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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黎建新

时间:2024-07-12 13:1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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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科消灭制度,又称污点消灭制度,是指曾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之人具备法定条件时,职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处刑的犯罪记录,注销后犯罪人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状态,社会不得加以歧视和偏见的一种帮扶制度。当前,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潮流和大趋势的背景下,在广泛倡导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人道主义的话语环境下,面对未成年犯罪人正当权益日趋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仔细审读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相关规定的现状与缺憾,研究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益探索,已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遥相呼应构建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相对以前前科报告制度无疑是种进步,但犯罪前科依然存在,这无疑是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的重要阻因。未来我国应逐步考虑建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便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提供新思路。

  一、当前我国立法现状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发展趋势,然而反观我国立法,不仅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反而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现行《刑法》第 100 条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另外,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等也对有前科者从事某些职业和活动作了相应的限制和禁止。与此相适应,一些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对有前科的人入学、复学、就业等方面作出了许多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在国内改革呼声日益高涨的新形势下,我国立法开始顺应世界立法趋势,2011 年 5 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取消了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但对成年人前科制度的规定纹丝不动。2012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前科制度有了更大的调整,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上述立法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在前科制度上的松动和进步。但是,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有些仅是在有限的群体和有限的犯罪领域免除了前科报告义务,而且虽然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但并没有真正消灭前科,更不是世界法治意义上的前科消灭制度。

  二、前科封存和前科消灭的区别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指在刑事法律领域中,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经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已得到弥补,罪错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法定条件时,由专门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不必再遭受犯罪标签消极影响的一项制度。与之相关的还有新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但二者有很大区别:一方面,前科消灭旨在对犯罪记录彻底地抹除,消除一切犯罪影响回归犯罪前的社会状态,而前科封存仅仅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暂时的保密和不予披露;但犯罪带来的影响依然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前科被消灭后不存在解封或者重新启动的问题,但是前科被封存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强调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彻底地消灭,以彻底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同前科封存制度相比较,前科消灭制度在维护未成年权益方面明显更加得力和彻底。

  三、前科制度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前科制度与政审制度相结合,导致犯罪人一朝是罪犯。前科制度与单位的人事档案制度相结合,将给罪犯今后的人生带来各方面的歧视待遇。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诸如此类,在《律师法》、《教师法》、《拍卖法》、《会计法》、《公司法》、《兵役法》中都有所规定。

  其次,前科制度阻碍了少年罪犯回归社会这个目标的实现。少年司法程序和普通司法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少年司法程序不过分地强调惩罚、不过分地强调程序的正义,强调的是回归社会,回归社会是少年司法独有的价值,也是最高价值。而前科制度最大限度地阻碍了这个目标的实现,它使一个小孩一朝失足,就将在升学、就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方面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性待遇。这不仅使他无法回归社会,更有可能使他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时若通过前科消灭,其将在社会、家庭的正确引导下重新塑造一个崭新的形象。

  最后,前科制度可能带来整个社会的不宽容。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道德层面的负面因素。有学者统计,至少有超过 160 部法律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进行了权利限制。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此,他将成为被排斥于我们体制之外的异类。对归正人员过度排斥将人为制造一个不断膨胀、恶化且难以消解的社会敌对阶层,并最终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探析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许多西方国家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我国在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实施此制度的探索,如 2003 年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那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到底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有什么特殊价值呢?

  (1)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地回归社会

  前科作为一种“身份标签”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一个最大障碍,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宗旨就是要揭去标签,消除其犯罪记录,抹去其污点,使其能够以与同龄人平等的姿态重新回归主流社会,在升学、入伍、就业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对待,为其搭建一座摆脱人生败局的桥梁,从而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2)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前科制度却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尤其是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罪人处于社会公众的排斥和歧视之下。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一旦有了前科,将会被许多职业拒之门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前科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而现有的前科制度使犯罪记录处在阳光下,无疑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来避免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进而保障其基本人权。

  (3)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色彩

  前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很有力的惩罚,但是对于经过改造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让其继续受到前科的困扰,难免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刑法冷酷无情,产生不正义感,并且因刑法的不人道而对刑法产生排斥和抵触。前科消灭制度传递的是这样一个信息:只要好好改造,就有机会得到前科消灭的机会,重新开始。这无疑潜在地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律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彰显国家的“宽容”理念。

