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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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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http://www.gov.cn/zwgk/2012-03/23/content_2098392.htm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12318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www.12318.gov.cn),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第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接收、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保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 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二)对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执法部门;
  (三)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四)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等文书应当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编号。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调查。
  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难以核实,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举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场所、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举报办理结束后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督办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办理人员应当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管理平台。
  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统计分析制度,每半年编写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发布的《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除。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生产资料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和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指有若干个经营者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生产资料的各类市场。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能源、矿产、科技等生产建设的物资。
第三条 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者及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充分行使经营权,依法经营。经营者的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生产资料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省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和市场登记手续。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的审批、登记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开办生产资料期货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应当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章程、组织服务机构和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负责市场日常工作管理和设施维护;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环保、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必要的器材、设备,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
(三)为市场经营者提供通讯、信息、人员培训、仓储、搬运、食宿等相关设施和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四)应承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国家和省对生产资料经营者的资格和生产资料品种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交易的生产资料必须是国家允许上市的。
生产企业销售指令性计划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营专卖的、国家和省专项规定的生产资料的销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不得非法转手倒卖,不得倒卖计划指标、发货票等。
第十四条 非生产资料经营者或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者,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一次性销售下列范围的生产资料:
(一)以合法手续通过边境贸易形式进口的;
(二)限制上市交易的;
(三)指令性计划内的;
(四)只能向特定对象销售的;
(五)由特定单位收购、销售的;
(六)转让、抵债物资、超储积压物资、企业闲置设备;
(七)其他需要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的。
第十五条 下列生产资料禁止交易:
(一)走私的;
(二)假冒伪劣的;
(三)没有按国家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变质、失效的;
(六)其他禁止交易的。
第十六条 生产资料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短秤少量,克扣用户;
(四)欺诈、骗买骗卖;
(五)采取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
(六)贬低、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信誉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生产资料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上市的生产资料,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资料交易的双方,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标明商品品名、生产厂名、厂址、规格、型(牌)号和质量等级。限期使用的,应标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监督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经济纠纷;查处违法违章交易行为和合同欺诈行为;按国家规定对专项生产资料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审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群众投诉,维护交
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资料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变更《市场登记证》中所列登记事项或市场歇业,应当在变更或歇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经营。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监督管理,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和经营者的监督。
经营者和群众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在生产资料市场上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对非法收费、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提供的生产资料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的生产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物品和销货款,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视其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视情节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
培育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建设—谈谈银行文化建设与规章制度建设的关系

张在祯


一、银行文化建设与银行规章制度建设关系问题

  (一)广义的银行文化包括银行规章制度。“文化”的定义已有上百种之多。就广义而言,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凡是人类活动所创造的一切,包括物质的、经济的、政治的、制度的等等都属文化的范畴,是同自然物相对应而言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度也是文化的一种,文化包括了制度。而每个群体或者社会都有自己的文化。每个文化都包括更小的亚文化,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企业文化。企业的规章制度当然也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其规章制度也属于银行文化的组成部分。本文在认同这种观点的同时,更多的则是从银行文化与银行规章制度并列的角度开展讨论的。
  (二)狭义的银行文化并列银行规章制度。我们经常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文化”的概念,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等等,这是从制度与文化平等、对等或并列的角度,把制度与文化作为两个不同的管理层次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来讨论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银行的文化管理不同于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制度更多地强调外在监督与控制,是银行倡导的“文化底限”,即员工必须做到的最起码要求;而银行文化更多地强调价值观、理想信念和道德的力量,强调内在的自觉与自律,是“制度之上的道德规范”。规章制度主要是抑制人性恶的一面,银行文化主要是引导人性善的一面。银行文化管理带有更多“柔性”引导,而规章制度更多的是“硬性”规定。因此,银行文化与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银行文化与规章制度建设关系问题。在企业管理中,我们对“文化与制度关系”的认识经常陷入一种误区:或把二者对立起来,或把二者混为一谈,难以把握二者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果只注重柔性的企业文化建设,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可想而知,规章制度又怎能得以执行?反之,只是硬性地推行规章制度,效果也不尽人意。在从事银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中,笔者经常反思:为什么银行规章制度建设这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开展起来是如此吃力?为什么有些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十案十违规?答案是,在推行“制度治行”的同时,也应倡导“文化兴行”;银行要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就必须高度认识并充分发挥优良文化对规章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

