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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马若飞

时间:2024-07-09 21:0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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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马若飞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村居经济取得长足进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村居开展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村居“两委”是基层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它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键作用。村居干部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政令畅通、社会的稳定。 因此必钡积板探索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和特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服务村居经济,保护、挽救村居干部,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村居工作健康发展。
据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资料反映,从一九九八年至二oo一年,本院共受理举报线索165件,其中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线索35件, 占21。2%,其中分流4件,初查19件,立案侦查8件13人。从这些案件来分析。它们有着共同的 特点和犯罪原因:
一、案件特点:
一是主体特殊性,主要是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居经济实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 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本院立案侦查的8件案件中,其中有4件4人为出纳员,其余4件9人为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二是案件类型主要是挪用、贪污(侵占)、受贿,也有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等案件的发生,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一般采取截留公款,虚报、多报开支、虚增工程款、收入不记帐等方式侵吞公款; 以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山林鱼池等低价发包、高于造价支付工程款,从中收取回扣和手续费;直接挪用自己管理的公款。如该院查办的8宗案件均涉嫌挪用公款,其中还有3宗涉嫌贪污,1宗涉嫌玩忽职守,1宗涉嫌非法拘禁。三是多发生在征地款及其它公款的管理,校舍、公路,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的发包、验收等环节。如某经济联社主任吴某,利用其管理征地款之机,连续六次将自己保管的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造成40多万元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四是多次 犯罪、连续犯罪,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如某村出纳员谢某利用其保管村公款的职务之便,从1996年底至1998年初先后12次侵吞银行存款利息。五是易发生串案、窝案。如某居委纪荣某等人共同贪污案,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居委主任、居委委员到出纳员等六人在任职期 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采用将法定利息入帐,高额贴息不入帐截留私分的手法,多次共同贪污.六是重复举报、联名举报、多头举报占一定比例.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如该院受理的35件村居干部举报线索中有13件是重复举报, 占37。1%,有一些是群众联名举报 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机关转办的。并有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违背职责,为别人办事,人家自愿送点钱物酬谢,两厢情愿,人之常情; 有的把挪用公款当成正常的借贷关系。二是思想政治教育力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三是制度不完善或有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力。尤其是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帐款不公开,现金收入截留,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致使一些于部能轻易地侵吞、拥用公款。如某村委会出纳员陈某就是利用会计、出纳没有按月核对库存现金的财务漏洞而椰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四是“两务公开”不到 位,它导致两种不良效果: 一方面是群众无法监督,村居干部履行职务失去制约;另一方面是容易引起群众猜疑,激发干群矛盾, 引发群众联名举 报,集体上访等事件发生。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而在外部,上级管理部门对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管理和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 积极采取对策,预防和减少村居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推动村居工作深入发展.
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实施纲要》关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 神,以及有关农村工作的精神,一方面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狠抓思想教育,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者并重,两者并进。在推动村居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保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避免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也做到挽救和保护我们的干部。土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居委员全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 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 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 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 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咨询。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法 制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干部素质,筑起思想、道德、纪律、法律四道防线,从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首先是要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禁设 小金库,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证、帐实、帐帐是否相符,其次要完善工程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实行互相审计制,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四是加强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度化。
(四)、严厉打击,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地漫延。检察机关对于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既能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又化解了干群矛盾。
(五)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 督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对象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出纳.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工程的投 标、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 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2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五年八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以国务院令(第421号)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就继续深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条例》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基础上,专门规范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法制保障,对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建设平安内蒙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建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同时,要积极督促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条例》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形成学习、宣传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法人负责、单位落实”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条例》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盟市、旗县(市、区)建设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研究和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意见,主动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单位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单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对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网络,有效防范和消除治安隐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贯彻《条例》不积极,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及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出警,迅速展开侦查、处置,保障各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各有关部门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和标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融入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纳入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并与所属各单位领导的经济利益挂钩,把贯彻执行《条例》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要求,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细化和分解内部治安保卫责任,逐层、逐级、逐岗位进行落实;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成效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把治安保卫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重视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确保治安保卫工作有专人检查,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排查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处置。
三、健全工作机制,审定重点单位
《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各地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上来,特别是要强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成立与单位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机构,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与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人员,全面落实单位内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掌握本地区单位数量的基础上,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经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打、防、控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其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各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制定和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点单位治安安全。同时,要认真研究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涉及国家、自治区及盟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单位内部防控体系的建立。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治安保卫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相关规定。逐步把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推向职业化、市场化、正规化发展轨道。

主题词:公安 治安 保卫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纪委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5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450份






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税[1994]46号
1994年7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