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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钟钰发

时间:2024-06-30 15:2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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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活动日渐突出,且有恶性发展的趋势,有的已向集团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黑社会性方向发展。公交车扒窃分子车上地下到处行窃,暗扒明抢,连扒带伤、连扒带杀,往往与暴力性抢劫相连带转化。犯罪所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直接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危及群众安全感,已经成为影响南宁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的认识,有必要针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进行预防与控制。

关键词:南宁市;公交车;扒窃;预防;控制
南宁市是我们广西的首府,享有生态宜居城市,文明城市等美誉,每年的东盟“两会一节”都在此地盛大召开,人流量很大,而社会治安的窗口之一的突现--扒窃,很大方面影响了社会的安全性,也给游客、其他市民等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影响我们广西的治安总体的水平,因此,严格打击预防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能净化南宁市整体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认识
(一)扒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扒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具有以下特征:扒窃犯罪的客体,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主要是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便于携带的物品)。 扒窃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扒窃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财物,基于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护方法,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秘密窃取的行为。  
(二)关于扒窃犯罪的法律相关规定及分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扒窃”从传统盗窃罪项下的情节之一成为单独的罪状之一,由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行为犯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达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因此,笔者认为从修八立法原意上来看,“扒窃”是不以犯罪数额为限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并且行为已经完成,就构成盗窃罪。这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即使没有扒到钱,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三)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特点
1、针对南宁市民被扒窃的情况分析
物主对物品依法享有所有权,一旦物品脱离了自己控制范围之内,那么物主很有可能丧失对该物的利益。因此,物主要对物享有物权,必须要尽可能的将其通过调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被盗的主要原因。在乘车期间,物主为了表现自己的物质富足,或有十足的绅士风度而故意暴露财富。因此笔者在2011年10月8日对南宁市的几大高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性别 类型 调查人数 被扒窃次数 被扒窃率
男性 117人 38次 32.48%
女性 204人 127次 62.25%
合计 321人 165次 51.40%

以上数据表明了男性被盗次数少于女性,从中有部分女性有过不止一次被盗的经历,社会危害大。高校中的学生年龄阶段较多有炫富的个性,特别些女生的钱包等物品没有特意看护的意识,尤其手机还弄条小绳子露在口袋、包的外面,给扒窃者制造许多机会。
2、南宁市公交车站、内常见的五种扒窃法
(1)结伙扒窃分散乘客注意力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夹门缝”和“分段式”。利用“夹门缝”进行扒窃的犯罪分子一般有3至5人。犯罪分子事先会在车站寻找上衣敞开或单肩背包的乘客作为目标。“分段式”多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犯罪分子一般由一人拉开乘客背包的拉链,但并不实施扒窃。如果乘客没有发觉,同伙就会在已被拉开拉链的背包中行窃,并将赃物传给另一同伙。
(2)刀片切割扒窃法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割窃法”。此类作案手法多发生在站间距离较长、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上。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坐在乘客座位侧面或后面,趁乘客打瞌睡和不注意时,使用锋利的刀片割开乘客衣袋或背包窃走财物。
(3)站立贴靠实施扒窃法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挤碰试探法”。一般情况下,扒手事先会在车站寻找目标,然后跟随乘客上车并紧跟乘客左右,一旦乘客放松警惕,手机和钱包便会不翼而飞。 另外,在实施扒窃前,扒手都会对乘客放有财物的口袋、背包及手机套,进行试探性的摸、碰、挤等,一旦乘客发觉便停止作案,但如果乘客警惕性较差,扒手就会大胆行窃。扒手穿着西装或夹克衫,手揣在衣袋里,但衣袋是穿底的,手可以从兜里伸出来神不知鬼不觉扒窃。
(4)利用上下车实施扒窃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障眼法”。一般情况下,扒手事先会在公交站点寻找目标,然后利用乘客上下公交车时,伺机扒窃乘客腰间手机套中的手机及衣袋、背包中的财物。
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分子挤在公交车门口,既不上车也不下车。另外,犯罪分子还常常利用“障眼法”进行掩护,主要表现为手拿报纸、雨伞、塑料袋等挡住乘客的视线,或怀抱小孩作掩护。   
(5)“表演”实施扒窃法
有些犯罪团伙事先设计好一些简单的情节在乘客面前表演,以此吸引乘客注意力伺机作案。如有的扒窃团伙会由两名成员装作为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在公交车厢里推来推去,并压倒在被害人身上,此时,另外的犯罪分子便乘乱对乘客下手。
3、扒窃犯罪趋向职业化与暴力化
“扒手必须经过“师傅”们严格挑选和培训,“入道”有不成文的“训化门规”。早上练跑步白天练偷技、练胆量;晚上集中居住点赃,偷不够数就要挨打,不给饭吃,不准睡觉。经过“考试”合格之后,才能“上岗”。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和以防不测,还必须形成一个稳定的团伙组织。专业趋势明显,呈集团化、职业化、低龄化、智能化、暴力化,打破地域拉帮结派。”[1] 在扒窃犯罪分子中相当一部分人员,作案时都携带匕首、折刀等凶器,一旦被害人、群众或侦查员发现,他们先是语言威胁,当被抓捕或扭送时,即由暗偷转为明抢,孤注一掷,行凶伤人。
二、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一)合理进行防扒知识宣传教育
