与乙男同房。在家人的策划支持下,乙男实施暴力强行与甲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甲女从乙男家中出走,直接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最初并未立案,但甲女拒绝再回乙男家,坚持继续告状。乙男见婚姻无法继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甲女退还财礼。法院判决乙男胜诉,女方退回部分财礼。此后,在甲女的坚持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当地舆论哗然,认为双方已经结婚,夫妻之间理应同房,不存在强奸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女与乙男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双方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乙男以暴力违背女方意志实施性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判乙男有期徒刑3年。乙男上诉亦被驳回。因乙男系独子,父母年迈多病,在羁押及服刑期间,承包土地荒芜,老人孤独无助,民众为之不满。[13]
显然在本案例中由于没有考虑到民间法,社会效果是极差的,在我国民间,举行了婚礼就结成了夫妻,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妻子有“同房”的义务,丈夫有“同房”的权利,当妻子拒绝履行这种义务时,丈夫“过分”一点的行为一般也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在本案例中,妻子拒绝“同房”的理由--“向男方再次索要金钱遭到拒绝而生气”,更与人们崇尚忠贞爱情的观念格格不入,就连县公安局最初也不愿立案,在甲女的“坚持”下才立案。可是,法院的判决却让 “民众为之不满”。然而,按照国家法,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对民间法是不是应有所兼顾呢?在量刑上是不是还应该有所考虑呢?下面再请看另一则案例:
被告人李洪泰、李洪和、李洪元和李玉平均系山东省泰安市农民。被告人李洪泰次子李玉国平日游手好闲,且经常酗酒闹事,打骂父母、兄弟。1994年1月2日,李玉国酒后再次殴打其母,并漫骂前来劝解的两个叔叔李洪和与李洪元。后,李玉国睡下,李洪泰即招来长子李玉平,弟弟李洪和、李洪元,共谋杀死李玉国,并说:“出了事我负责,自己的儿,咱不告谁告?”遂率诸子将熟睡中的李玉国杀死,并匿尸。案发后,被告人所在村群众联名上书,要求对上列被告人从宽处理。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及民意,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判处:李洪泰有期徒刑四年;李玉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洪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洪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4]
在本案例中,四名被告人私自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国家法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他们无权力这样做--即使对一名恶棍。然而,在“大义灭亲”的民间法中,四名被告人不但有权力这样做,而且还会赢得一片欢呼。在国家法中,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而在民间法中,“坏人”也享有人权常常令老百姓不可思议,如果因为剥夺了“坏人”的人权而使“好人”受到惩罚,人们会认为这是“黑白颠倒”,“群众联名上书”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行为。法庭充分考虑了这种民意,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还是予以了否定),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纵观两则案例处理效果是大相径庭的,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纠纷的解决,都不是以服从严格的规则主义为主的,而是以解决纠纷、解决问题为主,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平息矛盾、化解纠纷、调控秩序。“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15]在法律规定的弹性空间内,需要我们合理地、灵活地考虑和运用民间法的资源和做法,不应排斥民间法在审判中的应用。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常不应在判决书中直接显现民间法如何如何规定的字眼,通常不要直截了当、明目张胆地放弃国家法的立场和框架,而是将一种民间法上的判断转化成一种国家法上的判断,使民间法能在“合法”的规则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依据。假如前一则案例法官将民间“举行了婚礼就结成了夫妻”的乡俗转化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给以充分考虑判个缓刑(按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可判处缓刑,何况在当地乙男的行为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与后一则案例应该会取得同样的社会效果。
