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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晨

时间:2024-06-17 17:5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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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永乐店司法所 王 晨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件,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万人次,有近97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前景十分美好。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在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笔者设想,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农村贫困地区以乡镇为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每月为公职律师发放工资,公职律师负责本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本乡镇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
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
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1995年5月18日
“大墙文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前景

王传敏


谈及“大墙文学”,我们就不能不溯本求源,从丛维熙和张贤亮谈起。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丛维熙、张贤亮相继创作了《远去的白帆》、《白云飘落天幕》、《雪落黄河静无声》、《土牢情话》、《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灵与肉》,“大墙文学”的概念是由此而提出的。当时,“大墙文学”异军突起,成为文学园地中的一枝奇葩,反映了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四人帮”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一大批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在狱内同“四人帮”恶势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大墙里面,正义与邪恶、进步的与反动的、是与非、人与妖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人性之间的对立碰撞发生了璀璨的火花……
丛、张二人都经历过监狱生活,生活的坎坷,苦难的煎熬,使他们饱尝了人生的甘苦,严酷的狱内改造历程使他们产生了睿智的思考,并进而表现在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丛维熙以自己狱内生活经历为素材,并大胆进行开拓,通过对那个特殊时代特殊的社会群体的描写,再现了社会主义曲折行程中,“左倾”路线造成的人妖颠倒、是非混淆、忠而被谤、谏而被诛的时代悲剧。丛维熙《大墙下的白玉兰》一文发表后,评论家孔罗逊称赞这个作品“起到了短篇小说《班主任》的作用,把中篇小说推向了时代的前列”,那些“从劳改队这个社会垃圾箱里挖里挖掘出的‘埋如粪土’的‘闪光金子’”,如葛翎、路威、高欣(《大墙下的白玉兰》)、林逸(《白云飘落天幕》)、范汉儒(《雪落黄河静无声》)、许灵均(《灵与肉》、章永磷(《绿化树》),他们威武不屈、贫贱不移,成为进步、正义、真理的化身,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墙文学”是那个特殊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和知识分子凛然浩然的正气歌。因而,也就赢得了读者的喜爱。
“大墙文学”之所以成为七、八十年代影响较大的一种文学派别,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独特的生活题材。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之一,它是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斗争的集中所在,长期以来,“大墙”成为一道专政色彩厚重的分界线,限制了内与外的交流。作为各种矛盾斗争的集中地,形形色色的囚徒带着各自的生活汇集到一处,“他们是什么人?他们为什么到那里去?大墙内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但由于“大墙”的阻隔,这儿成为一个禁地,自然就格外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大墙文学”恰好就满足了读者的阅读期望。二是历史生活的折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正义与邪恶,前进与落后,始终进行着不辍的斗争,即使在“四人帮”肆虐横行的黑暗时期,这种斗争也是始终存在的。在丛、张二人的作品中,受难者承受着肉体折磨和精神苦刑,有生之渴求,也有死之胁迫,但在这片禁地中,始终有着不曾泯灭的亮点,始终有着威武不屈的信念和贫贱不移的操守。从狱内正义与邪恶始终不辍的斗争中,人民看到了那个时代的影子。特定历史时期的是与非、阴与阳、卑鄙与高尚都在“大墙文学”这个特殊的凸透镜中得到淋漓尽致的折射。三是震撼人心的人性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沉思。当时,极左狂潮激起的的淆乱犹如战争、地震、瘟疫之于人类,成为释放和集中凸现人的全部善恶的契机,大墙内的苦役和饥荒更是把人的灵魂从躯壳中挤压出来,在引车卖将、走夫贩卒之类的普通人中,常常表现出人性光辉的一面,如《远去的白帆》中的小盲流张铁矛,一个从小尝尽人间辛酸的孩子,出于善良的天性,帮助骨瘦如柴的叶涛干活,他从自己失去母爱的痛苦中激发出圣洁的感情,承担起照顾小黄毛的义务。“两只被囚禁的美神——天鹅”成为这个孩子金子般灵魂的象征,然而就是那些曾经披着道貌岸然的神圣外衣的人,他们在大墙内却彻底剥去了外衣,显露卑鄙无耻的兽性,如章龙喜、马玉麟、雷光。