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6-26 13:2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

  我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经十余年快速发展,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探索和实践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培养和造就优秀企业领导者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进入新世纪,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激励下,高新区已经跨入“二次创业”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加入 W TO、全面参与国际竞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高新区必须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新要求,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扶持和引导,使之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继续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现就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是,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符合 W TO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市场化的服务体系,以及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政策法规环境,进一步发挥高新区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优势,提高高新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重要基地的地位,为新世纪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2.推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充分体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所在地科技、经济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成功做法,讲求实效、逐步深化,防止旧体制的复归。对于经济事务,凡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二、完善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3.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推进职能转变。在争取必要的自主权的同时,对区内要压缩管理层次,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机构”,坚决撤并不需要独立设置的部门和机构,实行“一栋楼办公,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便于社会监督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当地政府赋予的审批职能,要实行“政务公开”、“权责统一”、“限时办理”等制度,使企业在高新区内得到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对需由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在企业与审批部门之间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实行代办、协办,使企业能真正专注于自身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4.高新区管理机构要倡导在保证高效率的前提下,实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组织各类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更多地参与决策预研,支撑高新区行政管理的决策工作。对高新区的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做到重大事项先咨询、后决策;重大项目先论证、后立项;重要工作先评估、后验收,试行园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改革用人制度,提高高新区管理干部的思想业务素质。高新区管理机构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制度,大力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末位淘汰”等有利于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与水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弘扬敬业奉献精神,提倡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善于实践、宽容失败,鼓励竞争、提倡合作的良好风气,形成高新区先进文化的浓厚氛围。要将思想文化建设与健全激励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允许高新区在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行新型的分配办法。


  建立和完善高新区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对任职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思想要求,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制定培训计划,每年每人至少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相关培训。对上岗和转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切实保证高新区管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6.大力加强和改善社区管理与服务。随着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各高新区必须把创造优良的社区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避免走“政府办社会”的老路,根据本地情况,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因地制宜地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建在城区内的高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环境、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社区服务组织,“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通过区内外共建等方式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对高新区内新建区,要对社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投入,并在社区建设与管理中通过招标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建设步伐。


  三、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的重要作用


  7.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是高新区实现高效管理、优质服务的重要基础。要强化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致力于创新更为完善的吸引高新技术投资创业的环境。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要进一步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落实有关政策。特别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使科技企业孵化器成为各类中介机构了解企业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兴办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共用技术开发平台服务的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孵化机构,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同时要围绕促进智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的结合,大力支持与融资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8.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要吸引、组织和协调区内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使之成为高新区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大幅度提高各项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水平。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中介服务机构,大力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机构发展,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队伍。通过中介服务体系使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外生产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快速聚集各类资源,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9.高新区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扶持园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代理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构发展,促进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广泛利用,推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同时,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逐步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10.要率先在高新区完善中介服务组织的政策环境。制定和实施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推行行政决策咨询的相关制度等,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大力宣传科技中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作用,重点宣传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依托科技中介提高竞争力,高新区依托科技中介避免决策失误的成功案例,促进社会对科技中介的了解与支持,逐步形成信赖科技中介、依靠科技中介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完善高新区的投资环境


  11.要培育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建设发展。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投资撤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12.建立健全高新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高新区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对经济效益显著、民间资本积极投资的项目,要以社会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辅;要在高新区基本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开发区建设。


  13.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五、加强对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支持和领导


  14.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根本动力和保障,是发挥高新区体制优势的重要前提。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各高新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新区发展模式,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为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15.高新区所在政府要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根据当地条件在财政、土地、规划、劳动人事、外事和项目审批等方面落实高新区管理权限,促进高新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高新区行政机构,不求上下对口。有关部门在区内设置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促进高新区的改革和发展。


  16.推进高新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支持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依法调整高新区内的行政、事业、企业等各类主体的行为,保护各类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的环境,使高新区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17.科技部将及时总结高新区体制改革经验,予以分类指导。对连续多年办得好,发展快,管理体制合理,已经上规模、上水平的高新区,给予鼓励;对个别高新区多年发展缓慢,改革力度不大,措施不力,将限期整顿,直至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国家高新区资格。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税油政[1988]6号

1988-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的有关税务事项由海洋石油税务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暂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所属公司暂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并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每季终了,所属公司应将财务报表和应税所得申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年度终了,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亏损结转。总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五、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海洋石油税务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全年税款,多退少补。
  六、关于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清理。总公司1986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由总公司于6月底以前直接汇总向海洋石油税务局办理。1987年的所得税申报及腕查,按本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对1987年所得税的申报审查时间,暂定为:5月底以前,各征管单位向所属公司布置申报,同时进行审查,6月底,将审查报告和所属公司申报表报海洋石油税务局,总公司于7月底前,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汇总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单位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有关的合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征收单位接本通知后,请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联系,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编者略)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号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平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