我们所处的生活里,实际上有两种机制在起着调整的作用,一种是由国家强制力确认的国家法,另一种是由民间社会自发确认的民间法。这两种规范表达了人们不同的规范需求,共同协作调控社会生活,将有利于圆满、和谐解决纠纷。如果过分强调国家法,而轻视民间法的作用,社会调控机制就会失衡,一些具有浓厚民间法性质的案件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因此,运用法律解决民间纠纷时不应只限于适用国家法,运用民间法适用一定范围内的案件也许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一些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两者共同适用同一案件或完全让民间法取代国家法调整因适用国家法反而产生弊端的纠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规范机制。国家法不能完全排斥民间法,同样,民间法也不能完全拒绝国家法,在具体运用民间法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第一,某些案件,如果国家法有规定,民间法也有规范,国家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民间法的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又符合社会最低道德底线,易于为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对这类案件,既要以国家法为根据,又要灵活应用民间法的习惯做法,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如“拾得物”在民法通则中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为求得遗失物“失而复得”给予一定的酬谢等已成为一种惯例,解决这类纠纷就不能拘泥于“应当归还失主”的硬性规定。第二,某些案件,如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但民间法有具体规定,如婚约及其引起的财产纠纷,处理这类案件可以应用民间法,这既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又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可行的原则。第三,某些案件,国家法和民间法都有规定,但二者规定的内容相互冲突,即合乎国家法的行为却违背了民间法,合乎民间法的行为却违背国家法。如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出嫁的女儿是否赡养父母和是否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按民法通则规定,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对父母都承担同样的义务和享受同样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特别在农村,女儿往往既不承担这样的义务,也不享受这方面的权利。司法审判实践中比较多的做法是在老人只起诉儿子的情况下,如果能调解则就案调解,调解不成,才会考虑追加女儿作被告。审理这类案件就要妥协与合作,“当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16]这里所说的妥协与合作,不是迁就民间的落后,也不是允许民间实施国家法时各行其事,另搞一套,而是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基础上,照顾和考虑民间的特殊情况,作实事求是的变通和灵活有效的处理,也就是说不是非得把一切问题都纳入国家法律程序内解决。
必须指出,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国家法有系统的理论为其辩护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往往忽视和民间法的协作。而民间法缺乏系统化和组织力量,难以抵制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冲击,在冲突中往往居于劣势,强调国家法主动寻求和民间法的沟通和协作就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强调民间法的重要性,并不是否定国家法的主导地位,用民间法替代国家法处理案件,而是适用国家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民间法的调整效果,或者在国家法无法适用以及适用后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况下让民间法来调整,效果也许会更好些。
三、运用民间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运用民间法应注意变通和灵活有效的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0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生鲜乳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与乳品质量安全紧密相关。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向农业部畜牧业司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试行)
为严格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生鲜乳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饲料与饲养管理,挤奶操作,贮存与运输,疫病防治等技术环节,特制定《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该规程以《生鲜牛乳质量管理规范》(NY/T 1172-2006)、《奶牛饲养标准》(NY/T 34-2004)、《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为基础,重点对生鲜牛乳生产技术加以规范。其他奶畜生鲜乳生产参照此规程实施。
