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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

时间:2024-05-19 01:2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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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韩德强*




内容提要: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本文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性质及其一般运行机制,从中概括出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和发展趋势,进而揭示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发展,不仅会促进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还将导致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关键词:司法交易行为 司法商品 司法商人 司法腐败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TRY TO DISCUSS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__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that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Abstract: Judicial deals refer to all kinds of corrupt dealings in judicial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their evolutionary process in judicial system, they can be theoretically divided into several levels as follows: judicial deals——judicial corruption——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deals——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activities——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This article dissects the essence and functional mechanism of judicial deal from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oretically, summarizes its basic structure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 then reveals that judicial corruption developed in large scale would accelerate market-mode distribution and func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cause the 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 judicial deals judicial merchandise judicial dealer judicial corruption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的存在状态一般可分为动态的司法活动和静态的司法制度。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这种层次性涵概了以下内容:司法交易行为量的积累演变为规模化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促进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侵蚀司法活动的正常机体,诱使司法活动产生市场化因素和性质;市场化性质的司法活动势必要求具有市场管理机制的司法制度出现,市场化性质的司法制度反过来成为司法活动市场化的制度保障;最后,司法腐败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这虽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但随着司法交易行为的发展,我们如不及时整治,那么,在其特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它将会在适合的社会土壤中结出司法腐败之恶果——公平与正义彻底沦为商品。

一、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相关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六年四月四日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中国政府出席了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并参与制定了《行动纲领》。在这次大会召开之前,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计划生育由行政管理型向综合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转变的意向和决心,强调以人为本、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国际人发大会后,中国政府坚决贯彻落实《行动纲领》,结合本国实际,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领域同许多国际组织开展了广泛合作,内容涵盖了人发大会生殖健康定义的公民权益、知情选择、规范服务、管理与评估、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男性参与以及社会性别平等等内容。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在过去20多年开展的五个周期的合作方案有效地推动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改革和发展。通过在项目地区引进和倡导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领域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先进理念,探索出了一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循证评估、综合拓展的工作模式,这一模式正逐步在其它非项目地区推广。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四周期(1998-2003年)和第五周期(2003-2005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实施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项目地区群众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项目县还在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社会性别平等领域探索了不同类型的工作模式。项目工作同时促进了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

但是,中国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工作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机制还有待发展和完善,项目县的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建立示范工作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加以推广。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国别方案的执行与"十一五"规划同步。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为实现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实现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一五"时期,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实施的,项目实施的指导原则是:将国际合作项目目标与我国"十一五"工作目标整合,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推动国内工作整体上水平。通过实施项目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两个转变"。

项目在实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强调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

  (二)强调整合的原则。首先,是资源的有效整合,包括人、财、物资源的整合。坚持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指导模式,不断探索和总结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的经验。其次是多部门之间的整合,包括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单位间的配合与合作、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包括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强调项目活动与日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确保本项目的目标与国家"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相一致,应将项目活动纳入到日常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而不是将项目活动与日常工作相分离。

  (四)强调项目的探索性、先导性、示范性和可持续性。建模和推广是第六周期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要注重地方特色,探索国际先进理念与各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可推广的模式,发挥项目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项目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开展,必将有利于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促进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项目目标与产出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为期五年(2006年-2010年),项目资金约为1000万美元。项目将在第五周期的基础上,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努力使成功的实践经验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管理和评估体系的改革,建立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最终实现"两个转变"。项目的长期目标是使各级决策层将国际人发大会原则和千年发展目标纳入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国别方案有两个与生殖健康相关的目标。

一是增强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利用,并使这一服务符合国际人发大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

二是减少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其他易感人群中与艾滋病相关的危险行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旨在增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信息与服务的可及性,重点在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决策者和管理者对人发大会原则和公民权益的认识,在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更新和规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综合咨询和社会性别平等在内的技术服务,规范管理服务和行政执法行为。同时,鼓励和支持在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其他弱势群体中开展艾滋病预防、行为改变以及阻断母婴传播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旨在满足男性、青少年和流动人口需求的生殖健康服务、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预防等创新性试点项目。

根据以上两个目标,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两项产出是:

  (一)以贯彻国际"人发大会"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为原则,进一步提供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与这项产出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

  1、 项目地区80%以上的服务机构能够向目标人群提供包括预防艾滋病在内的综合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2、 服务对象对法律规定的生殖权利的知晓率达80%以上;

  3、 80%以上的项目地区建立起优质服务管理、监督和评估系统。

与这项产出相对应的效果是,更多的育龄群众能够享受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与之相对应的评估指标是:

(1)已婚人群现代避孕方法的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5%左右;

(2)大多数青少年的生殖健康需求(包括避孕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3)确保国家及地方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提供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生殖健康服务。

  (二)增强目标人群(尤其是易感人群)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意识,提高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方法的可获性。
与此相应的评估指标为:

  1、 40%的15-24岁青少年能够正确判断预防艾滋病感染的方法;

   2、 40%以上的青少年能够正确辨别关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错误概念;