  五、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

  (1)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为了便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有法可依,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包括出台一系列的前科消灭法和程序法,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内容、时间、范围、方法、提请、监督制约等具体内容,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操作中的法律空白。

  (2)应当有条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前科消灭

  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所进行的犯罪前科消灭并不是绝对的,对未成年人不加以区分对待而一味地进行犯罪前科的消灭是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背道而驰的。前科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前科能否消灭的重要条件,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如果表现不良,则应继续保留前科。同时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合理的考察措施并派专人审查执行刑罚期间未成年人表现,最终裁定是否消灭前科。

  (3)应设立起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其本意就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在接受了相应的刑罚和悔改后能够无污点地回归社会,不受歧视。因此,设立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近亲属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另外,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02年《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试行)》(龙政综[2002]253号)试行以来,在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实施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该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试行)》(龙政综〔2002〕253号)一并予以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

  

  为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特制定龙岩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根据事项的性质不同,实行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各种办件分类管理如下:

  一、即办件

  (一)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简单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各部门即办件按规定录入办件管理系统,适时分类统计和查询。

  二、承诺件

  (一)承诺件的认定:由1个部门主管,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而无法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龙岩XX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办件内容,各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办理决定;若超过承诺时限,将视为该申请事项已经批准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申报材料实行部门内部流转,不得要求服务对象传递;办件办结后,向服务对象颁发的相关证照或文件,应在“中心”窗口发放;办件提前办结的,应及时电话通知服务对象前来领取。

  4、服务对象在接到审批事项办结通知或承诺时限期满,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批件。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

  (一)联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2个或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启动。“中心”任何窗口接到需涉及二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如:投资项目(含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企业与民办非企业机构设立、酒店、网吧、电子娱乐等经营性营业场所设立及经营许可等]时,应向业主介绍并联审批和重点项目代办制度等服务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心”业务科通报。

  2、“中心”业务科在接到通报后,根据项目情况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审批科负责人或业务主办联合进行项目了解、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审批指导、政策咨询等;并填写《并联审批项目服务登记表》。

  3、在对项目进行了解和联合初审后,“中心”业务科根据项目情况、急缓程度、业主需求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决定是否需要组织现场踏勘,需组织现场踏勘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中心”业务科应根据项目审批需要,组织召开部门联审会议和联合验收会等。

  4、“中心”统一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验收等原则上应由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和相应专业人员参加;行政审批科长和专业人员无法提出明确审批意见的,应通知分管领导参加。各部门与会人员在会上或现场踏勘时的意见即代表本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5、“中心”业务科综合各部门意见按项目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备存《联合踏勘意见表》等,各有关部门参与人员必须会稿或签字确认,各有关部门审批窗口应认真落实各议定事项。

  6、高效办理,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必须按并联审批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如遇项目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或评审的,也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专家论证或评审,不得无故拖延评审或论证;需要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的,应一次性提出明确的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要求,通知服务对象并反馈“中心”业务科。因服务对象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造成时间拖延的,不计入承诺时间内,服务对象按要求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后顺延计时。“中心”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一般事项报“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重大或特殊事项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补办件

  (一)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主件未带来的,服务对象承诺可随时提供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按“中心”规定录入办件管理系统《龙岩XX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打印一份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服务对象原则上在三个月内补齐材料,三个月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可先作退回件处理,三个月后补齐材料的,按承诺件重新收件。

  五、退回件

  (一)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无法提供;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龙岩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先按“承诺件”或“上报件”收件,在承诺期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有明确退回理由的答复;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规定录入办件管理系统《龙岩XX不准予审批决定通知书》或《龙岩XX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决定书》、《龙岩XX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一份交服务对象,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股投诉,由督查股汇同有关部门予以裁定。“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办件的办理质量。

  六、上报件

  (一)上报件的认定:上报件是指本级审核后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上报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龙岩XX行政审批申请上报件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窗口的办理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2、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回复后,各审批部门将材料及时传送“中心”窗口,并及时通知业主领取。

  七、不予受理件

  (一)不予受理件的认定:有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不予受理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二)不予受理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场作出认定,认定为不予受理件后,应当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属第二种情形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十、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