1 奶牛场选址设计与环境
奶牛场的建设与环境控制是生鲜牛乳质量安全的保障。奶牛场的规划建设要利于生产发展,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不污染周围环境。鼓励适度规模的奶牛养殖小区向奶牛养殖场、各种形式的奶牛合作社过渡。
1.1选址
1.1.1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地势选择总体平坦、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通畅、环境安静,具有一定缓坡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1.1.3水源应有充足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生活用水。
1.1.4土质以沙壤土、沙土较适宜,不宜在黏土地带建设。
1.1.5气象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如最高温度、最低温度、湿度、年降雨量、主风向、风力等,选择有利地势。
1.1.6交通交通便利,但与公路主干线距离不小于500米。
1.1.7周边环境应距居民点1000米以上,且位于下风处,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米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距离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2布局奶牛场一般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养殖小区实行集中机械挤奶,统一饲养管理。
1.2.1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建在奶牛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
1.2.2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草料库等设施,要紧靠生产区。干草库、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应设在生产区边沿下风地势较高处。
1.2.3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挤奶厅、人工授精室和兽医室等生产性建筑。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能够满足奶牛分阶段、分群饲养的要求,泌乳牛舍应靠近挤奶厅,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
1.2.4粪污处理、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隔离牛舍、病死牛处理及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100米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牛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牛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1.3奶牛场内环境
1.3.1道路场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避免交叉。净道主要用于牛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废弃疫苗药物和病死牛等废弃物出场。
1.3.2牛舍牛舍内的温度、湿度和气流(风速)应满足奶牛不同生长和生理阶段的要求;保证牛舍的自然采光,夏季应避免直射光,冬季应增加直射光;控制灰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1.3.3牛床牛床应有一定厚度的垫料,坡度达到1°-1.5°。
1.3.4水质牛场用水水质要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3.5运动场地面平坦,中央高,向四周方向有一定的缓坡或从靠近牛舍的一侧向外侧有一定的缓坡,具有良好的渗水性和弹性,易于保持干燥。可采用三合土、立砖或沙土铺面。应经常清理运动场的粪便,防止饮水槽跑、冒、滴、漏造成饮水区的泥泞,保证奶牛体表的清洁。四周应建有排水沟。
1.3.6牛场排水场内雨水可采用明沟排放,污水采用三级沉淀系统处理。
1.3.7粪污堆放和处理粪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安排专门场地,采用粪尿分离方式处理。粪呈固态贮放,最好采用硬化地面。固态粪便以高温堆肥发酵处理为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最好在农田附近。
2 选育与繁殖
2.1母牛选留要求
2.1.1母犊牛初生重应达到品种标准要求,身体健康,发育正常,无任何生理缺陷,三代系谱清楚且无明显缺陷。
2.1.2后备牛根据母牛的体尺、体重、生长发育和系谱资料进行选留和淘汰。主要指标包括6月龄、第一次配种(15-18月龄)的体尺、体重。各项指标须达到品种标准。
2.2冻精选择
2.2.1种公牛提倡选用优秀种公牛,最好选择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公牛。
2.2.2细管冻精细管冷冻精液应符合《牛冷冻精液》标准(GB 4143-2008),标注生产种公牛站名称或代码、种公牛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2.3繁殖
2.3.1发情配种配种员要定时观察母牛发情情况,并及时进行配种。
