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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时间:2024-07-22 12:2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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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为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应变能力,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施行细则。
二、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二轻集体企业)是由生产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由二轻主管部门(联社)统负盈亏的,都要改变过来。实行自负盈亏后,根据不同情况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大
多数企业要实行企业所有制,有的可继续保持联社所有制。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适当的占用费。
合作事业基金是二轻集体企业互助合作的一个重要体现,所有二轻集体企业要坚持按规定足额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除救灾和照顾困难的区等特殊情况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三、二轻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集体企业或各级二轻工业部门管理的资财和无偿调用其劳动力。已经平调的要退赔,少数确无法退赔的应进行清理,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凡违反国务
院、省人民政府规定,任意加重企业社会负担的费用,企业有权拒付。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员,企业和联社应该给予支持和将奖励。对由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
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按行业归口管理和专业化协作中,应保持二轻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对1978年以来按行业归口划到有关部门管理而改变了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的原二轻集体企业,其占有的联社合作事业基金,每年要用该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退还给
联社,直到还清为止。
四、二轻集体企业经过职工讨论,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平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企业也可以吸收职工和社会上的投资,按投资额分红或付息。
五、二轻集体企业必须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责任制,要落实到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个人,做到责任清、考核严、赏罚明;要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生产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的种好形式。二轻集体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承包,不搞一刀切;要以企业内部承包为主,通过企业外部承包来促企业内部承包,通过企业内部承包来保企业外部承包;要做到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先进合理,保证国
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承包后,要留有开发人才、开拓产品、开辟市场所需的资金,要做好银行贷款、亏损占用资金的债务落实和清偿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国家计划指导,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七、二轻集体企业要支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构。工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实行计件工资的,要制订先进合理的生产定额和工资单价,提高产品质量,节约物资消耗。实行计
时工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额浮动工资。要积极推广纯收益分成工资。实行奖金制度的企业,要从定额上或从奖金与贡献的比例上来加强管理,既要反对滥发奖金,又不能限制多劳多得。工资、奖金可以不“封顶”,但其增长幅度的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
缴税利的增长幅度,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得提高。经营成果好的企业,管理干部的收入可以高于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
八、二轻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可由企业自筹解决,或由主管机关统筹解决,或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退休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或与有关部门商定打入成本,退休费的筹集额,可按企业工资总额或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也可按企业职工人数分摊,
以支定收。根据当前情况,如微利、亏损企业较多,由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幅度内,提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由县市实行统筹。对已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再给予适当补助。
九、二轻集体企业拥有劳动管理自主权。今后吸收新职工,要根据生产需要,民主讨论决定,通过考核,择优录用。随着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集体企业如何实行合同工制,也要进行研究和试点。对实行承包制以后多余的劳动力,企业要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排。
十、二轻集体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调动,由当地二轻局自己管理。企业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由当地二轻局批准,报上级机关备案。不称职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当选的干部要有职、有责、有权,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对落选的干部,要
就地妥善安排工作,属国家干部的,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安排。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向、经济承包、人员增减、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计论决定。要逐步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其
它形式的管理、监督组织。
十一、二轻集体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燃料、电力和主要辅助材料,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要分别纳入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计划,按质、按量、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合作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不足部分要积极组织计划外的
物资补充。要改进物资管理和供应工作。
十二、二轻集体企业的产品销售工作,要贯彻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销业务。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超计划生产部分,由工业部门自销,商业、外贸部门也可以收购。凡属订购、选购的产品,在完成商业、外
贸部门订购、选购合同后,其余部分,工业部门可以自销。凡允许自销的产品,二轻主管机关和企业开设的展销门市部既可零售,又可批发,可以出省也可以实行厂店挂钩。要注意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销、联营、联购、代销等业务,不断扩大省内外的销售渠道。要加强销售机构,
充实销售人员,建立和健全自销体系。
十三、二轻工业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的价格,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发展生产、适应市场需要出发,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省管定价产品,应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制定并试行浮动价格。对开放的三类小商品,实行工商企
业协商定价,商业部门不收购的,由工业企业自己定价,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要加强县、市二轻产品的物价管理工作。
十四、要加强二轻工业的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拥有的先进技术,在同行业、企业之间,可采取有偿转让、有偿培训的办法推广使用。企业可以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签订技术承包、技术联合攻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
和权利,给予报酬,以利加速开发新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
十五、抓好二轻集体企业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管理和使用,做好评定技术职称工作,大胆提拔有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对现有的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要采取灵活政策和措施,如推行技术承包制,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
智。对有发明创造或有较大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赏,奖金主要给个人。对已到退休年龄但有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鼓励他们继续留任,搞好传、帮、带;对有技术的退休人员,可让他们留厂当技术顾问或传授技艺,除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还应给予技术津贴。企业可公
开招聘人才,其待遇适当提高;也可以提出科研、攻关项目,与企业外的科研技术人员签订承包合同。
十六、财政、银行对二轻集体企业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扶持和帮助。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计划统解决。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如有困难的,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
。对生产销售季节性较强的产品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少数民族地区二轻集体企业和生产小商品企业的贷款,可给予低息照顾。
