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9〕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实现系统防雷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其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或者预测,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市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改、经贸、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其他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通知相关建设单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八条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击风险评估的资质管理,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供有资质的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拒不进行评估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六)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七)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违反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张 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7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1、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令(1989)2号
2、唐山市城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3号
3、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1989)4号
4、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1989)6号
5、唐山市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7号
6、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1990)1号
7、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9号
8、唐山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10号
9、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1号
10、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政府令(1992)12号
11、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3号
12、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5号
13、唐山市建筑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3)1号
14、唐山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1994)4号
15、唐山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政府令(1994)5号
16、唐山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7号
17、唐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8号
1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号
19、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 市政发(1985)96号
20、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5)129号
21、唐山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30号
22、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4号
2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9号
24、唐山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发(1986)43号
25、唐山市征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57号
26、唐山市辖区内开采石油的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75号
27、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6)103号
28、关于推行技术承包责任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7)24号
29、唐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发(1988)3号
30、唐山市住房基金筹集和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1、唐山市公有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2、唐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8号
3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49号
34、唐山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56号
35、唐山市农村五保户供给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8)74号
36、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76号
37、唐山市废金属回收冶炼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9)21号
38、唐山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0)24号
39、唐山市乡镇自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发(1990)30号
40、唐山市城镇集体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90)37号
41、唐山市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市政发(1990)38号
42、唐山市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9号
43、唐山市鼓励搞活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20号
44、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37号
45、关于加强婚丧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40号
46、唐山市贯彻《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定》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2)2号
47、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号
4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5号
49、唐山市劳动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 唐政发(1992)14号
50、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规定 唐政发(1992)15号
51、唐山市商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25号
52、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2)27号
53、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唐政发(1992)34号
5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8号
55、唐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3)11号
56、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3)16号
57、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唐政发(1994)16号
58、唐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4)19号
59、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4号
60、唐山市乡镇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7号
61、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的奖励规定 唐政发(1995)31号
62、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6)3号
6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6)19号
64、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6)21号
65、唐山市含金银三废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8)29号
66、唐山市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办(1988)48号
67、唐山市原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 市政办(1988)65号
68、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差额各项补贴及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9)6号
69、唐山市工程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2号
70、唐山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3号
71、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5)3号
72、唐山市“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6)3号
73、唐山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唐政办(1996)13号
74、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通告 市政府批准,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