2.3.2繁殖障碍防治对发情异常与久配不孕的母牛进行直肠检查,及时对症治疗。
2.3.3产后监护包括产道损伤、胎衣排出、产后瘫痪、恶露排出和炎症检查等。
3 饲料与日粮配制
饲料与日粮是奶牛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生鲜牛乳的质量。饲料配制必须以满足奶牛健康为前提,根据奶牛生产各阶段的营养需求加以调整。
3.1饲料类型在生产上常用饲料一般分为粗饲料(包括青绿饲料、青贮饲料、干草和秸秆等)和精饲料(指玉米等能量饲料、豆粕等蛋白类饲料以及矿物质饲料和维生素等饲料添加剂)等。
3.2全年的饲料需要量为确保奶牛饲料常年均衡供应,尽可能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经济、高效的平衡日粮。根据各阶段牛的饲料需要量,制定全年饲料生产、储备和供应计划。各阶段奶牛年头均主要饲料需要量见下表。
各阶段奶牛年头均主要饲料需要量
单位:千克
阶段
饲料
成年牛
青年牛
育成牛
犊牛
精饲料
2200-2500
1000-1200
900-1000
300-330
羊草
1500-2000
1500-2200
1000-1400
300-400
苜蓿干草
1100-1500
400-600
青贮玉米
6000-8000
2500-3000
1800-2000
糟渣类
2000-3000
块根、块茎类
500-1000
牛乳
300-400
1.本数据适用于年产奶量5000千克以上的母牛。
2.精饲料中能量饲料占55%-65%,蛋白质饲料占25%-35%,复合预混料占4%-5%。
3.犊牛饲料是犊牛期6个月的需要量。
3.3粗饲料的收获、加工、调制与储存管理优质粗饲料是保证奶牛高产、瘤胃健康以及改善生鲜牛乳质量的重要饲料。在奶牛生产中,鼓励增加优质牧草的使用量,满足奶牛合成乳脂和乳蛋白的需要。
3.3.1干草禾本科牧草应在抽穗期收割,豆科牧草应于初花现蕾期刈割。割后应及时晾晒,打捆后放在棚内贮藏,也可露天堆垛,应避免发霉变质。垛基应用秸秆或石头铺垫,垛顶应封好。
3.3.2青贮饲料主要有玉米青贮和半干苜蓿青贮两种。我国目前制作的青贮饲料多为玉米青贮。
3.3.2.1原料要求青贮玉米适宜收割期为乳熟后期至蜡熟前期。入窖时原料水分应控制在70%左右。青贮原料应含一定的可溶性糖(>2%),含糖量不足时,应掺入含糖量较高的青绿饲料或添加适量淀粉、糖蜜等。
3.3.2.2铡切长度青贮前,原料要切碎至1-2厘米,不宜切得过长。
3.3.2.3压实和密封填料时,应边装料边用装载机或链轨推土机层层压实,避免雨淋。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3.3.3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的加工处理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处理方法。
3.3.3.1物理处理主要包括切短、粉碎、揉碎、压块、制粒和膨化。
3.3.3.2化学处理主要包括石灰液处理、氢氧化钠液处理、氨化处理。氨化处理多用液氨、氨水、尿素等。
3.3.3.3生物处理主要是黄贮和秸秆微贮技术。
3.4保证生鲜牛乳质量的饲料原料控制
3.4.1饲料原料要求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浆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成份(乳及乳制品除外),以及用这些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禁止在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三聚氰酸以及含三聚氰胺的下脚料。不饲喂可使生鲜牛乳产生异味的饲料,如丁酸发酵的青贮饲料、芜菁、韭菜、葱类等。
3.4.2饲料卫生要求使用的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等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防止饲草被养殖动物、野生动物的粪便污染,避免引发疾病。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避免造成生鲜牛乳中黄曲霉素等生物毒素的残留。
3.4.3饲料的贮藏要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霉变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应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化学品(如农药、处理种子的药物等)的存放和混合要远离饲草、饲料储存区域。
3.5日粮配制
3.5.1配制原则应按照《奶牛营养需要和饲料成份》的要求,结合奶牛群实际,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日粮配制应精、粗料比例合理,营养全面,能够满足奶牛的营养需要。
3.5.2日粮配制应注意的问题
3.5.2.1优先保证粗饲料尤其是优质粗饲料的供给日粮中应确保有稳定的玉米青贮供应,产奶牛以日均15千克以上为宜;每天须采食5千克以上的干草,应优先选用苜蓿、羊草和其他优质干草等,提倡多种搭配。
3.5.2.2精、粗饲料搭配合理,营养平衡日粮配合比例一般为粗饲料占45%-60%,精饲料占35%-50%,矿物质类饲料占3%-4%,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占1%,钙磷比为1.5-2.0:1。
3.5.3全混合日粮(TMR)指根据奶牛营养需要,把粗饲料、精饲料及辅助饲料等按合理的比例及要求,利用专用饲料搅拌机械进行切割、搅拌,使之成为混合均匀、营养平衡的一种日粮。TMR的水分应控制在40%-50%。
3.5.3.1饲料添加原则遵循先干后湿,先轻后重的原则。添加顺序为先干草,然后是青贮饲料,最后是精料补充料和湿糟类。
3.5.3.2搅拌时间掌握适宜搅拌时间的原则是确保搅拌后TMR中至少有20%的干草长度大于4厘米。一般情况下,最后一种饲料加入后搅拌5-8分钟。为避免饲料变质,夏季应分2-3次搅拌投喂。
3.5.3.3效果评价搅拌效果好的TMR表现为精、粗饲料混合均匀,松散不分离,色泽均匀,新鲜不发热、无异味,不结块。以奶牛不挑食为佳。
