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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9:2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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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106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人才支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职业教
育取得了较快发展,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但
与此同时,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矛盾,
对外开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布局结构还
需进一步优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 号)、《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现就促进东北
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已经取得重要
阶段性成果,“十二五”时期是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承上启下
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更为迫切。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产教结合、
校企合作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就业,推动我
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二、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东北地区“十二五”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创
新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实
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东北地
区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
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着力加
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着力强化职业素质和技能培养,着力统
筹办学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为东北
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更多优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
才。
(二)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
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
大突破,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
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制度
基本形成,大部分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建立健全
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职业教育
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对外开
放水平大幅提高。
三、深化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东北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产教结合。东北地区地方政府
要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和保障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的地方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兴办或参与
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推进行业企业与学校以多种方式联
合办学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的办法和支持政策。鼓励地方
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职业学校或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依托职
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与企业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二)鼓励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特色职业教育。东北地区有条
件、有规模、有需求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
新技术园区等各类重点园区要以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职业学
校办学或与本地职业学校联合建设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探索与
产业发展相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形成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
产教结合制度,有针对性地培养园区相关产业所需特色技能人
才,使之成为当地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综合基地。
(三)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发展。适应资源型城市
转型和建立多元化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转
型发展,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村转
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
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的岗
前培训及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高校大学毕业生开展创
业培训,满足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对大量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
求。
(四)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
代农业发展,结合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和农林牧业生产
基地的特色,构建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根据需要办
好县级职教中心,整合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大力培养适应
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促进传统
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实行切合实际、符合
农企生产规律的教学模式。开展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农
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五)积极探索对外开放合作新模式。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
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能型人
才培养中心,培养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东
北四省区及大连市每年可选择1—2 所办学条件好、专业设置国
际化程度高、师资力量雄厚的职业院校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试点,
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学习借鉴先进职业教育
理念和经验,引进高水平的职教师资、先进的课程体系和职业资
格证书认证体系。鼓励国家示范性中高职和国家骨干高职学校以
大型跨国集团和企业的海外机构为依托开展海外培养试点和境
外办学试点。支持职业学校校长、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海外研
修培训。
(六)鼓励东北有条件地区开展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在辽中
南、哈长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国
家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沈阳试验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内涵建设
和制度创新,积极支持和配合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实现沈阳市经济
区建设目标的战略决策。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
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围绕新型工业化、区域一体化主题,探
索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化办学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教资
源,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基地和跨省、跨行业的职业教育集团。
开展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
聘制度创新和职校教师招录标准制度创新。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根据东北地区各区域支
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调整需要,密切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选择
重点突出、发展前景好的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实行工
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
就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双师型”教
师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扩
大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引进、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自主权,
为学校办出符合东北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特色的职业教育创造
条件。
(八)探索完善职业教育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行业、
金融机构、社会多渠道筹资的体制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
企业联合组建职教集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引导担保
公司为职教融资提供担保。
(九)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
试点工作。在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有重要影响,对促进东
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显著效果,对东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产
业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点领域或方向,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改革
创新意识较强的学校,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
作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围绕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调整与振兴,大力发展服务于
装备制造业的职业教育。支持重型机械、电力设备、机床及基础
机械、通用机械、汽车、造船、轨道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油气钻采设备、煤炭综采设备等装备制造行业的大中型领军企业
与职业学校深度开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改革创新试点,以共
同办学、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开发课程教材、接纳学生实习实训、
企业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等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
——围绕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大力发展服务
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的职业教育。推动辽宁省阜新、
盘锦、抚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伊春、七台河,吉林省辽源、
白山等国务院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学校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企业的校企合作。
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
支持方向之一。加大对下岗矿工及林业工人、采煤沉陷区失地农
民等群体的转岗培训,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接续替代产业培养大
量高素质劳动者。
——围绕东北地区农业发展特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农业
的职业教育。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林业科技、农林产品精深
加工、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涉农专业建设。大力推进适应现代农
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
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新型农民、农业工人,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
领域创业培训。
——围绕东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服务业发展特
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大连、沈阳、长春、
哈尔滨和通辽等区域物流中心要加快发展服务于东北地区综合
物流体系建设的职业教育。东北地区区域中心城市要加快发展增
强区域金融环境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
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加快发展支撑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需要的职
业教育。东北地区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与专业化工业
设计相关的职业教育。
四、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
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要
加强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协
调、督促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改
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
金和社会事业投资要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
支持力度。
(二)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
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管理和统筹力度。东北三省及内蒙古
自治区要成立由主管省长任组长,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
政厅等各部门参加的省(区)级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省(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升级方
向和就业形势变化,制定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技能人
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统筹制订各类职
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基本办学标准、教学质量和管理标
准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扶持政策等。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
调发展和资源共享。
(三)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东北地区各地方政府要
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
规定。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提高新增教育经费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
例,基本形成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实习保
险等多种手段推动建立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深层互动机制。加
大向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职教师资素质提
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和免学费等方面的倾斜力度。
(四)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
施,通过政策导向,推动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创新。创新教师管
理制度,探索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准入制
度,制定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专业
职务职称评定办法。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定向招收职业学校毕业
生,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和技能人才
继续学习渠道,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衔接体
系。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五)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
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宣传高水平职业学校的办学
特色和培养成效,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奖励高技能人才
的特殊贡献,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全社会进一
步营造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扩大职业学校的社会影
响力和吸引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和认同职业教育的宽松
社会环境。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设置计量监督员,负责指定区域、场所的计量监督工作。计量监督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部分义务计量检查员,负责农贸市场、集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协助计量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的原则,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市辖区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专人保管、维护和使用。中断检定工作须经主管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为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器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特殊需要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部门内开展计量检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由其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第十一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属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检定周期,自行检定或送其他有权承担计量检定的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企业、事业单位对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可制定暂行校检办法,报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都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其定型鉴定申请或样机试验申请,应逐级经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送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试验,取得型式批准
或样机试验合格证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具备出厂检定条件的,可委托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使用没有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型式批准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没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格证书的进口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提供的其他数据,不得作为仲裁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金额一万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金额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五千元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没财物一律上缴国库。所需办案费用应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预算。
第二十一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失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查处;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工作失职,影响量值传递的正常进行,超过规定期限未实施或未完成考核、检定、测试及其他规定任务者,除责令限期免费完成规定任务外,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检定、考核资格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监制名义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得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计量产品的出厂检定,不得以权谋私,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1990年7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深入开展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切实提高测土配方施肥“三率”,我部将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到田作为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现将《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开展“普及行动”的各项活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和企业等方面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服务指导,加大宣传培训,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将具体实施方案、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5日、6月15日、12月5日之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100125,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黄辉(种植业管理司耕肥处,电话:010-59191834,传真:59193347,电子邮件:cetushifei@agri.gov.cn);孙钊(全国农技中心,电话:010-59194535,传真:59194534,电子邮件:sunzhao@agri.gov.cn)。

