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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00:1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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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由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另行通知。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 (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七条 (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收缴方式)
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
单位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费额由排水公司在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
第十条 (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居民和单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排水公司可商请自来水公司或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的,排水公司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排水费的使用)
排水费应统一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7日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
  一、农林项目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项目
  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三、电力项目
  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
  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钢铁项目
  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3. 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4. 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5. 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6. 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 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9. 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0. 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六、有色金属项目
  1.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
  2. 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
  3.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
  4.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5.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6.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七、黄金项目
  1.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 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5. 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 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八、建材项目
  1. 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 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 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 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 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8.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9.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0. 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九、机械制造项目
  1. 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 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3. 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4. 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5.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6. 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7. 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8. 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9.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0. 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1. 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2.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3.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4. 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15. 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6. 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17. 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18. 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19. 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轻工项目
  1.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2.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4.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5.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6. 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7. 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8.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9.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0.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1.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 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3. 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14. 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
  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1.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十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1.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十四、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 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 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 赛车场项目
  5. 公墓项目
  6. 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一、煤炭项目
  1.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2.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3. 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 氯化汞触媒项目
  3. 斜交轮胎项目
  4. 力车胎(手推车胎)项目
  5. 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6. 以滴滴涕为原料的三氯杀螨醇生产项目
  7. 以六氯苯为原料的五氯酚钠生产项目
  8. 林丹生产项目
  9. DMT法聚酯装置
  10.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1.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12.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三、信息产业项目
  1.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2.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四、钢铁项目
  1. 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3.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4.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五、有色金属项目
  1.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2.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 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4.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5.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6.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六、黄金项目
  1. 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七、建材项目
  1. 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项目
  2. 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
  3. 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4.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5.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6.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7. 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八、医药项目
  1. 维生素C原料项目
  2.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 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 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 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 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 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 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 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九、机械制造项目
  1. 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2. 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3. 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4. 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5. 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6. 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7. 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8. 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9. 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10.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1. 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12. 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13. 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14. 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5. 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十、船舶制造项目
  1.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
  2.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一、轻工项目
  1. 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 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 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6. 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7.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8. 镉镍电池项目
  9.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10. 原糖生产项目
  11. 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
  12.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13. 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4. 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5. 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6. 白酒生产线
  17. 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18. 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19.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二、纺织项目
  1. 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三、烟草项目
  1. 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四、消防项目
  1.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 灭火器项目
  3. 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 防火门项目
  5. 消防水带项目
  6. 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 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五、其他项目
  1.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 高尔夫球场项目
  3. 赛马场项目
  4.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
  5. 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6. 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0-12-19

教考试厅[200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从2001年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开考时间作如下调整:第一次考试定于每年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l=l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定于每年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HPg),英语口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现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尽快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为鉴定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主要用于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定于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第二次考试定于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2001年的具体考试事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2001年6月23日,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于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12月15日,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IIPЯ),英语口试于次日举行。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2001年4月23日至27日,第二次考试报名10月15日至19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nP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8963010)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14466-2872)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2862753-2205)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工业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2823)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897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举办,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六到八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费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