4 饲养管理
4.1犊牛的饲养管理(0-6月龄)
4.1.1犊牛哺乳期(0-60日龄)
4.1.1.1接产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口、鼻、耳内的粘液,确保呼吸畅通,擦干牛体。在距腹部6-8厘米处断脐,挤出脐内污物,并用5%的碘酒消毒,然后称重、佩戴耳标、照相、登记系谱、填写出生记录、放入犊牛栏。
4.1.1.2喂初乳应在新生犊牛出生后1-2小时内吃到初乳,每次饲喂量为2-2.5千克,日喂2-3次,温度为38℃±1℃,连续5天,5天后逐渐过渡到饲喂常乳或犊牛代乳粉。
4.1.1.3补饲犊牛出生一周后可开始训练其采食固体饲料,促进瘤胃的发育。犊牛哺乳期日增重应不低于650克。
4.1.1.4去角和副乳头犊牛出生后,在15-30天用电烙铁或药物去角。去副乳头的最佳时间在2-6周,最好避开高温天气。先对副乳头周围清洗消毒,再轻拉副乳头,沿着基部剪除,用5%碘酒消毒。
4.1.1.5管理犊牛要求生活在清洁、干燥、宽敞、阳光充足、冬暖夏凉的环境中。保证犊牛有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犊牛饲喂必须做到“五定”,即定质、定时、定量、定温、定人,每次喂完奶后给牛擦干嘴部。卫生应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换垫草、勤观察、勤消毒。
4.1.2犊牛断奶期(断奶-6月龄)
4.1.2.1饲养犊牛的营养来源主要是精饲料。随着月龄的增长,逐渐增加优质粗饲料的喂量,选择优质干草、苜蓿供犊牛自由采食,4月龄前最好不喂青贮等发酵饲料。干物质采食量逐步达到每头每天4.5千克,其中精料喂量为每头每天1.5-2千克。犊牛断奶期日增重应不低于600克。
4.1.2.2管理断奶后犊牛按月龄体重分群散放饲养,自由采食。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保持犊牛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4.2育成牛饲养管理(7-15月龄)
4.2.1饲养日粮以粗饲料为主,每头每天饲喂精料2-2.5千克。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3%-14%;选用中等质量的干草,培养其耐粗饲性能,增进瘤胃消化粗饲料的能力。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应逐步增加到8千克,日增重不低于600克。
4.2.2管理适宜采取散放饲养、分群管理。保证充足新鲜的饲料和饮水,定期监测体尺、体重指标,及时调整日粮结构,以确保15月龄前达到配种体重(成年牛体重的75%),保持适宜体况。同时,注意观察发情,做好发情记录,以便适时配种。
4.3青年牛饲养管理(初配—分娩前)
4.3.1饲养青年牛的管理重点是在怀孕后期(预产期前2-3周),可采用干奶后期饲养方式,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10-11千克,日粮粗蛋白水平14%,混合精料每头每天3-5千克左右。
4.3.2管理采取散放饲养、自由采食。不喂变质霉变的饲料,冬季要防止牛在冰冻的地面或冰上滑倒,预防流产。依据膘情适当控制精料供给量,防止过肥,产前21天控制食盐喂量和多汁饲料的饲喂量,预防乳房水肿。
4.4成母牛各阶段的饲养管理
4.4.1干奶期进入妊娠后期,一般在产犊前60天停止挤奶,这段时间称为干奶期。
4.4.1.1饲养干奶期奶牛的饲养根据具体体况而定,对于营养状况较差的高产母牛应提高营养水平,从而达到中上等膘情。日粮应以粗料为主,日粮干物质进食占体重的2%-2.5%,每千克干物质应含奶牛能量单位(NND)1.75,粗蛋白水平12%-13%,精、粗料比30:70,精料每头每天2.5-3千克。
4.4.1.2管理停奶前10天,应进行隐性乳房炎检测,确定乳房正常后方可停奶。做好保胎工作,禁止饲喂冰冻、腐败变质的饲草饲料,冬季饮水不宜过冷。
4.4.2围产期指母牛分娩前后各15天的一段时间。产前15天为围产前期,产后15天为围产后期。
4.4.2.1围产前期饲养管理日粮干物质占体重2.5%-3.0%,每千克饲料干物质含NND 2.00,粗蛋白13%,钙0.4%,磷0.4%,精、粗料比为40:60,粗纤维不少于20%。参考喂量:混合料2-5千克、青贮料15千克、干草4千克,补充微量元素及适量添加维生素A、维生素E,并采用低钙饲养法。典型的低钙日粮一般是钙占日粮干物质的0.4%以下,钙、磷比例为1:1,减少产后瘫痪。但在产犊以后应迅速提高日粮中钙量,以满足产奶时的需要。
奶牛临产前15天转入产房。产房要保持安静,干净卫生。昼夜设专人值班。根据预产期做好产房、产间、助产器械工具的清洗消毒等准备工作。母牛产前应对其外生殖器和后躯消毒。通常情况下,让其自然分娩,如需助产时,要严格消毒手臂和器械。
4.4.2.2围产后期饲养管理产后粗饲料以优质干草为主,自由采食。精料换成泌乳料,视食欲状况和乳房消肿程度逐渐增加饲喂量。每千克日粮干物质含钙0.6%,磷0.3%,精、粗料比为40:60,粗蛋白提高到17%,NND为2.2,粗纤维含量不少于18%。
母牛产后开始挤奶时,头1-2把奶要弃掉,一般产后第一天每次只挤2千克左右,满足犊牛需要即可,第二天每次挤奶1/3,第三天挤1/2,第4天才可将奶挤尽。分娩后乳房水肿严重,要加强乳房的热敷和按摩,每次挤奶热敷按摩5-10分钟,促进乳房消肿。
4.4.3泌乳早期(指产后16-100天的泌乳阶段,也称泌乳盛期)
4.4.3.1饲养干物质采食量由占体重的2.5%-3.0%逐渐增加到3.5%以上,粗蛋白水平16%-18%,NND为2.3,钙0.7%,磷0.45%。加大饲料投喂,奶料比为2.5:1。提供优质干草,保证高产奶牛每天3千克羊草,2千克苜蓿草的饲喂量。
4.4.3.2管理应适当增加饲喂次数,有条件的牛场和奶农最好采用TMR饲养,如果没有TMR搅拌车,可以利用人工TMR。搞好产后发情检测,及时配种。
4.4.4泌乳中期(指产后101-200天的泌乳阶段)
4.4.4.1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3.0%-3.2%,NND为2.1-2.2,粗蛋白14%,粗纤维不少于17%,钙0.65%,磷0.35%,精、粗料比为40:60。
