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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3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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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等费用的资助。
  第三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重点支持、择优资助、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一申请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五条 资助范围
  1.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申请费及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
  2.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登记费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
  4.提交PCT国际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5.以《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6.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专项资助及大连市专利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
  7.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资助条件
  1.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以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请求书和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2.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或PCT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申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实施后对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产生很好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对于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500元;
  2.对于发明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项资助5000元;
  3.对于发明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国家阶段,每项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国家或地区每项资助5000元;
  4.通过《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
  5.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登记费每件资助1000元;
  7.对被评选为大连市专利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额度不超过专利资助经费总额的5%。
  第八条 资助请求人
  资助请求人应当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受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委托办理资助手续的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并由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全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资助工作。
  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30日和10月15日至30日期间的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该申请表可通过大连市科技信息网(网址:www.dlinfo.gov.cn)下载;
  2.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请求书或申请表的第1页;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申请费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的正式发票及代理机构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4.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5.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国家批准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评审
  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统一规定资助资金的具体发放时间和地点,由申请人本人领取。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资助,已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服务机构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在大连市注册设立从事专利事务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大知发〔2004〕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中共广西省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发[1997]71号


关于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胞)到柳州市投资的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进外资到柳州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引进外资到柳州市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等做出贡献的国内法人和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己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接投资(不含由我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待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属国家鼓励投资的农、林、牧、渔业及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1% 计算奖金。以上奖金,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市财政局支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二、凡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 计算奖金。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三、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日算起,按该项目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费收入中支付。

四、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日算起, 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五、介绍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承包工程的个人,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总金额(按国家外汇折算人民币)的 0.2%提奖;介绍劳务输出的个人,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所得劳务收益(以国家汇价折算人民币)的1一2% 提奖;介绍补偿贸易项目的个人,由受益单位生产效益后按补偿贸易项目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一1% 提奖。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国内法人和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须与柳州市外经贸局签订引资协议。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其他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企业签订引资 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办法。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由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经合作的中外双方认可签字,外方资金实际到位后,待项目竣工或营业,经有关部门验收,按验资后的金额,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或者受益单位发给。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放应付奖金的50%,其余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荐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对外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 获奖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外商引荐人获奖以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由外商在独资、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对支付奖金单位进行赔偿。

第八条 外商引荐人获奖以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由外商在独资、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对支付奖金单位进行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发〔1993〕41号文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8日)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它的问世,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正式确立,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审务督察制度,是最高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后推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之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有力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机制体制上的原因,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起步较晚,机制也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运行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这些已成为制约审务督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大难题。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就如何做好当前审务督察工作谈些粗浅看法,以期推动审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一、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缺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审执任务,基层法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审执工作上,加上法院也历来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观念,从而把审务督察工作放在十分滞后的位置,甚至有个别领导还片面认为,只要抓住抓好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主线,法院工作自然会搞好,至于审务督察工作可紧可松,也可有可无,还有不少同志缺失督察理念,对审务督察工作产生反感,实践中也不愿配合,不能形成大督查格局,也不能真抓实管,导致督察工作不能落实,效果不到位。实践证明,法院督察工作能否搞得好,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取决于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

  (二)机构缺位。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既没有专门督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督察人员。通常,督查工作只是主要领导或党组临时安排而已。有时由指定领导带领政公室,监察室,办公室负责人到各庭、室、局、队转一圈完事。

  (三)规制缺位。目前,基层法院都没有建立起审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形成长放机制,使审务督察工作处于无序、低效运行状态。

  (四)效果缺位。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督察工作没有归口管理。督察工作责任制无法落实,出现领导不重视,督察无人抓,想抓临时派,督察搞应付的局面,没有形成督察合力,工作成效难以提升;二是督察人员怕得罪人,怕失去群众基础,影响个人前途,所以在督察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多,查找主观原因少,广开绿灯;三是广大干警督察意识淡溥。没有形成自觉接受督察的良好氛围,被督察的对象临时应付,消极应战,这样导致督察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

  二,改进审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认识。审务督察工作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不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认识与态度。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们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抓实审务督察工作是改进法院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形象,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广大干警,特别是法院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配强力量。要做好当前审务督察工作,就要先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为改变以往督察工作“临时定,临时派,到头来无人负责”的状况,在笔者看来,必须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一是要解决好机构设置问题。基层法院要专门成立审务督察大队,实行监、督分离,同时要问编委部门申请解决机构编制,落实好机构级别待遇(应为正局级单位),审务督察大队长由一名党组成员兼任,另设政委一名,副大队长一名;二是要配好干部。基层法院应选调三名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工作在五年以上,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的法官到审务督察部门工作;三是把督察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法院院长亲自抓。

  (三)完善机制。在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各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督察督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和质量。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创新如下督察工作机制:一是要确立定期督察工作机制。审务督察部门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审务督察,即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督察行动,对本院的各部门上下班,办公作风,庭审纪律等内容进行抽查;二是要确立不定期的暗访督察机制。基层法院应在当月内在社会上开展一次暗访督察活动,即对辖内的宾馆、酒店、茶馆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暗访;三是要确立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应对重点司法环节,重要司法领域,风险高的节点上进行专项督察。比如对重大拍卖执行程序,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审判活动,法院工程建设领域等重要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四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记录制度。审务督察工作人员在执行督察工作中时应出示审务督察证件,并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 ,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被督察对象核对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其它督察人员见证说明;五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警示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对本院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审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报院长批准后,由督察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察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六是要确定督察工作责任考核处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各部门及干警的审务工作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内,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这样能大为增强干警的自觉性和督察人员的责任心;七是要确立审务督察工作通报分析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必须根据本院党组的决定或在本院院长的亲自领导下,应如期如质完成好各项督察任务,同时定期(每季度)将审务督察情况在本院院务会上做出分析与通报,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不断提升审务督察工作水平。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