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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6 19:2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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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基金以贷款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三条 基金从市环保局每年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25%。
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全部纳入基金。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建设银行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 基金贷款计划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市财政局按第三条规定的比例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定期拨入市环保局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五条 基金贷款对象为向市环保局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基金贷款使用范围为下列项目:
一、市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项目;
四、为清除污染,实行并、转、迁单位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五、市环保局确定的其他治理污染源项目。
第七条 在基金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基金贷款:
一、按规定缴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安排使用基金贷款:
一、市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需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使用基金贷款的单位, 必须填写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附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其市级主管部门预审,建设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报市环保局(中央在京单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第十条 贷款申请经市环保局批准后, 由建设银行同使用贷款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投放贷款。
建设银行应当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市环保局报送贷款投放和回收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3 年, 利息按季结清。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贷款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在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须经使用贷款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由使用贷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市环保局批准,方准投产或使用。中央在京单位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直接组织验收。
对按期完成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并且治理效果显著的单位,经市环保局批准,可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由使用贷款单位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偿还贷款数额较大,使用上列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一年度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数额逐年偿还,但还款时间自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单位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协议,应通知建设银行,并报市环保局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贷款单位应当按期偿还贷款, 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由建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在贷款还清前不再批准使用基金。
第十六条 使用贷款单位挪用贷款的, 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所挪用贷款的数额,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区、县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25日
风风雨雨财产刑

温跃


一、2010年2月10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引起人们对财产刑及其执行的关注。回顾一下建国以来关于财产刑的立法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状况,有很多值得回味和发人深省的地方。

二、财产刑在我国立法上经历了“慎用”到“滥用”的过程。

1、刚建国那阵,出于废旧立新的豪情,“禁止援引伪六法许以罚金易科赎罪”“虽然也有财产刑罚的规定,但它与反动派的罚金办法,本质上并无丝毫相同之处,两者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这种原则区别表现为:

(1)对反革命的犯罪分子除严刑镇压外并得处以没收全部或一部财产的惩罚,将其掠自中国人民的财富,还给中国人民。

(2)对犯罪的人民,则除应本诸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按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依照人民法律处以应得之罪外,对财产刑,就必须是依据犯罪性质,实事求是,严肃而审慎的使用,而决不允许我们以感想代替政策法令,无根据地滥行处罚。

就(1)而言,财产刑扮演的不是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的角色,而是完成伟大神圣的使命,就是剥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的财产,使之归还“中国人民”。这里,财产刑显然不是刑罚,而是政治斗争的工具。

就(2)而言,显示了司法机关对财产刑的慎用。这种慎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伪六法许以罚金易科赎罪”的鄙视,和对“富有资财的坏分子逍遥法外,甚至敢于做出无顾忌地胡作非为的现象”的担心。说实话,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因为人民当时很穷。同时体现了司法平等性,有钱人和没有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钱人不能用钱减轻惩罚。

  因此,195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中,禁止对烟毒犯专科罚金,或虽非专科而准以罚金易换其已宣告的刑罚,所谓易科罚金;对业务过失致人于死、伤害、奸淫、遗弃婴儿致死等犯罪均不得科处罚金;属于贪图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可酌科罚金。但应依案犯的具体情况及历史性的根源,分别轻重判处徒刑,只有在仅处自由刑尚不足达到惩罚改造目的,而必须针对其贪图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动机目的再附加财产刑处罚的情况下,才可并科罚金;科处罚金时,须足够地注意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与其家庭生活生产情况;停止使用以罚金抵充徒刑的办法。

  196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中,再次强调对于“走私案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

2、79刑法制定那阵,拨乱反正,百废待兴,人民依然很穷,司法理念依然很淳朴,行政罚款远没有现在这么盛行,刑法上的罚金作为财产刑仅仅作为刑罚的点缀放在79刑法中的。 79刑法适用罚金的罪种有23个,可独立适用的14个。

在79刑法中,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刑的设置比较有意思:

(1)79刑法分则中反革命罪的所有罪名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体现了建国初期的思想:对反革命的犯罪分子除严刑镇压外并得处以没收全部或一部财产的惩罚,将其掠自中国人民的财富,还给中国人民。可见,79刑法中对没收财产刑的偏爱体现了把没收财产刑当成政治斗争的工具的思想,而不是体现剥夺罪犯再犯能力的功能。