4.4.4.2管理此阶段产奶量渐减(月下降幅度为5%-7%),精料可相应逐渐减少,尽量延长奶牛的泌乳高峰。此阶段为奶牛能量正平衡,奶牛体况恢复,日增重为0.25-0.5千克。
4.4.5泌乳后期(产后201天—停奶阶段)
4.4.5.1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的3.0%左右,NND为2.0,粗蛋白水平13%,粗纤维不少于20%,钙0.55%,磷0.35%,精、粗料比以30:70为宜。调控好精料比例,防止奶牛过肥。
4.4.5.2管理该阶段应以恢复牛只体况为主,加强管理,预防流产。做好停奶准备工作,为下一个泌乳期打好基础。
4.5DHI测定指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每个月对牛奶产量、乳成分和体细胞数等进行测定。为奶牛场提供泌乳奶牛的生产性能数据,是奶牛选种选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提高奶牛场饲养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4.5.1牛奶采样每头泌乳牛每月采集奶样一次,采样前,应先将牛奶充分搅拌,采样管插到贮奶容器中间采样,每个样品总量应严格控制在40毫升以内,全天早、中、晚三次挤奶分别按4:3:3(早、晚两次挤奶按5.5:4.5)比例采集。采样时注意保持奶样清洁,切勿使粪、尿等杂物污染奶样。
4.5.2保存每班次采样后,立即将奶样保存在0-5℃环境中,防止夏季变质和冬季结冰,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5.3送样时间奶样从开始采集到送检测室的时间应控制在:夏季不超过48小时,冬季不超过72小时。
5 挤奶操作与卫生
5.1挤奶方式与设备我国目前的挤奶方式分为机械挤奶和手工挤奶,鼓励手工挤奶向机械挤奶转变。机械挤奶分为提桶式和管道式两种,管道式挤奶又分为定位挤奶和厅式挤奶两种。厅式挤奶主要有鱼骨式、并列式和转盘式三种类型。
5.2挤奶设施
5.2.1挤奶设施组成挤奶设施包括挤奶厅、待挤区、设备室、贮奶间、更衣室、办公室、锅炉房等。
5.2.2挤奶厅位置挤奶厅应建在养殖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较近,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既便于集中挤奶,又减少污染。要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入生产区。
5.2.3挤奶厅的环境要求和卫生控制
5.2.3.1地面与墙面挤奶厅应采用绝缘材料或砖石墙,墙面最好贴瓷砖,要求光滑,便于清洗消毒;地面要做到防滑、易于清洁。
5.2.3.2排水挤奶厅地面冲洗用水不能使用循环水,必须使用清洁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地面可设一个到几个排水口,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防止积水。
5.2.3.3通风和光照挤奶厅通风系统应尽可能考虑能同时使用定时控制和手动控制的电风扇,光照强度应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
5.2.3.4贮奶间只能用于冷却和贮存生鲜牛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有防止昆虫的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灭蝇喷雾剂、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需距贮奶间15米以上。
5.2.3.5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向罐中加入任何物质;交完奶应及时清洗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5.2.3.6外部环境保持挤奶厅和贮奶间建筑外部的清洁卫生,防止滋生蚊蝇虫害。用于杀灭蚊蝇的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并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
5.3挤奶操作
5.3.1健康检查挤奶前先观察或触摸乳房外表是否有红、肿、热、痛症状或创伤。
5.3.2乳头预药浴对乳头进行预药浴,选用专用的乳头药浴液,药液作用时间应保持在20-30秒。如果乳房污染特别严重,可先用含消毒水的温水清洗干净,再药浴乳头。
5.3.3擦干乳头挤奶前用毛巾或纸巾将乳头擦干,保证一头牛一条毛巾。
5.3.4挤去头2-3把奶把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牛奶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正常的牛可上机挤奶;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进行治疗,单独挤奶。严禁将异常奶混入正常牛奶中。
5.3.5上机挤奶上述工作结束后,及时套上挤奶杯组。奶牛从进入挤奶厅到套上奶杯的时间应控制在90秒以内,保证最大的奶流速度和产奶量,还要尽量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观察真空稳定情况和挤奶杯组奶流情况,适当调整奶杯组的位置。排乳接近结束,先关闭真空,再移走挤奶杯组。严禁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
5.3.6挤奶后药浴挤奶结束后,应迅速进行乳头药浴,停留时间为3-5秒。
5.3.7其他固定挤奶顺序,切忌频繁更换挤奶员。药浴液应在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每班药浴杯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应用抗生素治疗的牛只,应单独使用一套挤奶杯组,每挤完一头牛后应进行消毒,挤出的奶放置容器中单独处理。奶牛产犊后7天以内的初乳饲喂新生犊牛或者单独贮存处理,不能混入商品奶中。