二、优良银行文化对规章制度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一)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优良的银行文化,就不可能制定出优良的规章制度。一部好的规章制度必然蕴涵着优良的文化理念。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曾形象地比喻银行的“业务是叶、管理是枝、体制是干、文化是根、外部环境是土壤。”可见,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工具属于“枝干”的范畴,“银行文化是银行规章制度之根”。文化理念是制定规章制度的指导思想,规章制度要反映文化理念的要求。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涉及总行多个有关职能部门,还需要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的热情参与。如果有了“银行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集体智慧结晶”的文化理念,负责组织起草的部门就会广泛征求并尽可能采纳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行员工提出的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广大员工也会踊跃参与全行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形成良性循环。总行部门之间如果没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优良银行文化,就难免发生对某项事情“好管的,都争着去管”、“难度大的,谁都不去管”、“有的规章制度已经重复”而“该有的规章制度还仍然缺失”等现象。分支行的营销经理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分行或总行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如何处理?难道就不做这项业务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没有明确限制,就完全可以做!边做边总结经验,同时积极主动与分行、总行相关部室沟通,并建议总行尽快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当然,这是以“和谐奋进”的优良文化理念作为支撑的。否则,很简单:“还没有规章制度,不能做!”
  (二)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的执行。没有“令行禁止”的优良文化理念,再好的规章制度也难以施行。有个小故事,可以说明。印第安原始部落一位叫纳瓦霍的学生,第一次走进都市豪华火车站时,看见墙上贴着醒目标语“请勿随地吐痰”,但低下头时却看到地上仍然有许多痰迹。后在奥克兰市热情接待他的恩赛德太太家,看见到处干干净净,心想她家里一定贴满了“请勿随地吐痰”标语,四处寻找,一张标语也没找到。可见,规章制度就像标语,只是一种生硬约束,那些没有遵章守纪的文化修养、不从心底里像爱家一样热爱公共卫生的人,照样我行我素。大量事实证明,一家银行失败或发生案件,往往不是由于缺乏规章制度,而是缺乏“有章必依、执章必严”的优良文化。资料显示,从2006年6月到2008年1月,法兴银行的11种风险控制系统,针对科维尔的各种交易自动发出了75次警报;某银行双鸭山市分行四马路支行案发前,上级分行曾对该支行进行过54次各种检查,但在历次检查中均未发现已经存在的问题;某银行广东南海九江支行营业部员工涉嫌挪用980 万元备用箱现金一案,作案时间长达近4 年之久,其上级行对该支行先后进行过35 次库款检查,都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此等案例,不胜枚举。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责任心。
  (三)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的完善。没有优良的银行文化,规章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与持续完善。规章制度永远是落后于实践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因此,再详尽、周到、严密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囊括银行经营、管理、服务的所有要求。倘若有人要钻规章制度的空子,那是防不胜防的。但是,优良文化像是“无声的命令”,从灵魂的深处发出呼唤,引导人们在一定时间、地点、情况下,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形成了无形的、非正式的和许多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约束作用,如同“判例法”确定的原则可以弥补“成文法”具体规定的不足一样,直接弥补了规章制度的不足;另外,规章制度发布之后,除了由起草部门或相应的主管部门持续进行检查监督、应用解释、组织修改、定期清理、汇编编纂等动态维护工作外,分支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可以结合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中出现的经验与教训,对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补充、废止等完善规章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规章制度建设对优良文化建设具有保障作用

  (一)规章制度以具体规定落实优良文化。“和”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也是优良文化的一项重要准则。但是,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优良文化还须靠规章制度来具体落实,而不能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在这方面监管规章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与有些传统的文化理念也存有“冲突”。古人云“小智治事,大智治人,睿智立法”。实际上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立法”。亚里士多德在讲到法治胜于人治时指出“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著名的分粥故事,可以说明制度是何等重要:有七个人曾住在一起,每天分一桶粥。每天的粥都是不够的。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每周下来,他们只有自己分粥的那一天是饱的。后来,他们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分粥。大家都挖空心思去讨好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组成三人分粥委员会及四人评选委员会,待相互攻击扯皮下来,粥都全凉了。最后,采取轮流分粥的方法,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结果大家快乐和气。可见,如何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个关键问题。更何况银行业素有“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之称。正如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认为的,制度的问题很重要,“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所以,银行应从规章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制定科学适用的规章制度,使优良的银行文化理念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对员工行为产生指引、预测、评价作用。例如,谁都知道“服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优良文化理念,如何落实呢?据悉,麦当劳的作业手册有560页,其中仅对如何烤牛肉饼一项就有20多页。
  (二)规章制度以奖励措施倡导优良文化。一般说来,企业文化更多的表现为倡导性的理念口号,就内容而言与企业道德相关,其要求往往比规章制度要求高。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文化理念要求应比一般企业高。我们银行员工的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标准应比一般企业员工高。笔者以为,可以参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为什么呢?试想:医生的责任有多重?病人把生命托付给他;银行人的责任有多重?客户把财富托付给您!至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则是对优良文化中必须落实的最低要求,属于基本标准。当然超过了标准则不限制,如同要求八时上班七时早到。由于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差异性、对组织目标认同的差异性,要想使个体与群体之间达成协调一致,光靠优良文化引导是不行的。所以,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对超过一般标准的优良行为就设定了奖励措施,倡导、鼓励员工实践优良文化要求。例如,负有组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职责以外的营销或管理人员,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制定议案的;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经常提出修改建议并被采纳的;对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经常向总行提出修改、完善等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理应受奖。这是在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指标以外,为全行甚至是行业发展奉献个人宝贵经验。本质上,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传承经验。佛教宗师星云有言,将自己的技术、才能、经验传授给人,实在是功德无量。
  (三)规章制度以处分措施捍卫优良文化。对企业而言,规章制度不是万能的;然而,没有规章制度又是万万不能的。伟大的哲学家罗素有一句名言:“人们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他们受到的诱惑太少。”《没有借口》也指出,不管你有多么优秀,训练方法如何先进,都得有严厉的规章制度加以保证。在商场的残酷竞争中,没有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纪律和规定,以及员工们配合遵守,就无异于自杀,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不可动摇的铁律。因为必要的规章制度,可以遏制与优良企业文化相悖的不良行为,消除影响优良企业文化形成的各种消极因素。企业文化与规章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规章制度除了规定奖励措施外,还规定纪律处分措施,以捍卫优良文化。否则,就如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所揭示的“破窗效应”:“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物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会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小破坏带来大灾难。所以,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或制度体系都规定或包含了纪律处分措施。
  总而言之,有企业的地方就有企业文化,至于有什么样的文化,则另当别论。而银行的行业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培育优良的银行文化。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而“规章制度执行难”则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难题。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大力培育优良的银行文化,有利于促进银行规章制度建设。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银行文化建设还是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合规非常重要,也是两者共同的核心要求。其实,遵守银行规章制度,就类似遵守交通法规,别把违章不当回事,发生交通事故,悔之晚矣。依法合规不仅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作者简介】张在祯,男,1962年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业务专长:担保业务、信贷合同、存款业务、银行法务、金融立法和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建设。


上海银行合规部 张在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