  附件: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2010年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第六年。为全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切实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到田,进一步扩大企业按方供肥、农民按方施肥覆盖范围,我部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为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施用配方肥到田为目标,以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以全程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为切入点,以培训宣传、示范展示为手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采取以点带面、整村推进方式,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覆盖率、到位率,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组织发动10万名专家和技术人员,采取面对面培训、建立“一村一站、一户一卡”、树立配方信息公示牌、创建示范区、配肥站建设、配方肥连锁经营配送等有效推广模式,深入农村、深入田间、深入农户,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免费为1.6亿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达到11亿亩以上,农民施用配方肥面积达4亿亩以上。

  (一)扩展技术覆盖面。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05年、2006年、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达到全县域农作物播种面积的90%、80%和60%以上,一年一熟地区力争基本覆盖全县域耕地;2008年、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分别达到40%以上和20%以上。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个性化服务,服务到位率达到80%以上。

  (二)增加配方肥施用量。全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配方肥施用量占化肥施用量的比例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区和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占化肥施用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和30%以上。

  (三)扩大示范带动范围。采取专家包片负责和整村建设的办法,大力推进村级示范方(片、区)建设,以村为单位设立一个20-100亩村级示范方。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6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3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9年项目县1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在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建成万亩示范片。

  (四)提高技术普及率。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70%以上村要将测土信息和施肥方案上墙展示;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要达到50%以上,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要达到30%以上。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包片技术人员要集中组织村民,解读上墙配方肥信息,面对面培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五)提升服务能力。每省区市要举办2-3期以基层农技人员和肥料经销商为对象的肥料配方师的培训班,做到每个项目县拥有1-2名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肥料配方师,每个村至少培养1名测土配方施肥科技示范户。

