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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5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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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进一步抓好节约能源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把节能放在相对优先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号《节约节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企业节能管理
升级(定级)暂行规定》要求“定期举行节能先进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的规定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获节能升级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节能先进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优活动,改进和加强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总结交流节能经验,开展找差距、学先进、依靠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素质,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办)各综合部门、中央在京单位评选审批,授予市级节能荣誉称号和进行奖励。
三、荣誉称号:
1、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单位;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
四、奖励:
(一)对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即为评定年度的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其奖励为:
1、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8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6000元。
2、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二级10000元;一级15000元;特级20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二级8000元;一级12000元;特级16000元。
3、企业人数以批准年为准。
4、对企业节能管理每晋一个等级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二)复核批准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
经复核评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按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评定年度奖励额的70%提取发放奖金,自定级年度开始保留三年。
(三)荣获市级节能先进集体(单位)(不含升级企业)根据节能贡献大小,人员组成,经主管部门批准15人以下按人均50元提取奖金,15人以上按人均30元提取奖金。
(四)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先进集体(单位)奖励的发放按在节能工作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五)市级节能先进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五、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原定奖金指标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1990年3月26日

民政部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对参加政协的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多数地区是做到了正确贯彻执行的,但同时也因此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攀附比照,自行扩大不登记范围;有的社会团体本不在上述八个团体之
列,但却寻找理由拒不登记,等等。对此,我部向国务院专题作了报告。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指示通知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经发布,就应认真贯彻执行。除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可以不登记外,其他任何社会团体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变相予以抵制。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必须认真执行,其他任何社团都要依法予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
不登记;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团登记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1992年2月18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戒毒收容管教工作职能交给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和退役士兵安置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职能。

5.涉外社会团体管理职能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在穗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

6.涉外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职能。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军人抚恤金发放;(2)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3)设立婚姻介绍所;(4)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5)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6)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特殊人员骨灰存放;(2)追认革命烈士;(3)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4)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恤;(2)收养登记;(3)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4)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5)军队离退伍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6)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7)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8)兴建殡仪馆、火葬场;(9)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10)开办社会福利企业;(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合并的事项:(1)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2)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5.转移的事项: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6.取消的事项:(1)社区服务证书;(2)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3)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搭建、维修私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日常党务、政务工作;草拟全局性计划、总结、综合性文稿;负责局机关文秘、外事、信息、信访、档案、保密、接待、通讯和编志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和督办工作;负责对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法规拟订和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预算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及局属单位开展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物资及基建工作;负责财务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的制定和经济合同的签订;负责局的外经工作;负责局的房屋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挂广州市拥军优军、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查、呈报和发证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扶持老区建设的工作。   

(四)社会福利救济处

参与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儿童送养管理工作;负责民办福利机构呈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和领导全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和敬老院工作;对老龄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负责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调处边界争议,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六)社区建设处

负责制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工作;承担市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培训社区工作者,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管理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指导和管理市属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市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信息化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

负责办理全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指导全市居民、华侨、港澳居民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和指导收养登记管理和配合做好外国人在本市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局属收容单位及区、县级市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八)安置处(挂广州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用供应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民间组织管理处(挂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草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人事处(挂保卫处、武装部牌子)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调配、劳资、社保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职称评审、培训教育、计划生育、考核、奖惩、公医工作;负责办理公务、因私出境人员政审、送审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人武工作;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

(十一)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属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局管理权限内干部和局属单位党政正、副职的培训、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建、侨务、统战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二)宣传处

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局系统单位开展思想教育,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党委(支部)中心组学习,开展理论研讨;负责民政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全局新闻报道以及学习文件、宣传资料、报刊征订、发放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工、青、妇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三项任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四项职能,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受理和查处局系统各类违纪案件;承担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履行对局系统基建工程、福利资金、组织人事等事项的监督职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业务工作;负责对局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对计划、预算、决算、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