十七、对二轻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应适当放宽。要继续执行新办集体企业两年免征工商所得税的规定。二轻集体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而破产,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受灾企业发生亏损,应允许免交工商税,以扶持企业恢复生产。
十八、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二轻工业,担负着品种繁多的日用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任务,点多面广,队伍庞大,行业繁多,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对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在改革和精简中,必须使其保持相对稳定,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当前,特别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发展二
轻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二轻集体企业的发展。
十九、要恢复和健全各级手工业联社,同各级二轻局合署办公。联社是二轻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督促下级联社和基层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有关
规章制度和代拟有关经济法规;召开本地区二轻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反映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的正当权益;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基层企业的工作,研究合作经济新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积极发展新的合作组织;开展二轻集体企业的供、产、销活动,在
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十、本施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月21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03)102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过程中经营资金征收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0]11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土地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1]242号)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条 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运作土地经营资金,组织土地经营资金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土地经营成本核算和内部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土地经营资金是指实施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回)、储备和上市出让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资金。
土地经营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委托国土部门代征,未征足收齐之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经营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经营运作,市土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配合运作,为我市城市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经营的业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土地经营资金运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储备中心要按宗地核算出让收入和成本支出。储备土地的收回、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收购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土地收购价高于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储备土地一般不得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相关补偿费。土地相关补偿费包括收回(购)、储备和供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储备中心在收到土地开发补偿费以后,冲减储备成本。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土地经营资金财务收支计划由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于上年四季度编制,包括出让收入预算、储备资金来源预算、成本支出预算等。预算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土地经营资金财务收支计划,于每年1月编制用当年城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的城市建设项目基金支出预算。对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城建项目必须附详细的招投标计划文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城建项目需求和当年城市土地出让入库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特殊情况另定),由储备中心编制宗地收支预(决)算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报表决算制度,储备中心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出让收入季报表,反映当年土地出让收入计划预算执行进度。年末,储备中心编制土地经营资金决算,市建设局编制土地出让金城建支出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
  (一)征收范围:泰州市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公开竞价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
(二)征收方式: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代征机关,土地出让收入实行由国土部门扎口代征的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资金收入包括:
  ㈠列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㈡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包括预缴竞买保证金,违约没收的定金、融资等;
  ㈢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所得。
  储备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合同约定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成本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前应列支项目包括:土地经营成本、契税、缴省规费。土地经营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招商费用、融资成本支出等。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费用主要用于:
  ㈠收购费:指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或征用协议支付的款项。收购旧城改造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市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与拆迁实施单位签定委托拆迁合同支付。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
  ㈡相关服务费:调查服务费、估价费、土地测绘费、公证费等支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或不超过规定标准下限的协议支付;详细规划设计费按市政府确定的7.5元/M2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费主要用于:
  ㈠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性支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暂无标准的,由储备中心测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补偿费用。积极推进拆迁项目市场化工作,在拆迁招标中,要将提高拆迁建筑物残值利用率作为拆迁评标的计分内容,将拆迁残值冲减实施费用,并在拆迁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开发过程中,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土地开发费以招投标确认的中标额为准。
  ㈡出让土地前期开发性支出。包括:出让土地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第十七条 土地招商费用。指经市领导批准的土地招商专项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实行事前预算审核制度,未进行事前预算审核不得在宗地成本列支。
  第十八条 融资成本支出。指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经市政府批准,为储备中心收购、征用、前期开发土地而发生的融资成本。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按宗地核算各项成本和支出。按出让宗地进行清算,填报土地出让清算单,列清宗地收购费用、征地费用、开发费用、融资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明细项目以及土地净收益。由市财政专户按规定程序清算成本支出。
各项支出由储备中心申请,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性支出直接从财政专户拨付到乡镇,开发性支出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有关费用支出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返还企业的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开发区用地项目,扣除应缴省市相关支出后,按财政体制从财政专户返还开发区。
第五章  资金帐户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管理。在出让清算期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出让宗地清算结束后的出让净收益实行国库管理。储备中心在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过程所取得的各类资金都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中心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银行支出帐户,用于支付收购费用、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为储备中心融资储备土地款,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预缴竞买保证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出让公告期间,预缴竞买保证金在财政专户核算,签定正式出让合同后,中标单位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收入,并转入“土地出让金专户”核算,按宗地清算,进行明细核算。未中标单位预缴竞买保证金由国土、财政审核后按规定期限退还。