  三、重点工作

  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突出抓好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一)强化“示范片”到村。要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组织实施,以县为单元,制定村级示范片建设规划,确定示范区建设范围,合理布局示范地点,细化示范片建设内容,安排建设计划。建成的村级示范片要做到“四有”,即:有包片指导专家、有科技示范户、有示范对比田、有醒目标示牌,其中标牌要明确标明施肥结构、施肥数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式。

  (二)狠抓“配方肥”下地。各级农业部门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时,针对当季作物,制定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信息简报及时发布测土施肥配方信息。省级农业部门要打破县域界线,按照优势农作物区域布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制定的肥料配方进行综合汇总,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的“大配方”,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按“大配方”生产供应大配方肥料。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针对“大配方”肥料,为农民发放“小调整”施肥建议卡,并指导农民按方施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基层配方肥供应服务网络,探索经销服务方式和运行机制,推动配方肥统配统供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以肥料配方师为主体的农技人员与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结对帮扶工作机制,着手开展农技人员团队式挂牌服务试点工作。

  (三)实施“培训班”进田。加强农民田间实地培训,通过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和开展田间巡回指导,根据农民需求,突出田间实际操作技能和肥水管理技术培训,开展现场指导服务,让农民易学易懂易操作。同时,加强对肥料经销商、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形成肥料企业积极参与生产配方肥、经销商愿意经销配方肥、农民认识和使用配方肥的局面。

  (四)推进“建议卡”上墙。在肥料经销网点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积极推进测土信息、配方施肥方案上墙,方便、简捷、有效地让农民了解掌握科学施肥知识,直接“按方”购肥、施肥。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设置电脑触摸屏、配方师坐堂门诊等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贴近农村、贴近农业、贴近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形式。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培训,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各地可试点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标识,免费为认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使用,进行公益性宣传,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对配方肥认可,并接受使用。

  (六)开展“示范县”创建。各省(区、市)要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创建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创建目标,采取考评、推优、树牌、表扬等方式,建立一批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要把拓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配方肥施用比例、示范区建设、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民乐于接受的有效推广模式和工作机制,逐步将示范效果较好的巩固项目县创建成为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示范县。

  四、工作分工

  按照“部级把方向,省级创机制,地县级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各级农业部门职责分工,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机制。

  (一)农业部。研究确定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发布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国性活动,监督检查各地组织实施情况。

  (二)省级农业部门。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有效工作机制,创新推广方式,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指导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部门。细化落实“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行政、推广、科研、教学、企业等各方面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在稳步推进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

  五、农业部活动安排

  (一)举办启动仪式。我部计划于3月份举办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启动仪式,动员各地开展“普及行动”,安排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专家巡回指导。在春耕、秋播季节,组织我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采取分片包干办法,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深入田间,会同当地技术人员广泛开展针对农民施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根据各地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组织专家制定并发布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制定发布适宜本地区的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四)开展效果评价活动。组织开展粮棉油糖果菜茶等农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调查与评价工作,汇总分析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取得的成效、好的技术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五)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观摩考察测土配方施肥示范现场,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同时,集中宣传展示五年来测土配方施肥取得的成效。

  (六)举办技术培训。通过举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数据管理培训班,解决数据处理、应用和管理问题,加快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形成的大量数据和技术成果分析汇总进程,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七)开展技术援藏。根据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巡回指导活动。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省市继续对口支持西藏做好取土测土、田间肥效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和施肥指标体系建立等基础性工作。

  (八)交流配方肥生产供应经验。结合全国肥料“双交会”,发布全国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供应的典型经验,加强农技推广部门与企业的对接,促进配方肥生产与应用。

  (九)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规范实施。对2006-2007年项目县进行部级抽查验收,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

  (十)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在春、秋两个关键时节,组织开展以“大地之春”和“金色之秋”为主题的测土配方施肥集中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非常关心,我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十分重视,将测土配方施肥作为2010年农业部为农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防止思想松懈,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充实现有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强化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利用多方资源,充分调动教学、科研、推广、企业等部门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全面扎实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二)开展分类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年度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特点,开展分类指导,细化目标任务。要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开展分类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施肥水平,使农民能够根据土壤类型、肥力水平和目标产量基本掌握合理的施肥数量、施肥比例、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三)强化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各项活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层层组织督导检查。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考评机制,搞好活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