(2)在79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和 第八章渎职罪中,没有一个罪名设置没收财产和罚金,体现了建国初期的一直延续下来的思想:“业务过失致人于死、通奸、伤害、遗弃婴儿致死等犯罪,依照上述政策法令精神根本不能使用罚金处罚。尤其通奸处罚金更是奇怪现象,这样滥用财产刑,则不仅不能达到惩罚改造警戒的刑事政策目的,且最易发生富有资财的坏分子逍遥法外,甚至敢于做出无顾忌地胡作非为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所不容许发生的。”(195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

(3)在79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和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设置了没收财产刑。

(4)在79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抢劫、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和贪污罪,设置了没收财产刑。

(5)在79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设置了没收财产刑。

  总之,79刑法中财产刑的设置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斗争工具的考虑(在反革命罪中),而在其它犯罪中相对设置较少,就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比较而言,更喜欢使用没收财产刑。一者因为当时人们的经济观念没有现在这么强,而且较穷,还没有象如今社会这么喜欢动不动就用经济惩罚的手段,对穷人来说,用财产刑剥夺再犯能力没有什么意义,还不如判有期徒刑来得实惠有效。二者因为当时人们羞于谈论钱财,罚金给人以用钱赎刑的感觉,不如没收财产刑来得那么干脆和彻底,而且没收财产刑都是附加适用的,给人以打到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的感觉。至于贝卡里亚“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的观点,当时没有人敢提,甚至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说。“没收财产刑只能作为国家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安宁、打击敌对势力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手段而谨慎使用,而不宜作为一般性的惩治贪利性犯罪的经济制裁手段。对一般贪利性犯罪适用罚金刑就足以从经济上给予足够制裁,完全没有必要另外适用没收财产刑。”那是储槐植
等人的后话了。

3、到97刑法颁布的时候,社会面貌和人们观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了。一切向钱看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甚至牛顿力学中的时间都被骚动不安的中国人赋予了财产的意义:时间就是金钱!

97刑法在财产刑的制定上存在如下的社会背景:

(1)在新时代里,行政机关使用“以罚代管”的技艺已经炉火纯青了,凭借按罚款的一定比例的财政返还,行政机关聚集了巨额钱财,这让97刑法的立法者们感觉到一个财产刑时代的来临。如果再羞羞答答地设立、适用罚金刑等财产刑,不能让世界认识到中华大地已经国富民强了,何况在强劲的经济增长面前,在动不动就被行政罚款,交通违章罚两百都觉得区区小数、不足挂齿,恨不得罚个500、1000、20000元才过瘾的本能冲动面前,中国老百姓已经对罚款非常适应了、习惯了,承受能力增强了。面对行政违法的人,周围的看客都希望政府能够罚他个倾家荡产才过瘾,而对于刑事犯罪的人,刑法还慎用罚金等财产刑,实在脱离了我们的伟大时代了。

(2)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各种贪利性犯罪层出不穷,都被逐步列入刑法的罪名中了,对贪利性犯罪,适用财产刑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既然罪犯是在钱上打主意的,那就让罪犯在钱上有所失吧,就像你强奸他人妻子,就让受害人丈夫强奸你妻子吧,一报还一报。晕死,原来这种对贪利性犯罪设置财产刑是出于以牙还牙的逻辑!

(3)不少学者、法官出国转了一圈,发现所谓的法治国家都大量使用罚金刑,在还没有搞清楚原委的情况下,生怕中国立法和司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回来后阿Q式地奔走相告,人家早就“革命”了,我们也应“革命”!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以规划要求为重点进行管理。对其建筑设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建筑环境、建筑空间和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凡涉及专业管理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已明确由规划管理部门一并审查的,或专业管理部门对土建部分已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执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规程,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对建筑设计土建部分的审查,应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审制度。对建筑设计涉及的有关各项专业管理要求,应进行综合、协调直至作出仲裁。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裁决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建筑报建审批的各项管理进行协调。凡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点,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