与此产出相应的效果是,减少流动人口、青年人和其他易感人群与艾滋病相关的风险性行为,增强其防御能力。与该效果相应的评估指标是:青年人中安全套使用率逐年增加。

四、项目活动的主要领域与内容

 (一)项目活动的主要领域

  根据项目的目标、效果及产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应围绕维护公民权益、推进知情选择、提供规范服务、改革管理评估、预防艾滋病、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以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加强"南南合作"等八个领域开展相关活动。

  公民权益、知情选择、规范服务、管理与评估等四个领域是本项目的基本活动内容,确保服务对象获得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艾滋病预防和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在第五周期部分项目县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建立了模式,第六周期项目借鉴并推广其成功经验,在青少年和流动人口中开展以性病、艾滋病预防为重点的生殖健康宣传、咨询和服务。

  (二)项目活动的主要内容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将在全国30个项目县开展以下活动:

  1、维护公民权益 (Rights Protection)

  活动目标:

  通过群众维权活动的开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反映和受理群众投诉的机制;在项目地区,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逐步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救助渠道和机构;努力实现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例数和金额的目标。

  活动内容:

  (1)倡导并协助各省(区、市)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减少妇女孕检的次数,保障公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与国际组织合作,组织中、高级政府官员参加国际和国内在维护人权方面的培训和研讨,以提高决策者和管理者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与倡导和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在推进计划生育的村务公开和村(居)民自治中,重视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努力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例数和金额,增强社会抚养费收缴的透明度;

(5)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技术服务部门之间建立意见反馈制度和对话渠道。逐步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救助渠道和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探索针对弱势人群的救助对策。

  2、推进知情选择 (Informed Choice)

  活动目标:

  积极稳妥地推广试点地区知情选择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知情选择;深化和拓展知情选择的内容,把知情选择作为群众的基本权利,提高项目县决策者和管理者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意识;使参与知情选择的绝大多数服务对象能够获得综合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能够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

  活动内容:

(1)通过培训、研讨和考察,加强各级领导对知情选择重要性的认识,尤其要注重提高项目县决策者和管理者尊重群众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意识;

(2)开展群众需求和社区需求的评估和分析,满足群众在知情选择上的需求;

(3)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地区群众相关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主选择的能力;

(4)对项目县技术服务人员开展综合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技巧培训和指导,全面加强服务机构和社区的咨询能力建设;

(5)修改不利于推进知情选择的政策和制度,完善知情选择的标准程序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知情选择的管理与评估体系。

  3、提供规范服务 (Standard Service)

活动目标:

把项目县建设成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示范点;使群众获得规范的、优质的、方便的、个性化的技术服务;根据当地的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受群众欢迎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和转诊服务;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满意度。

  活动内容:

  (1)在干部和技术人员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配套文件的培训活动;

  (2)与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出生缺陷干预和艾滋病预防等活动相结合,建立规范的服务程序和制度,并按标准提供服务;

  (3)在群众和技术人员中开展需求调查,确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根据当地的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受群众欢迎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和转诊服务;

(4)加强技术服务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培训和设备改进与更新;

(5)加强技术服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4、管理与评估改革(Management & Evaluation)

  活动目标:

  建立群众需求评估和分析制度,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决策体系、组织实施和评估体系;改造并完善管理信息系统;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引导项目地区围绕群众需求开展优质服务。

  活动内容:

(1)向项目县及所在省(区、市)和地区进行倡导,调动他们开展管理与评估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项目地区对其管理与评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探索新的评估方法和指标,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3)形成规范的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利用统计报告、抽样调查、服务网点非政府信息网络和信访接待等多渠道收集群众需求和意见;

(4)改造或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为引导优质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5)通过培训和交流,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优质服务试点项目在管理与评估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模式介绍到项目地区,为各地培养出一批能掌握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的人员。

5、艾滋病预防(AIDS Prevention)

活动目标:

  提高项目地区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对艾滋病的社会性认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青年人和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可及性,提倡100%安全套使用;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人的理解和关爱。

  在部分项目县探索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优势并结合当地卫生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转诊以及母婴阻断的工作模式。

  促进娱乐服务场所高危人群使用安全套,降低性传播疾病感染率,预防艾滋病病毒经性途径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努力形成一个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多部门合作共同行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活动内容:

(1)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进行倡导,增强艾滋病预防全社会参与的意识,动员多部门的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活动;

  (2)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网络优势,开展有效的、可及性强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结合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等活动,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尤其是关于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技巧和人际交流技巧的培训;

 (4)在社区或乡村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减少歧视与偏见。
 (5)整合地方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转诊,以及母婴阻断工作。

6、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 (Adolescent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

活动目标:

  为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青少年参与机制,包括建立青少年网络;提高服务人员同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交流的能力,提高相关机构及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和其它服务的能力。

  活动内容:

 (1)在项目地区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青少年的需求;

 (2)对领导者以及其他对青少年有影响者(社区骨干、教师、家长)进行倡导;

 (3)对青少年采取参与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同伴教育);

 (4)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人员同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交流的能力;