利用节假日时间对社区、学校等地的人们进行如何防扒等知识,通过视频、海报、实地演练的方法去让更多人学习。曾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说过:“不要给扒窃者扒窃你的理由与机会”。“财富暴露,是将财物很张扬的暴露在他人视线范围内,引起他人想据为己有的心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个人把自我的包装视为自我形象的再树立,尤为明显的是女性的小提包里装的越来越鼓了,男性的腰包也更足了。这些均为引起扒手的视线的注意,据数据资料显示,因财富暴露被盗的几率为63•8%。”[2]笔者认为:教会大家主要使大家在各种场合都要有这种防扒意识,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只有群众们都能充分认识扒窃者的这些小手段,也就能从行为、思想上都重视了,扒窃者就没有下手的机会了。在电视一些法制节目、新闻媒体、报刊、公交车上都大力宣传这些防扒技巧。
(二)公交车站及车内安装摄像视频设备
根据笔者前面的初步调查,很多乘客在被扒窃时毫无知觉,旁人看到也不敢上前制止,惧怕扒窃者暴力报复。这样纵使很多扒窃者的肆无忌惮、疯狂作案。给反扒民警办案带来诸多不便,由于证据链的问题,最终使扒窃者逃脱法律的严惩。假如在车站、车内能清晰拍摄到乘客一举一动,为办案民警有针对性去捣毁整个扒窃团伙,关键视频也是七大证据当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视听资料。于此能很好打击扒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震慑其他扒窃团伙,使我们南宁市的公交车行驶在安全、轻松的马路上,也给南宁市的治安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公交车上司机运用合理的方式去提醒乘客防扒
由于我们是乘客,换句话说,乘客投币开始就与公交车公司签下合同,在行驶的过程中,要对乘客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维护。提高司机的思想、道德认识也是一项重要工程。司机常年在公交车上,对一些固定的扒窃者的面貌都有所记忆,防扒经验还是较高。在车内有后视镜,能观察到很多扒窃者的行为举止,挤压、碰撞、来回串动等异常行为,司机应在第一时间运用一些刹车、播音提醒等方式去提醒乘客,同时也不给扒窃者留下机会。
(四)南宁市公交车应安装定位一键报警装置
由于乘坐公交车的人数越来越多,相伴扒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因此有必要在公交车上安装一键报警装置。笔者认为:在公交车司机能触及到的隐蔽地方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其有定位系统,能第一时间给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信息,结合公交车固定路线及见站才下车的特点,在下站出布置警力将其逮捕归案。这样能大大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同时也能打击扒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能提高我们警察的形象。
(五)加强特殊时段公交车扒窃打击力度
一般上下班、节假日、发工资和春秋季节等为特殊时段,这些时段乘坐公交车的人数居多,人流量比平时绝对要多得多。这样无形中给扒窃者制造天然的下手机会。是扒窃者最好的时机,同时也暗示公安机关开始行动的号角吹响了。在一些市中心、大型超市、市场等地段科学的设下秘密力量,必要时还要进行“跟车押线”的形式去打击扒窃犯罪。与之形成“车上看,地上捕”的行动效果,为公交车保驾护航。让南宁市民乘坐放心车穿梭在我们首府大街小巷。
(六)建立南宁市公交车扒窃情报信息系统
如今我们南宁市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公交车扒窃情报信息系统,笔者认为:建立这个系统首先要与警综平台等内部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同时也要有一批专业分析研判的人员,对收集到的公交车扒窃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判等,最后把此情报报告在一线进行侦查的反扒民警,这样能大大减轻一线民警的工作量,同时也能扫清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也应经常到公交车公司去对司机进行调查访问,也可以对市民进行调查访问等形式去收集到很多关于公交车扒窃的相关信息。“基层群众组织也应当将反扒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群众性的治安联防队,积极开展警民联防活动,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对于被判缓刑等的扒窃犯、沾染扒窃恶习的不良少年儿童以及刑满或解教扒窃人员等开展监督和帮教工作。”[3]我们要形成公交车反扒不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更应该是我们全体南宁市民为建立和谐南宁所贡献一份应有的力量,。
(七)建立与健全南宁市公交车反扒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在掌握扒窃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 采取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有准备、有计划地开展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的专项斗争, 做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公开行动与秘密行动相结合、跟踪盯梢与守候控制相结合、打击现行犯罪与深挖余罪相结合。同时, 建立与健全“双向联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从严、从快地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专业反扒队要抽调经验丰富的队员为各派出所的反扒民警传授反扒知识与技能, 通过反扒技能培训提高各派出所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的能力。在专业反扒队发挥主要作用的同时, 派出所也要抽调一定的警力协助反扒工作的进行, 做到“密切协同、优势互补”。

劳动部关于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开展对失业求职人员的就业训练工作,并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就业训练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以及不属政府劳动部门的其他部门,为提高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并促其就业而开办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中心)等就业训练实体组织的就业训练活动(不包括技工学校和企业职工的在职培训)。
二、民办就业训练要遵守国家的就业和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法律,在劳动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为其提供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并将其纳入劳动就业统筹管理的范畴。
三、民办就业训练应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失业求职人员开展就业、转业训练,为其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四、开展民办就业训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训练的对象是在城镇就业服务机构或乡村劳动服务站求职登记的人员;
2.有与训练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和设施;
3.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
4.有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5.训练方向、专业课程设置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
6.训练质量符合国家的职业技能标准要求;