在《风泪眼》中,作者通过索泓一同李翠翠的性格对比,“有意去挖掘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在知识分子身上遗留下的沉重积淀和套在颈子上无形的枷锁”,从表层的政治伦理冲突移置到深层的文化心理冲突。作者还有意识地去刻画人性灵魂在剧烈的善恶冲突抉择,如被称为“黑脸门神”的郑昆山,他对囚徒的严苛使人感到此人仿佛是用冷酷和残忍铸就的,然而,就在他那层“左”的冰甲中,竟也裹藏着一颗尚未完全冷凝的爱心,峻法与良知,禁戒与温情,苛责与怜悯不时在其胸膛内奔突冲击。丛、张二人以现实主义手法再现了监狱内的人性百态,给人以高度的艺术震撼力。四是时代思潮的影响。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文学中奔突多年地火得到了畅快的宣泄,文学摆脱了从属于政治的附庸地位,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品格,初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学”。中国文学涌现出各种思潮,如“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文学潮流沿着三个方向发展:从“四人帮”摧残人性,否定人道主义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人在文学中的真正地位;从历史的回溯和反思中,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首肯和辩护;从心灵世界揭示任务性格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大墙文学”正是适应这一潮流而产生,在回溯中进行关于人性的反思。正如巴金在《随想录》中所写的:“感到恶心,感到羞耻。今天翻看三十年前写下的话,我还是不能原谅自己,也不想要后人原谅我”,对“我自己承认过‘四人帮’的权威,低头屈膝,甘心任他们宰割”,作者在深刻地反省、冷静地思索,“十年浩劫究竟是怎样开始的,‘人’又是怎样变成‘兽’的?”读者在“大墙文学”的系列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也会隐隐约约的“自己”存在,也会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对比,从而触发关于人性、关于操守等人的基本问题的思考。
“大墙文学”概念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人认为“大墙文学”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因为当时“大墙文学”所描写的生活题材均是作家曾经经历的真实生活的反映,这种真实性是以作家十几年的青春岁月作为代价获得的,而同时“大墙文学”也通常是把管教干部作为正义的对立面来写的,而如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的监狱已不存在五六十年代的冤假错案现象,失去了协作写作者与写作对象,因而“大墙文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性。
还有人认为,一个文学概念的被认同运用,必须得到文学界、文学理论界的广泛接受,必须有一大批作家、一大批的作品存在才行。“大墙文学”领域除了张贤亮和丛维熙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作家涉足,而他们的作品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且数量仅仅十多部,在浩瀚的文学作品的海洋中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大墙文学”的提出本身就很不科学。
笔者认为,以上看法有失偏颇。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拿着“大墙文学”的最初形式去“按图索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生活内容,一定时代的文学总是紧扣其时代节奏,刻画出社会生活中每一细微之处的浪花,这也正是文学魅力所在。正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不同时期的作品均体现了鲜活的生活气息。设想把朱苏进《射天狼》的生活场景硬性嫁接到李存葆的《高山下的花环》中去,其结果只能是差强人意,令人啼笑皆非。我们必须持发展的观点看待“大墙文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再不会出现“四人帮”肆虐时期的那种广造冤假错案的局面,罪犯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社会主义监狱正朝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迈进,这些均不同于初期“大墙文学”中的时代背景,但如果我们因此而认定新时期“大墙文学”失去了写作人和写作题材,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只能是对“大墙文学”概念的“刻舟求剑”。
时代进入到八、九十年代,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墙文学”的题材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宽。社会主义监狱不同于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的监狱,劳动改造是一大特色。罪犯在劳动中用汗水洗刷灵魂上的污垢,在劳动中进行灵与肉的冶炼,从而获得凤凰涅磐式的新生。丛、张二人的作品中还特别阐明了这一点,许灵均这样一个“睡在马槽里、抱着长长的瘦骨嶙峋的马头痛哭失声”的小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从小备受歧视、践踏,可谓创深痛巨,然而在他同劳动人民的相处中,在荒漠的大西北高原的牧场上,在劳动中,他不仅彻底背叛了自己出身的阶级,而且连同价值观、幸福观都整个地发生了连自己都感到真还震骇的变化,他意外地获得了同人民和土地血肉相连的坚实、稳定的人生信念和崭新的气质情感,他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生命之根”。林逸(《白云飘落天幕》)也是在劳改农场的劳动中,从一个孱弱、悲观甚至绝望得去自杀的“林妹妹”,不断地锻打自己的灵魂,成长为一个虽然残疾仍然微笑着面对生活的爱国知识分子。劳动改造人、造就人、创造人,在丛、张的作品中鲜明地表达了这一思想。这也是目前许多关于大墙的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所积极表达的一个主题。