5.4挤奶员要求
5.4.1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4.2应保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涂抹化妆品、不佩戴饰物。
5.4.3手部刀伤和其他开放性外伤,未愈前不能挤奶。
5.4.4建议挤奶操作时,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工作帽。
5.5生鲜牛乳的冷却、贮存与运输
5.5.1贮运容器贮存生鲜牛乳的容器,应符合《散装乳冷藏罐》(GB/T 10942-2001)的要求。运输奶罐应具备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等性能,符合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要求。
5.5.2冷却刚挤出的生鲜牛乳应及时冷却、贮存。2小时之内冷却到4℃以下保存。
5.5.3贮存时间生鲜牛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贮奶罐内生鲜牛乳温度应低于6℃。
5.5.4运输从事生鲜牛乳运输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证明。生鲜牛乳运输车辆必须获得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必须具有保温或制冷型奶罐。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保持生鲜牛乳装满奶罐,避免运输途中生鲜牛乳振荡,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反应。严禁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要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5.6挤奶设备及贮运设备的清洗
5.6.1清洗剂的选择应选择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对生鲜牛乳无污染的清洗剂。
5.6.2挤奶前的清洗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对挤奶及贮运设备进行冲洗。
5.6.3挤奶后的清洗消毒
5.6.3.1预冲洗挤奶完毕后,应马上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预冲洗过程循环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5.6.3.2碱酸交替清洗预冲洗后立刻用pH值11.5的碱洗液(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到水温不低于41℃。碱洗后可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为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酸洗温度应与碱洗温度相同。视管路系统清洁程度,碱洗与酸洗可在每次挤奶作业后交替进行。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5.6.3.3奶车、奶罐的清洗消毒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应清洗和消毒。具体程序是先用温水清洗,水温35℃-40℃;再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奶泵、奶管、阀门每用一次,都要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阀门应每周2次冲刷、清洗。
5.7挤奶设备的维护挤奶设备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厂商的要求作特殊维护。
5.7.1每天检查
5.7.1.1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
5.7.1.2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
5.7.1.3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
5.7.1.4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
5.7.1.5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
5.7.1.6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如果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5.7.2每周检查
5.7.2.1检查脉动率与内衬收缩是否正常。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
5.7.2.2奶泵止回阀是否断裂,空气是否进入奶泵。
5.7.3每月检查和保养
5.7.3.1真空泵皮带松紧度是否正常,用拇指按压皮带应有1.25厘米的张度。
5.7.3.2清洁脉动器脉动器进气口尤其需要进行清洁,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
5.7.3.3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
5.7.3.4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还要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5.7.4年度检查每年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对挤奶设备做系统检查。
