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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6: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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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府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十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州政府法制局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
  (二)报请省、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十)制定或者修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一)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
  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听证。 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应一并上报听证的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情况。
  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州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的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应提出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州政府法制局审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上报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州政府办公室将退回呈报部门。
  第八条 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召开的,不得进入办文程序,有关领导不得决策审批。
  第九条 报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应当召开听证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视为该文件程序不符合要求,并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补齐听证环节。
  第十条 报请各级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实行听证审查落实制度。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的重大决策议题,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听证,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审议;已经听证并需要提交会议讨论或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应当将听证报告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
  决策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
  (二)社会普通公众;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听证事由; 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
  (五)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
  (七)其他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一)州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县市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州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三)州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县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州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代表构成和听证程序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听证报告,提出经过审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达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
  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州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部门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制止奢侈浪费八
条规定,结合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联系生产经营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下简称“企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任务国有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中央提出的关于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
名胜区旅游;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3项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
进行自查自纠:
(1)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2)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已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
(4)是否在改制过程中有利用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要巩固清理通信工具、控制会议和庆典活动、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等工作的成果。继续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继续贯彻执行亏损困难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的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尤其要注意做好职工下岗分流、住房分配和医疗制度改革等过程中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
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查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领导人员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
二、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切实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抓好对照检查工作。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组织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论述,以及党中央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一系列规定和
要求,在提高他们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要组织好自查自纠教育活动,把执行1999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重要内容,逐条严肃认真地对照检查,并以整风态度解决领导人员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党性分
析与自查自纠、民主评议结合起来,勇于开展负责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纠正存在的偏差。要理直气壮地提倡共产主义奉献精神,不断端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本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责任制,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促进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不仅自己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而且要负责本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及自己的配偶、子女。
要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逐步营造层次分明,逐级负责,相互制约,责任到人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
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企业改革方案以及对外投资、联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凡涉及住房分配、下岗分流、调资晋级、资金分配等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
须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严格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业务招待以及缴纳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赞助、广告等费用向职代会报告的具体办法。继续坚持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制度,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企业领导干部
要做出组织处理,不得易地做官。
(四)协助有关部门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会计聘任制度。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从而加强对经营者的权力监督,促进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
业可试行向会计事务所聘用会计人员的办法;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可实行向所属经济实体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的做法。
三、几点要求
(一)结合实际,下功夫抓落实,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好的,要继续坚持抓好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解决职工群众反映
突出的问题。贯彻企廉工作规定要一步一个脚印,分阶段逐条逐项地真正落到实处。企廉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找准切入点,通过重点抓好改制企业和亏损困难企业落实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促进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倾听职工群众的反映,及时掌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随时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把经常性的
督促检查与必要的专项检查相结合,注意抓住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带倾向性问题,组织重点检查,深入研究,找出症结,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不作自查自纠的,一
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工作的力度。要组织力量做深入的调查,在对不同类型企业落实企廉工作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指导。尤其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群策群力,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对策,加强对企
业法人代表的监督。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善于运用正反典型事例,指导面上的工作。特别要重视总结和宣扬企业领导人员模范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先进典型,树立起廉洁勤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形象。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组织协调。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企廉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廉工作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方、各企业要适当充实企廉工作机构
的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真正做到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分管,有办事机构,并在办公经费和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经贸委和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重要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1999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8]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促使企业扭亏增盈,去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
着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未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规定,将销货款挪作它用,致使贷款不能归位;有的银行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作出具体部署;一些有关部门在办理贷款抵押时手续过于繁杂、收费偏高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国有亏损企业的支持。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发〔19
97〕385号文件,支持亏损企业培育新的赢利增长点,促进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生产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精神,把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按《通知》的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
效益产品的生产实行封闭贷款,加大支持力度。
二、银行要积极帮助解决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特别是有出口定单的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企业申请、联合调查、银行评估、专户管理、封闭运转、确保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银行会同经贸委组织调查,共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运转的各项条
件,如办理抵押手续,落实产品的成本核算等。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贷款后企业要设专户管理,并做到供产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上
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对销货款的回笼,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也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
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销货款未进专户,银行要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给予扣收。
三、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不得在未归还贷款前制订破产及其它非积极扭亏的方案。
四、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防范风险出发,提高办理抵押手续的效率,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对依法收费的,凡有收费幅度的,应按收费最低限收取。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封闭贷款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贯彻银发〔1997〕38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贷款评估,提高效率,支持企业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
各级银行、经贸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