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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刘蕊

时间:2024-07-22 08:5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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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刘蕊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政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1950年1月9日)


令驻在香港的原属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切政治、外交、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侨务等机构的主管人员与全体员工:
你们务必恪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不让反动分子有任何破坏、转移、隐匿等情事。原有员工,均可量才录用。其中保护国家财产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其中有从偷窍、破毁、转移、隐匿等到情者,必予究办。

关于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展播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广电总局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 生 部
广 电 总 局
卫办发[2005]90号

关于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展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卫生厅(局)、广电局:
2005年5月是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20年。20年来,艾滋病的流行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宣传教育是预防艾滋病最为关键的举措。
十几年来,各地陆续涌现出许多预防艾滋病的影视作品,在不同时期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基层和农村地区,可收视和利用的宣传材料较少,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与防治实际需求相比,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影视媒体的优势与作用,围绕重大新闻事件,不断掀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广电总局决定共同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活动于2005年3月-6月期间举办,入选作品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艾滋病防治优秀影视作品”证书和纪念奖杯,名单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及央视网、新华网、中国电视报等媒体发布,并由主办单位推荐到中央电视台和各级地方电视台相关频道展播。
二、成立“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品征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
三、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要求(见附件1),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积极组织好作品的推荐报送工作。
四、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报送登记表”(见附件2)和作品专业播出带,一并报送作品征集办公室。
五、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社会专题部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
邮 编:100859
联 系 人:曲静
电 话:010—88244358、010—88243558
13901162547
传 真:010—63950850
电子邮件:aidsm2004121@sina.com
附件:1、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
2、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保送登记表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广电总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方案

一、 背景
2005年5月是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20年。20年来,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经历了传入期、散播期和快速增长期三个阶段,流行形势日趋严峻。据2003年底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感染者为84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7%,艾滋病的流行处于全国低流行和局部地区及特定人群高流行并存的态势,如不能有效控制,将会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公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认知水平依然偏低,宣传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2004年零点调查公司在《中国居民对待艾滋病的态度与行为》的调查报告指出,只有8.7%的居民能答对艾滋病传播与安全性行为的问题;25.6%的居民能答对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问题;21.4%的居民能正确回答预防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只有33.9%的城市居民和19%的小城镇居民表示可以在工作环境中与艾滋病感染者平等相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并看望艾滋病患者,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艾滋病的决心和信心。大众媒介是向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主力军,为充分发挥影视媒体的优势与作用,围绕重大新闻事件,不断掀起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将于2005年中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二十年前夕,共同举办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二、 目的
1.动员影视媒体及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的关注、支持和参与,推动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大力普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对现有的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以推动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制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3.为基层和农村地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数量较多的宣传教育素材。
4.为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中的大众媒介刊播计划提供保证。
三、 活动名称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四、 主办单位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五、 承办单位
中央电视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 媒体支持
央视网 新华网 中国电视报
七、 组织机构
成立“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品征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负责作品的征集、整理、评选、推荐展播等具体工作。
八、 作品征集及发布
1.作品征集方式
由主办单位联合发文,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广电厅(局),向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公司)、宣传教育机构广泛征集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
2. 作品征集种类
影视剧类 新闻专题类 公益广告类 文艺类
3.作品报送方式
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公司)和各宣传教育机构,将拥有版权并已在影视媒体上公开播放过的作品,复制成电视专业级播出带(SP或DVW带式),并填写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作品征集办公室,作品数量不限。
同一部作品如有两个或以上版权单位,可由版权单位共同报送,也可分别报送,由作品征集办公室负责分类汇总。
4. 作品评选
由主办单位、影视制作、大众传媒和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分类筛选,从中评选出兼具政策性、知识性、科学性、思想性、艺术观赏性和人文关怀的优秀作品。
5. 作品发布
所有报送作品的精编内容在央视网专门开辟视频窗口播出(报送作品需做出3-5分钟 real play 300k的光盘附送)。优秀作品名单通过央视网、新华网、中国电视报等主流媒体发布。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艾滋病防治优秀影视作品”证书和纪念奖杯。
九、优秀作品评点展播
1、制作评点节目
制作10-20期优秀影视作品评点系列节目(每期30分钟),于5月中下旬在CCTV播出。通过对优秀作品的盘点,回顾中国艾滋病防治20年的历程,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2、推荐展播及宣传推广
由主办单位通过发文的形式,将优秀作品推荐到中央电视台各相关频道和各级地方电视台,特别是县级电视台播出,同时要求各级电视台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刊播计划的要求,保证艾滋病防治节目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
展播结束后选择部分优秀作品,分期分批编辑制作成公益光盘,免费发放到广大农村和各级单位,满足更多人特别是基层和偏远地区群众的宣传需求。
十、 时间进度
3月16日—4月15日 影视作品报送
4月16日—5月20日 报送作品分类、评选、发布
5月20日—6月10日 优秀作品评点节目拍摄、制作、播出
6月下旬 优秀作品推荐展播



附件2:
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报送登记表
编号:
作品名称
类 别 时 长 带 式
出品时间 播放情况
主创人员 制片人 工作单位 电话
编导(导演) 工作单位 电话
其 他 工作单位 电话
内容简介 (填写不下可附页)
报送单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手机 传 真 e-mail
单位推荐意见 (签章)2005年 月 日
注:
1. 此表复印有效,每部作品填写一张登记表。
2. 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此表邮寄到作品征集办公室。
3. 邮寄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社会专题部“全国艾滋病防治影视作品征集办公室” 邮编:100859 联系人:曲静 电话:010—88244358/88243558传真:010-6395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