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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0: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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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市政府对我市(含原行署、行署办)自1979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内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15件进行修改,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执行时间过期或管理对象已消失的38件予以废止,现将目录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西市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定西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7〕5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目标已达到、任务已完成

  序号: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9〕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经济、科技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企业单位评聘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非在职“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财政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22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7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自费节育制度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8

  文件名称:“121雨水集蓄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6〕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9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高产高效示范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1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人才开发资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2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1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8〕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粘土空心砖墙体材料推广使用步伐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3

  文件名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社会运输车辆联营业户(车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27号

  说明: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符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以计划生育合格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6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7

  文件名称:地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5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政府上网”工程总体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6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9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2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已完成

  序号:2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献血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22号

  说明:行署第3号令《定西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定》替代

  序号:2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3

  文件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完成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对全区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限期治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0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2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一2005年)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小学布局及教师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结束

  序号:27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药材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8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9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全区“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0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4号

  说明:文件有效期已过

  序号:3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2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2〕3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3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定西地区人才工程规划纲要》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4〕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已于2005年结束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部分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0〕5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已于2002年结束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1〕9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3]86号

  说明:市政府第49号令替代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1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达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
  第八条 财政投资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
  第九条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组织论证后报送市信息办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还必须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水资源、林业、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统计部门和重点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统计制度,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项目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曲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审查、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查、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按要求落实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及奖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由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