“大墙文学”的另一个传统的主题就是人性的描写。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那样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这里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中一下子被投送到这囚禁之地,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极大的震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同时,狱内还存在管教干警与罪犯人格上的对立,既有积极主动的管教者对囚犯的教育熏陶,也有囚犯对干警的潜流般的侵渐,然而就是在这种对立斗争中,人性才显出其独特的魅力,正所谓“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文学也是人学,因而“大墙文学”也淋漓尽致地阐述了这一点。
在对于初期的“大墙文学”把管教干警作为丑的一面来刻画,而如今该把他们摆到何种位置的认识上,我们应当看: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动乱年嗲,这种特殊的角色处理是符合生活实情的。但进入新的时期,民主法制制度得到极大的改善,犯罪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监狱人民警察正是以其正义、光明的一面来对罪犯进行感召、感化。这正是新时期“大墙文学”中应该首先肯定的。当然,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狱内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也是从未间断过的,两种理性与意念也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也有管教干警因为执法犯法,最终沦为“阶下囚”,被罪犯“反改造”过去,但这只是极少数,黑子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太阳的光辉。这只能说明正邪之间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斗争始终不断,但最终正义必胜!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有许多误入歧途的灵魂也就是在人性的斗争中,经过灵与肉的煎熬,痛苦的思考与反省,走向了新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人。
我们还应当看到:不少写作人,墙内的有干警和囚犯,墙外的有曾为囚徒的和到监狱内体验生活的,如当过囚徒的作家贾植芳曾写过《狱内狱外》,他这样表述狱内生活:“蹲监狱是一种人生,在这里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物,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故事,被迫凑到一起,成为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在这里依然有正义与邪恶、是与非,甚至是生与死的冲突、斗争。”
湖北作家绍六,文革期间因“攻击”江青而入狱数年,根据这段经历他写出了《狱霸》一书;
南京作家刘静生,根据一位曾是逃犯的朋友的经历,写出了《当代江湖秘录》;
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过长篇纪实小说《遣送大西北》;
天津作家航鹰在监狱体验生活,写出了以《大墙内外》为题的系列作品;
1986年底,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纪实文学《中国西部大监狱》
……
1994年,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走向和平——狱中手记》,此书作者唐敏1986年在南京《青春》杂志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不久,此作品中涉及的真实地址、真实姓名的人就联名上告,1990年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唐敏犯有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人民币两千元。唐敏出狱后即写出了记叙她真实经历的《走向和平》一书,书中记叙了她在狱中的所见所闻。
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本也不断涉足大墙题材,如电影《少年犯》在观众曾掀起一股强劲的冲击波。此外还有描写女犯的《雨沐花尘》,根据小说《橡树上的黄手帕》改编的电影《幸福的黄手帕》成为经典影片之一。
以上事实说明,“大墙文学”依然有其蓬勃和潜在的旺盛生命力,大墙题材的创作天地很广,作者在此领域尽可以大有作为。同时,我们不能拘泥于丛、张二人的作品来探讨“大墙文学”,丛维熙被称为“大墙文学之父”,张贤亮被称为“大墙文学之叔”,但二人的作品绝不是“大墙文学”的水穷之处。新时期“大墙文学”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把握住社会主义监狱体制变化的脉搏,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两个方面推陈出新,迈出更坚实的一步。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象命名“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给“大墙文学”下个宽泛的定义:
所以以大墙内人物(包括监狱干警、罪犯及其亲属)为中心人物,以大墙内生活为基础素材的文学形式都可以称之为“大墙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写作人,“大墙文学”的体裁亦不必考其是小说、诗歌、散文还是剧本、歌词。
“大墙文学”的现状
虽然说“大墙文学”在一定时间内已喷发出并在现在仍潜存着旺盛的生命力,但与当今文坛诸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作品的产量相比,“大墙文学”作品的创作现状不容乐观,自丛、张二人之后已渐呈示微之气,因而“大墙文学”的概念在创作界和文艺理论界也越来越淡化了,虽然报刊、影视作品中也常出现反映大墙题材的作品,司法部也曾经组织编写过一写作品,如拍摄电视剧《囚犯的荣誉》,出版文艺作品集,但缺乏系统性、持久性的投入,在此领域缺少大手笔、的大制作,多数作品仍停留于“蜻蜓点水”式的触及,因而“大墙文学”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了解和认同,近几年“公安文学”作品高潮迭起,仅就影视剧而言,《9•18大案纪实》、《中华之剑》、《英雄无悔》等一系列作品,以其贴近生活、真实可亲的创作风格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喜爱,也使人们在观赏作品的同时,了解到公安干警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树立了新时期公安干警的行业形象。