7.地方劳动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五、对民办就业训练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举办民办就业训练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申报,由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民办就业训练资格证。民办就业训练资格证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统一制作,县以上劳动部门发放。民办就业训练实体因故更名、换址、停办时,须向审批机关报告。对停办的民办就业训练实体,审批机关应收回其资格证。县以上劳动部门对民办就业训练实体的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办的民办就业训练实体,当地劳动部门要按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民办就业训练资格证;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则令其停止训练活动。
六、举办民办就业训练可适当收取学员和录用单位的费用,收费标准由当地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凡组织失业求职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参加的训练,可根据培训人员数量和考核合格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申领训练补贴。补贴费用可在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和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七、举办民办就业训练的单位,应定期向劳动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按规定填写统计报表等。其工作人员接受劳动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业务工作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经民办就业训练毕(结)业的学员,享有同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学员同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权利。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民办就业训练毕(结)业学员,享有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学员同等的就业权利,取得就业训练毕(结)业证的学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其就业,对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学员,优先推荐就业。
九、从事民办就业训练的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并履行该法所规定的义务。民办就业训练的教师待遇可比照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师待遇标准。
十、切实加强对民办就业训练的管理和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民办就业训练的令其停办;对以办训练为名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未经国家技能考核组织考核,擅自发证的不予认可;对未经劳动部门核准擅自刊登招生广告和刊登虚假广告者,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民办就业训练资格证。
十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领导,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对民办就业训练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民办就业训练主动开展政策指导和咨询;定期为其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指导和帮助其设置专业、培训师资、开发教材、设计课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实有关政策;对经常承担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培训任务的民办就业训练实体和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单位以及为就业训练、转业训练提供实习场地的经营生产单位,可根据其训练人员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等指标,从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金中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第四批计划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住房已陆续建成。经研究确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根据前三批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的实践和当前实际情况,将对第四批离退休干部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交接。现就交接工
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住房验收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下同)竣工后,军队和地方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验收。军队承建的住房竣工后,由承建单位的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地方承建的住房竣工后,由上级民政部门和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省军区系统或当地最高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有争议的问题,由军地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军地双方协商修建的附属建筑项目,按照双方协议验收。附属用房拟与今后批次用房合建的,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承建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商定。住房和附属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建单位商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二、及时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
军队承建的住房验收合格并具备进住条件后,由承建住房的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对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包括易地安置联建代建住房的)进住名单,然后由部队及时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离退休干部住房不得与在职干部换住。
附属用房中的工作人员宿舍与离退休干部住房建在一起的,在分配住房时,优先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
军队承建的第三批离退休干部住房,与第四批住房建在一起的,仍按原计划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
三、做好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交接工作
军队承建的住房及附属用房交接工作,原则上与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同步进行。凡独立的干休所和水、电、暖、煤气设施与部队营区分开的楼座(包括附属建筑),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管理。交接时要办理正式手续,有关部队要将工程建设的全套技术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检查