5.8生鲜牛乳质量检测
5.8.1生鲜乳化验室和检测设备鼓励机械化挤奶厅和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生鲜乳化验室,并配备必要的乳成分分析检测设备和卫生检测仪器、试剂。
5.8.2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按照《生鲜乳收购标准》(GB/T 6914-1986)的要求对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气味、颜色和组织状态)、理化指标(密度、蛋白质、脂肪、酸度、乳糖、非脂固形物、干物质等)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微生物指标和体细胞数的测定。
6 卫生防疫与保健
6.1卫生防疫
6.1.1防疫总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6.1.2防疫措施
6.1.2.1奶牛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6.1.2.2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
6.1.2.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
6.1.2.4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6.1.2.5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6.1.2.6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
6.1.2.7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1.2.8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6.2消毒
6.2.1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以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6.2.2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
6.2.3消毒范围对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进行消毒。
6.3免疫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强制免疫病种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必须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4检测及净化奶牛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6.5奶牛保健
6.5.1乳房卫生保健应经常保持乳房清洁,注意清除损伤乳房的隐患。挤奶时清洗乳房的水和毛巾必须清洁,建议水中加0.03%漂白粉或3%-4%的次氯酸钠等进行消毒。
6.5.2蹄部卫生保健保持牛蹄清洁,清除趾间污物或用水清洗。坚持定期消毒,夏、秋季每隔5-7天消毒1次,冬天可适当延长间隔。每年对全群牛只肢蹄检查一次,春季或秋季对蹄变形者统一修整。对患蹄病牛应及时治疗。坚持供应平衡日粮,以防蹄叶炎发生。
6.5.3营养代谢病监控高产牛在停奶时和产前10天左右作血样抽样检查,测定有关生理指标。应定期监测酮体,产前1周,产后1月内每隔1-2日监测1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加强临产牛监护,对高产、体弱、食欲不振的牛在产前1周可适当补充20%葡萄糖酸钙1-3次,增加抵抗力。每年随机抽检30-50头高产牛作血钙、血磷监测。
6.6兽药使用准则
6.6.1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6.6.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6.6.3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6.6.4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6.6.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用药记录。治疗记录应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用药记录应包括:药物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含量规格、使用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用药人员签名等。
7 记录与档案管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建立生鲜牛乳生产收购等相关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记录包括:
7.1育种与繁殖记录
7.1.1奶牛谱系记录
7.1.2奶牛配种日志
7.1.3奶牛繁殖和产犊记录
7.2奶牛进出场记录
7.2.1奶牛死亡、淘汰、出售记录
7.2.2牛群异动台帐
7.3饲料、兽药使用记录
7.3.1饲草料入库和使用记录
7.3.2奶牛疾病和处方记录
7.3.3兽药使用和休药期记录
7.4卫生防疫与保健记录
7.4.1奶牛检测和疫苗注射记录
7.4.2隐性乳房炎监测记录
7.4.3奶牛产后监控卡
7.4.4牛场消毒记录
7.5生鲜牛乳生产和收购记录
7.5.1挤奶设备保养维修记录
7.5.2生鲜牛乳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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