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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1:0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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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本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加强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思想,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就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可以证明自己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的证件或公函,否则,企业不予接待。超越管辖权限或强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机关组织地区性、行业性的企业检查、评比活动,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到企业乱检查、乱评比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办理。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确属必要的地区性、行业性的企业检查、评比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同级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自行组织地区性、行业性的
企业检查、评比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人纪律处分。
三、行政机关给予企业罚款、没收和扣留财物、扣留帐册、冻结银行存款等强制性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批,处罚决定必须以正式文书通知企业,并写明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罚款、没收或扣留财物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或批准的正式凭据。违反以上规定,要追究
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贪污受贿行为者,要严肃查处。
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不准向下级下达收费、罚没任务指标。凡发现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责令其如数退回或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用收费款和罚没款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损公肥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需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时,要依照法定职权批准,并事先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作出适当安排。未经批准,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审批投资项目、分配资金、物资之机或利用行业特权,向企业索要办公房、住房、招工指标以及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要责令退出或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卫生、防疫、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商(产)品质量检验等
机构和有关部门,到企业考核、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不得借机多拿、多要样品;检验过的样品要严格按规定处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为名实则把样品据为己有或集体私分的,要严肃查处。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一般不得在企业就餐,需要就餐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费;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物品或购买廉价产品。公安、司法、供电、供水、供油、供气、交通、邮电、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利用行业特权向企业索要物品及获取其它
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 主管部门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让企业报销会议费、旅差费、学费、医疗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派车办私事,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凡到企业从事职责范围内或与本人公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活动,一律不准收取劳务费、咨询费和其它酬金及礼品。违反规定者,收取的报酬及礼品以受贿论处。
十、本规定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企业作为联系点,在企业负责人和购销、财务人员中聘请兼职监察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特别是行政收费和罚没款物的收
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企业抵制、检举、控告而对企业打击报复的,要认真调查,从重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8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情]

  2012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何庆阳驾驶赣C8L331小客车由南山花苑往丰润桥行驶至南山东路钱江水泥店门口路段时,由于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将吴小菊驾驶的H1618超标电动车(后载周菊芬)追尾相撞,造成周菊芬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小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铜公交认字(2012)第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庆阳负全部责任,吴小菊和周菊芬不负责任。此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何恬,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宜春市分公司袁山大道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死亡赔偿金最高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物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周菊芬系1948年11月27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4日在铜鼓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5天,费用合计6092.22元。周菊芬与儿子李庆国共同生活,其全家的责任田分别于2011年8月28日和2011年8月31日全部被政府征收用于城市公园人工湖和安置用地工程,目前李庆国所在温泉镇温泉村花桥组土地基本上已全部征收,该组村民全部属于失地农民。

  [判决]

  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不能简单地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依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受害人周菊芬虽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其土地已被征收,为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已不能依赖于土地,其生产、生活和消费地都在县城中心区,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根据公平和利益原则,当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故在确定其死亡赔偿金时应依据2011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97415元。

  [评析]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郊或农村变成了城市或者各种各样的开发区,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有的被纳入城市管理而转为了城镇户口,有的未被纳入城市管理仍为农村户口,即所谓失地农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户籍登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如果仅仅以户籍登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则过于简单和绝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依据受害人的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对作为失地农民的周菊芬的有关赔偿,是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问题,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失地的原因、受害人住所地是否纳入城镇规划范围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因国家征收而失去耕地,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举证受害人的住所地已纳入或者应当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只是户籍未转为非农村户口的,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受害人住所地不符合应纳入城镇规划条件的,赔偿权利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以土地耕作为生的人才能称其为农民,而周菊芬已经失去土地,他的生活已融入了城市。虽然从目前的立法上来讲,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具体的条文明确规定过失地农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但从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出发,其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当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