第六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净收益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在剔除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其它支出后的净收益,由财政专户按宗地清算入库,年末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清算结束宗地帐户无余额。
  第二十四条 净收益应按如下程序分配:(一)出让业务费;(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三)根据市政府意见,拨付破产、“三置换一保障”、“退二进三”企业和旧城改造支出;(四)城市防洪切块;(五)根据预算拨付城市建设、储备土地开发支出。
  第二十五条 提取业务费。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1%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国土部门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局编制相关部门预算,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拨付相关经费,结余仍保留在“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专户中。上缴省集中业务费在此专户中列支,如果不足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对主城区存量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后,底价部分剔除契税和上缴省、市规费后,按1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溢价部分按7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开设“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主城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核算。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改制支出。对破产、“退二进三”、“三置换一保障”企业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底价部分剔除契税和上缴省、市规费后,市级国库按以下类型确定净收益留库比例:破产企业按10%留库、“退二进三”企业按20%(特困企业按10%)留库(区属企业均按10%留库)、“三置换一保障”企业按5%留库。溢价部分按7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30%拨付给相关企业。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配城市防洪切块。根据出让供地类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安排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市建设局为城市土地经营配套的水、电、路等公共支出,在上缴市级国库的净收益中分配。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城建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和相关城建项目招投标合同,核拨市建设局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弥补历年城建资金缺口。按规定补充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

第七章  奖惩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征收奖励和处罚。储备中心要按照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组织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督促储备中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按期催收土地价款。
  为了促进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目标,对出让收入征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分年度和半年两次进行。年终主要考核其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如果完成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从净收益中给予国土局当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奖励;超额完成土地经营收入预算的,按超收额的5‰奖励;当年出让收入征收率达90%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半年考核主要考核每宗地收入完成情况,凡中标单位价款超过合同规定履约期15天(含15天)以上的,相应扣除一定的奖励资金。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经营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局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资金的日常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土地经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政府重要工程、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城市土地经营资金运作过程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提高储备土地补偿费标准,虚列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经营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预算收支科目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议出让宗地清算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54号



浙江省卫生厅:

近日,我部接到你省温州市卫生局《关于水解动物蛋白是否能作为奶粉原料的紧急请示》(温卫疾监[2004]6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国家标准“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GB5410)中也规定,乳粉应当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生产。

使用工业双氧水、盐酸等加工牛皮下脚料作为奶粉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

此复。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