(5)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和其它服务。

7、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Gender)

活动目标:

  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应体现在本项目的各个领域,通过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提高项目参与者各方(包括项目县领导、决策者、管理者、技术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意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为载体,提高妇女在各项目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增强妇女维权能力和自我保健能力;在知情选择、技术服务、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活动中实现男女平等;努力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同时,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领域,通过项目活动在部分项目县探索社会性别干预的模式与方法,取得经验后进一步推广。

  活动内容:

 (1)对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倡导,举办社会性别平等培训班,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敏感意识;

 (2)在项目县结合"公民权益"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健全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

 (3)在社区层面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推进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男女性别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反对家庭暴力。对贫困和残障家庭的妇女和女童,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提高她们在家庭和社区的地位;

 (4)结合知情选择、规范服务、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活动,运用参与式方法进行需求评估调查,倾听妇女的心声。运用角色扮演等方法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满足妇女对上述服务的需求。

 (5)探索并建立社会性别的统计数据、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促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8、南南合作(South-South Cooperation) 

  此领域的活动主要在国家一级开展。

9.对相关领域模式经验的整合与推广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项目的成果做进一步研究、整合和推广,以提高第六周期项目的整体效益。

(三)项目五年主要活动计划

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主要活动将分五年实施:

  1、 2006年为项目的启动和计划制定阶段。工作重点是成立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项目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制定各领域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领域培训内容的标准,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培训。

  2、 2007年全面实施项目工作计划,开展项目的宣传和倡导工作,继续组织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加强国家和省、地市对项目县的指导、督查和帮助。

  3、 2008年在项目实施中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国家、省、地市和项目县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困难与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总结项目经验,创新工作模式。

  4、 2009年在项目实施的同时,注重项目经验在纵向和横向的拓展。从政策和制度上促进项目成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应用和推广。

5、 2010年的重点是项目总结和终期评估验收。全面评估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各项目地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既要考虑本地区的特色,也要考虑本周期各项目地区的统一活动。

(四)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及要求

  1、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建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一名委分管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名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的处级干部为项目协调员。省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项目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工作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应聘请当地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项目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口计生委要派一名主任参加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县级项目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县(市、区)长牵头,人口计生、卫生、政法、教育、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县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考核评估,为项目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第六周期项目将继续由人口计生、卫生两部门共同执行。在项目实施期间,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3、第六周期项目提供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倡导、人员培训、交流、考察、研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项目的要求,项目地区各级都要提供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保证予以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在经费、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以促进项目活动的健康开展。

4、项目县在省项目领导小组和国家专家组指导下,根据各领域主要活动内容及目标,制定本项目县的具体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计划;及时总结经验,定期汇报项目活动的进展和成果。

  四、项目的执行机构、实施机构和实施方式

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协调中国国别方案。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卫生部(执行本项目的部分活动,相关实施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将共同实施本项目。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将作为执行机构参与本项目的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本项目活动的总体协调。办公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对项目的成果做进一步研究、整合和推广,以提高六周期项目的整体效益。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活动;国际合作司、科学技术司、人事司共同实施知情选择方面的活动;科学技术司负责实施规范服务方面的活动;发展规划司负责实施管理与评估改革方面的活动;国际合作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共同实施艾滋病预防方面的活动;宣传教育司负责实施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活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实施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方面的活动。

  五、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本项目采用逻辑框架法及结果取向管理方法对本项目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结果取向管理着眼于目标的完成,旨在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与责任。活动的产出与目标在本项目开始前已经明确,并取得了各项目参与方的同意。运用这个管理系统,评估实际达到的产出与目标,并在项目结束时同项目设计的产出与目标相比较。

  逻辑框架中确定了客观可检验指标、相应的评估方法、活动时间和负责人,管理系统应使用客观可检验指标和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从项目开始就将逻辑框架方法作为项目计划和管理的手段。

  监测和评估项目进展的手段之一是基线、中线和终线调查。

  项目的工作计划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作为监督计划,应比较计划实施时间和实际实施时间以及达到客观可检验指标的进展情况,包括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在项目实施阶段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应由县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和省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项目的全面监督和评估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和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负责,并在国家级专家组的帮助下开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项目办公室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将根据工作计划监督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项目县应每年报告项目活动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效果和面临的困难。项目年度报告将被用于年度方案评审会。评审会旨在评价第六周期国别方案在不同产出方面的进展,并解决有关项目实施和项目协调问题。

  项目将于2008年组织一次中期评审会。终期项目评审会将在2010年进行,审查本方案全面实施情况,对国别方案(包括本方案下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评估。评审会将着眼于成果,评估项目达到产出的程度和对实现宗旨与总体目标的作用。评估和审查包括中线、终线调查与基线调查结果的比较。上述两项调查应包括对照组在内,以求为第六周期方案终期评审增加可比性。

  各地在实施项目时应注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的建立(包括文字、照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三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第四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第五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三)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第六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

  第九条 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串通,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情况确定。

  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指对《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罚款的减轻或者免除。

  第十四条 经营者能够提供材料,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