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4]6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为确保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吕政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农村非城镇居民。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村干部、乡村教师、乡镇招聘人员、农村计划生育优待户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等。
乡村用人单位农业户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乡办企业、村办企业。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参加生产劳动为起点,一般为16-59周岁。
用村集体土地或资源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一次性给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年龄不受限制。
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行政村(或用人单位)设有农村社会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农保代办员)的,由农保代办员持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以参保人员所在的村(或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出生年份为依据为参保人员统一编号、填写缴费明细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市、区)农保中心,县(市、区)农保中心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农保中心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于10个工作日内由农保代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续缴保险费时,由农保代办员持参保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所在乡镇社保所办理续缴手续。
行政村(或用人单位)未设农保代办员的,参保人员可持上述手续直接到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续缴等手续。
三、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1、农村社会养保险缴费方式分为按季或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或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间断性缴纳保险费。提倡按年缴纳保险费。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以个人缴纳为主,缴费标准原则上按领取标准测算。
(1)采取按季或按年缴纳的,原则上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2)采取一次性缴纳的,原则上最低缴费标准和按年缴费标准一致,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实际水平的变化而同步调整。
4、参保人员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前如果核算的领取数额达不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补足保险费;未补足保险费者领取数额按实际核算数额执行。
四、个人帐户的组成及计息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储蓄积累的模式。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村集体(或用人单位)的补助、政府的补贴及相应的利息收入。
2、个人帐户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复利计息是指每年度末对个人帐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结息清算,并将利息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继续计息;分段计息是指当国家规定的计息标准调整时,按调整的时间分段计算利息。
五、参保到龄人员养老金的领取
1、参保到龄人员的养老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到龄人员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领取。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P为:领取系数×个人帐户积累总额Sn(P为月领养老金标准;Sn为按个人帐户资金和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增值利率计算出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下同)。
2、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一般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身故。给付利率为8.8%不变时,P60周岁=0.008631526×Sn。若给付利率变动时,所乘系数也作相应变动。
3、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后,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由市农保中心审核后,领取年龄可提前到55或50周岁,从审核批准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给付利率为8.8%不变时,P55周岁=0.007871541×Sn,P50周岁=0.007441758×Sn。若给付利率变动时,所乘系数也作相应变动。
4、用村集体土地或资源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一次性给村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超过规定年龄的参保人员,从参保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给付利率为8.8%不变时,
P61-62周岁=0.008850064×Sn,P63-64周岁=0.009100756×Sn,
P65-66周岁=0.009390157×Sn,P67-68周岁=0.009726680×Sn,
P69-70周岁=0.010121325×Sn,P71-72周岁=0.010588755×Sn,
P73-74周岁=0.011148954×Sn,P75周岁以上=0.011829892×Sn。
若给付利率变动时,所乘系数也作相应变动。
5、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预期年限为10年。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的,经核实无误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至满10年止或将预期年限内的养老金余额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健在的,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的次月起终止养老金拨付手续。
6、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社会人均收入、生活消费指数和物价指数,结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适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待遇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解缴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各乡镇社保所应在征缴保费后的三日内将所征保费交回所属县(市、区)农保中心基金专户,各县(市、区)农保中心应在收到保费后的五日内将所收保费上交市农保中心基金专户。
市农保中心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若实际增值率达不到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增值率要求时,可由市农保中心委托省农保中心代运营。
到龄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调剂金的核算与下拨、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分配由市农保中心具体经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仅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户口迁出本市的参保人员,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积累总额资金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将退保总额(按其个人帐户资金和劳动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的总额,以下简称退保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退保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身故当月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县(市、区)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将退保总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将个人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参保人员转为国家公务员后,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其退保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
3、参保人员转为城镇户籍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的,县(市、区)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的意愿,可以将退保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也可以继续保留保险关系直至达到法定领取年龄时,根据个人积累总额的多少按农保政策享受养老金,但不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4、参保人员因不可抗力或患重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急需资金的,可向县(市、区)农保中心提出借支申请,市农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酌情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借支手续(借支数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待参保人员具备偿还能力时及时归还。
九、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的执行措施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华,为期七至十天。
2.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蒙,为期七至十天。
3.一九八七年《现代中国画展》赴蒙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周。
4.一九八八年《蒙古图书展》赴华展览,随展一人,为期两周。
5.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华,为期两周以内。
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蒙,为期两周以内。
7.双方支持互相放映电影及有关部门间在贸易和非贸易基础上交换电影片。
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为此,鼓励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9.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及其他有关部门间交换图书与出版物。
10.双方支持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活动。
二、教育
11.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名中文、蒙文教师。
12.本计划期间,双方共互换五名中文、蒙文本科生,每年互换六名语言进修生。
13.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体育
14.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柔道摔跤队访华。
15.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射箭队访蒙。
1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自行车队访蒙。
17.一九八八年蒙方派出国际象棋队访华。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18.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发给留学生、进修生和教师奖学金和工资,并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19.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运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期间的食、宿、文娱活动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20.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遣方应在展览开幕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等提供给接待方。
21.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等通知接待方。
2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尼·鲁布桑楚勒特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