“大墙文学”缘何式微,笔者认为:
一、“大墙”生活的封闭性特点的限制。由于政策的规定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大墙”生活是近乎封闭的,只有监狱干警和罪犯才能走进“大墙”,细致入微地体察生活,对外界而言,它是一块禁地。当然,也有少数作家鼓足勇气走进狱内体验生活,但这种体验毕竟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由于“大墙”题材的文学作品有时必不可免要涉及到一些不能对外公开的秘密,因此,多数写作者仍然无法把握住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这种顾虑在发稿时编辑中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二、作品发表环境的狭窄。尽管目前各省市的监狱管理局都有类似《新生报》之类的内部报纸和一些为数不多的专业杂志,但目前从严格意义上讲全国监狱系统内部尚无一份纯文艺性质的“大墙文学”杂志。从宽泛意义上讲,河北保定市的《特殊园丁》可以算的饿上一家面对大墙和社会的综合性刊物,但囿于多方面的原因,能够提供给“大墙文学”的版面也很有限,绝大多数“大墙文学”还是处于“搭车赶路”的尴尬处境,如上海的《警苑》、江苏的《法学天地》等刊物还是辟出一角作为“文苑”、“大墙内外”这样狭窄的发表空间,其拥有读者的数量可想而知。而且,1997年国内报刊进行整顿,许多这样的刊物已经或即将消失,有的改成内部资料。面对日益缩小的空间,“大墙文学”的创作已经到了进退两难的处境,而同样的“公安文学”发展情况则相反,不仅有公安部办的大型刊物《啄木鸟》,而且几乎每个省市的公安厅都有自己公开发行的刊物,江苏省的《警方》、《治安》,安徽有《警探》等,这些刊物以优厚的稿酬等因素建立了供稿人网络,而且经常邀请一些社会知名作家推出主打栏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读者。
三、写作者的自我束缚。一段时间以来,多数“大墙文学”写作者在创作时陷入了“三段论”式的写作模式,写管教干部教育罪犯总是欲扬先抑,强调罪犯违规违纪、病入膏肓,不可救药,总之是“一无是处”,然后是管教干部苦口婆心地教育,病时端一碗鸡蛋面感动得罪犯泪流满面,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写追捕逃犯也只是侧重于人民政权的强大力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囚犯写作的文章中也多是借物、借事抒情,有所思,有所叹,再不就是岁月漫忆类的小短文。应当看到,这是一中急功近利型的写作,写作者满足于驾轻就熟的一中肤浅的写作方法,没有深入到角色的心理深处、人性深处、灵魂深处,缺乏对生活的深刻体验,缺乏在创作上坚苦卓绝的探索精神,这样简单炮制出的作品,严格上讲,不是创作,是手工作坊的制作,这样的状态是很难产生大作品的。当然,好的作品并非一定要长篇巨制,文学魅力不问长短,但要想铺开对大墙生活的描写,深入一些,仍然是需要一定的篇幅的。雷同化的“三段论”式的情节既不合于文艺多样化的要求,也不利于文艺创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好的读者群。须知好的作品自会拥有读者,而读者的青睐则有助于文学创作者进一步成熟,作品艺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大墙文学”的前景
监狱多地处偏僻,有在深山大漠,有在沿海湖湾,交通不发达,文化生活单调。应当说,无论监狱干警还是囚犯,都需要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大墙文学”作品则以其贴近生活的特点更受到大墙内的读者的青睐。好的作品能启迪人、感化人、熏陶人、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大墙文学”在人性人格方面较之其他文学题材有更深入的探讨,十五的啊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文艺应该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社会主义文学殿堂不能也不应该少了“大墙文学”这一分子。
同时,面对世界范围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监狱工作政策屡屡无理攻讦的形势,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出发,“大墙文学”也应该主动出击,宣传党的“改造人、造就人”的监狱工作政策,宣传社会主义中国监狱干警集“教师、医生、父母”于一身(党的改造工作要求干警对待罪犯要象“医生对待病人、父母对待孩子、教师对待学生”)的社会主义执法者形象,宣传罪犯在大墙内反省、感悟、忏悔的心路历程……“大墙文学”应该在坚持“主旋律”的前提下,尽可能撩开蒙在她脸上的朦胧而迷离的面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监狱刑罚执行的透明度也有了显著的增加,“大墙文学”题材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是个“雷区”,不好写、不敢写,大墙内还有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为创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两年,司法部已经有意识地实施了“金剑文章奖”、“金剑图书奖”“金剑文学奖”等六个专项奖,极大地调动了写作者的积极性,一大批文学艺术价值较高的作品脱颖而出。在这些作品中,“大墙文学”题材占了较多的席位,在“文学奖”中有舒克鹏的《从看得见的高墙到看不见的高墙》、林牧夫的《走向牢狱的女人》等。这些作品体裁多样、选材不一,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大墙文学”的内涵,拓宽了其外延。
“大墙文学”的发表空间应该予以拓展,可以尝试在《特殊园丁》、《警苑》的基础上创立司法部主管或主办的综合性大型刊物,以扩大其影响,“大墙文学”未尝不可以象南方诸省发展“公安文学”那样,把知名作家邀请到圈子里来,给他们创造条件,让他们挖掘大墙生活中“金子般的物质”,推出更多有影响的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