资料,质量验收文件等,一并移交有关部门。
水、电、暖、煤气设施及住房与部队营区分不开的楼座,暂由有关部队管理。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将财政部门下达的离退休干部的取暖费、房屋维修费等有关经费如数拨给部队。房屋由部队负责维修。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产权属于中央。房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搞好离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
由军队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进住后,具备交接条件的,可实行集中交接。有移交任务的部队政治、后勤机关应及时同当地民政部门商定离退休干部交接事宜,并报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和省级民政厅(局)同意,确定交接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军地双方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交接任务。
由地方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原规定办理交接。住房验收合格并具备进住条件后,由民政部门集中向离退休干部所在的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发出进住通知书,三个月内交接完毕。
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需安排工作或转学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
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和由家属单位代建住房的以及维修私房的,在拨给经费两年内建成和维修完毕,与本单位集中移交的离退休干部一并办理交接手续。
不需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随本单位建房的一起办理交接手续。易地安置的,按照民政部门通知时间办理交接。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离退休干部,按照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政老字第4
号)规定执行。
对第四批离退休干部实行计划交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每年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和住房建设情况下达年度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计划。军地双方应按照交接安置任务,及时组织交接,并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分别向民政部安置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报告交接工作
的进展情况。
五、充分利用空余住房安置离退休干部
为了按照完成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纳入第四批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孀)均应按计划交接安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移交而空余的住房,应安排未纳入安置计划且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同职级离退休干部递补进住。递补对象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审定表》,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和民政部安置司,经共同审定后,由有关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对边防、海岛、特别艰苦地区及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要优先安排。
因病重住院治疗(含患狂躁性精神病的),其住房予以保留,待病情好转后再按原计划办理交接。
六、办好交接手续
离退休干部离队时,部队应按规定结清发给个人的全部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和应由管理单位掌握的经费,一次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任何部队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时交付、收取标准外经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时,除继续由部队填写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介绍信(三联单)外,军地双方组织要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介绍信回执》,按季度逐级上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
离退休干部的移交工作,由各级干部部门负责。退休志愿兵的移交工作,由各级军务部门负责。
七、做好交接安置中的思想和组织工作
各部队要教育离退休干部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愉快服从组织安排。所在部队领导同志要同移交的离退休干部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凡合理又能够解决的,应积极予以解决。对由于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老同志解释
清楚,使其正确对待。对离退休干部的遗留问题,应在交接前妥善处理完毕。离退休干部离队时,要热情欢送。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就地安置的超过军地确定的交接时间;易地安置的,从接到进住通知书之日起满三个月)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离退休干部,严格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1984〕政干字第521号)、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
移交工作的通知》(〔1987〕政离字第2号)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经反复做工作仍坚持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可采取组织移交办法。在采取组织移交前,要向地方和离退休干部本人说明情况。移交后可暂由部队代管。
八、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纳入“双拥”工作之中,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县(城)”条件之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
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和干休所(服务站)要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军地双方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密切
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好交接安置中的问题,圆满完成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
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财政部后负责解释。



199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